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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超乎核定 小型營業人須改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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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六日電)小規模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由國稅局核定銷售額即可。不過,由於近來使用信用卡交易日漸普遍,台財政部常從資料發現交易金額大於核定數字,財政部指出,若持續發現類似情形,營業人必須改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近來發現許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採信用卡交易,結果,交易資料屢次出現交易金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情形。國稅局表示,如果僅是偶發性,可以只補繳營業稅,不過,如果是持續性,國稅局會補徵稅款,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也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因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 1、4、7、10月的 5日前申報,就可將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而且,若百分之十的數目超過查定稅額,次期還可繼續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的營業人不能適用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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