【大紀元9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乙徹╱台中港報導〕漁民許明國6月間違規在三浬內海域捕魚,海巡署所屬的兩個單位先後前往查緝,分別開單,但兩單位衛星定位系統所記錄的漁船位置相距一浬,令漁民不服。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則強調,兩單位登船時間相隔卅分鐘,加上船隻不是靜止的,才會出現位置不同情況。
台中縣梧棲漁民許明國6月18日中午配合國防部舉辦的漢光演習,避開自走砲射擊區域,到不熟悉的苗栗外海撈魚,不慎闖入禁止拖網捕撈的三浬內海域,台中海巡隊與岸巡三總隊的巡防艇接獲民眾報案,先後攔查漁船並開出兩張檢查紀錄表。
一次被開兩張檢查紀錄表令許明國不服,而向台中縣漁民福利協會求助。漁民福利協會總幹事楊弘政向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陳情,發現岸巡單位提供給漁業署的違規漁船經緯度,與台中海巡隊登船檢查紀錄表上的經緯度資料,相差將近一分,也就是相差了近一浬,也就是約一點六公里,且岸巡、海巡相繼開單,此案最後在漁業署裁示下不予處分,顯示執法有瑕疵。
管轄中部地區海巡、岸巡的中部地區巡防局澄清指出,當天兩單位分別接獲民眾報案去查緝,海巡隊早到約卅分鐘,岸巡人員則隨後趕到,海巡隊依規定登船且開立檢查紀錄表,但僅有海巡單位將此案移送台中縣農業局裁處,絕非漁民所說搶功或是開兩次罰單。
中巡局秘書室主任林順德指出,因為只有海巡隊將此案移送,此案沒有位置點不同的問題,且二船相隔近卅分鐘到達,除了GPS系統可能的誤差,漁船的移動也會造成定位誤差,此外,漁業署裁示不處分的原因,是沒有拖網捕撈的具體事證,不能因此質疑海巡人員的執法標準。
林順德也強調,過去的確很少發生兩單位船艇一起查緝同一艘漁船的情形,目前中巡局轄下成立第四巡防區,將統合岸巡與海巡單位,統一派遣船艇,執法技巧上不會再讓漁民有任何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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