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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
【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四日電)法務部修訂後的新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天起施行,警政署表示,這次修正重點除了加強被害人相關保護措施,並將美國「梅根法案」(Megan Law)的精神納入規定,透過綿密監督,防止性罪犯進入社區後再犯。
刑事局表示,這次條文修正的精神,主要在「加強被害人保護」、「建置性罪犯社區監督制度」兩部分。在「加強被害人保護」方面,為避免單位間內部通報層級延誤時效,及時提供被害人各項後續服務,明定通報時限為二十四小時,同時包括通報內容、通報人身份等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都應予保密。
為避免讓性侵害被害人遭二度傷害,也明定媒體報導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者,提高其罰鍰金額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犯罪預防方面,刑事局指出,新修訂法令建置性罪犯社區監督制度。性罪犯為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緩起訴處分的任一種情形,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最長不超過三年。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未完成者,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移請檢察機關追究刑責。另外,新法有社區監督機制,觀護人對保護管束的加害人,可採取「限制行動」、「限制住居」、「夜間宵禁」、「實施測謊」、「科技監控」等相關措施。
此外,當事人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份、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登記及報到,期限最長可達七年,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在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不過若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這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