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搞鬼國票證要賠上億
【大紀元8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國票證券公司營業員閩麗玲涉嫌於87年盜用14個客戶帳戶,供國揚公司買賣宏國股票,事後股價崩盤,造成融資公司富邦證券虧損9355萬餘元,經富邦訴請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國票證券應賠償富邦9355萬餘元;仍可上訴。
富邦主張,國票證與富邦簽訂有償之融資券代理,依照雙方合約規定,國票證應確認投資人身分,但國票證營業員閩麗玲卻盜用施承宏等14名客戶帳戶進行融資交易,致使富邦誤信此一融資交易是真實而撥款,造成損失,故訴請賠償。
國票證主張,富邦在88年即知此事,卻在93年才訴請賠償,已超過2年時效,不應獲賠,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富邦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的確已超過時效。
但法院認為,國票證員工閩麗玲盜用施承宏等14人的信用交易帳戶,並非接受真正投資人委託下單,致富邦誤信而撥款,足認國票證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負起受任人損害賠償責任,故判決富邦可獲賠9355萬9000元,並加計年息9.75%。
〔記者李錦奇╱台北報導〕對於一審官司敗訴,國票證券昨天表示無奈,認為該案並非全屬券商責任,不該由券商負100%責任,反觀提供融資的證金公司,賺走90%的利息錢,卻完全不需負擔風險,顯示制度不公平,國票證券一定會繼續上訴。
國票證券表示,尚未接獲法院判決書,但若真的宣判國票敗訴,實在令人納悶,因為其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方說,這是營業員個人行為,卻要券商完全負責;再者,證金公司好比銀行等提供融資機構,原本就有放款風險,怎麼可以出了事,完全不承擔風險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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