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0日訊】劉淇書記:
我是一名出租汽車司機,1994年,我(融資6萬元人民幣)承包了北京明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一輛出租汽車,在工作中,我與明星公司領導發生了一點小矛盾,在長達三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內,明星公司拒絕給我營運證和上崗證(二證),致使我三年零七個月無法上路運營,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到法院主張我的合法權益,要求明星公司賠償我15萬元,而法院卻以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了我的合法請求。
我們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難道老百姓打官司(有理沒錢)就是打不贏嗎?難道老百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錯了嗎?
我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我的再審申請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2003高民監字第2218號)
其一,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指責我未向本院提供協議書顯失公平的證據,本案中的13號證據就是協議書顯失公平的證據,因為它“用以證明國家核准出租車每月運營收入是6000元。”(見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121號第4頁第16行)
2005年3月,在北京市人大代表的監督下,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示,找我調解時,我又向法院出具了1996年6月我交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證據,用以證明我每月實際收入是4000元。“明星公司”合同違約,用每月270元補償我每月4000元的實際損失絕對是顯失公平的。
其二,法院剝奪了我的撤銷權!
北京法院自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0月9日不受理出租汽車合同糾紛的案件,在此期間,法院剝奪了我的訴權,同時剝奪了我的撤銷權,法院反而指責我,一年內未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權,法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法院明明辦了錯案,法院就是不更正錯案,一個老百姓受了冤屈,維權官司打了七年,冤案何時昭雪?
我請求劉淇書記調查此案,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請求劉淇書記解決我的冤案。
當事人:崔燕君
電話:63057289
2005年9月6日
北京市出租汽車司機聲援崔燕君:請求中共北京市委劉淇書記解決崔燕君的冤案簽名如下:邵長良 王學永 吳來池 董昕 李家祥 郭安 雒立軍 車殿光 李振國 劉春元 劉全來 張振鋼 李寧靜 張桂文 尹金樹 齊兵 邱躍進 齊瑞明 張景瑞(//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