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媒轟深圳違法行政 兩地心結浮出水面
【大紀元8月4日訊】(亞洲時報記者田鏡8月3日撰文)中國官場一直傳出廣東跟其下轄的經濟特區深圳市有“心結”的消息,近日一件廣東政府跟深圳當局的爭執,又把此敏感話題浮上水面。廣東官方媒體8月2日罕有地在頭版顯著篇幅炮轟深圳,指深圳當局“嚴重違法行政”,又指廣東方面要求有關部門查處和糾正,卻等了三個多月深圳才有答覆。
廣東《羊城晚報》8月2日頭條報道,指深圳南山工商分局把正常貨運稱為投機倒把,受害人廣州市市民羅朝暉上訪後反而遭罰沒車輛及罰款處理在廣東省第1號“督察令”發出三個多月之後,深圳市行政執法督察辦8月2日上午正式書面回覆廣東省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承認“南山工商分局在辦理羅朝暉一案中存在執法不規範的情況”。
針對這次涉嫌違法事件,《羊城晚報》又引述廣東省政府法制辦的一位領導評述指出:“目無法紀,濫用權力!不僅與執政為民的人民公僕形象嚴重不符,其情節之惡劣,在近年來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也是少見……”。
《羊城晚報》同一天在內頁的另一篇文章,火力更猛地批評深圳。該文標題直指:“違法行政還要抗拒督察”,“如此有恃無恐令人深思”。
中國官場一直傳出廣東跟其下轄的經濟特區深圳市有“心結”的傳聞。有一種分析認為,廣東跟深圳一直在一些涉及資源分配和發展策略的問題上出現矛盾,近年中國中央傳出檢討地方行政劃分的消息,廣州和深圳都成為直格直轄市的熱門城市。
多年以來,廣州和深圳一定成為在華南金融中心方面互相競爭。早在1993年至1994年期間,廣州就曾提出要建成一個國際大都會,當時還規劃了金融走廊,但有關建議以中央領導提出降溫作罷。
到今年年初,隨著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定的達成、以及CEPA的簽訂等,廣州再一次主動出擊,事件又有發展。廣東省人大代表朱列玉1月24日曾提出:“深交所能否遷廣州?”朱列玉認為,“廣州目前資本市場活躍,從其擁有的各項人民幣存貸款數額以及外匯存量等來看,已具備了建金融中心的基本要件”。
深圳方面,一樣是毫不示弱,並在全國爭取支持。年初剛上任廣東省人大常委主任的深圳市委書記黃麗滿在新年前夕曾到了上海“取經”。有中國觀察家指出,這次深圳高層的上海行可能涉及地方諸侯的合縱連橫,甚至有可能跟黨政高層來年的幕後互動有關。《深圳特區報》2月7日報道,2月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市委副書記、上海市長韓正與黃麗滿、李鴻忠、李意珍、戴北方、郭榮俊等深圳市領導會面。報道指,陳良宇特別聲援了深圳,公開表示:“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是公認的中國經濟的發動機。深圳和上海分屬兩地,各負重任。”
廣東和深圳領導的一些身體語言,也引起一些議論。在去年2月廣東人大會議上,廣東省長黃華華發表工作報告之際,身兼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的深圳市委書記黃麗滿沒有在省人大會議主席台上就座,據說黃麗滿是前往陪同下榻廣州珠島賓館的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
根據廣東省府督察辦調查報告,引發廣東批評深圳違法行政的事情起於2004年4月21日。當天,當事人羅朝暉(從事貨運工作)派司機賴昇華駕駛一輛小汽車去深圳市華強北遠望數碼城,為其裝載一批貨物到深圳和廣州機場辦理托運。晚上8時前後,廣東省邊防總隊第六支隊在進行緝毒工作時將該車截停檢查,現場雖未發現毒品,但發現車上所載貨物(數百台手機及其配件)的一部分不能提供合法來源,遂將車輛與貨物暫行扣留,並於兩天後即4月23日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處理。
《羊城晚報》指出,2004年6月28日,因貨主位玉波不能提供這批手機的合法進口手續,南山分局以“構成投機倒把行為”為由,作出了對貨物沒收並拍賣上交國庫的處罰決定(已結案)。而對作為運輸工具的小汽車,此時已扣留了兩個月,在不能證實車主羅朝暉與貨主位玉波有合作參與倒賣進口手機從中牟利行為的情況下,南山分局於7月23日以案情複雜為由,決定對此車作延期調查。
據《羊城晚報》,直到2004年10月13日,經車主羅朝暉多次交涉,南山分局以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困難為由,作出了將該輛小汽車退還當事人的決定,並於次日開具了《涉嫌走私貨物裝運船舶放行通知書》。但事情到此並沒有結束。當車主羅朝暉10月14日去停車場取車時,發現車輛有明顯的被碰撞和修復的痕跡,而且車輛行駛里程也與當初被扣車時有較大差距。面對這一問題,南山分局稱停車場發生的事與分局無關,讓車主找停車場協商解決。10月26日,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羅朝暉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南山分局賠償相關損失。11月16日,南山法院裁定,以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並列之程式不合為由不受理此案。
羅朝暉按照法院要求,向南山分局發出《行政賠償申請書》,南山分局不僅拒絕賠償,而且再次決定繼續扣留該輛小汽車。2005年2月2日,南山分局以“已構成對經銷走私物品提供運輸工具的違法行為”為由,作出新的行政處罰決定舉行了聽證會,新的處罰包括:“1、沒收小汽車一輛;2、罰款4萬元。”
《羊城晚報》引述一位從事行政訴訟多年的資深法律界人士分析:此案同一政府機關針對同一行為前後分別作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斷與處罰,顯然有悖常規;而且,在原貨主被認定為“投機倒把行為”後,反而對其運輸工具定性為更加嚴重的“構成對經銷走私物品提供運輸工具的違法行為”,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再說,按照南山分局的邏輯,如果有人帶著無合法來源的貨物上火車或飛機的話,他們應該把火車與飛機也一併扣留下來!這簡直就是荒唐可笑!
《羊城晚報》指出:令人震驚的是,南山分局新的處罰決定是在2005年初省政府督察辦已經介入此案並明確指出其存在的問題以後作出的。
據瞭解,省府督察辦于2005年1月31日決定立案調查此事,並於2月2日會同深圳市法制辦、工商局有關人員到南山分局聽取案情彙報,同時提取案卷材料,完成了取證工作。3月25日,督察辦與廣東省工商局法規處對此案進行了定性分析。據督察辦一位參與2月2日調查取證的經辦人員介紹,“南山分局對羅朝暉變本加厲的處罰決定就是在我們進行調查取證的同一天作出的,這簡直就是肆意妄為、拒絕監督”!
然而,接下來的事情發展卻更加令人費解。2005年4月4日,督察辦以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下發了2005年廣東省1號督察令,要求對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的違法行政行為進行查處與糾正,依法追究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相應責任;同時要求“將處理結果在5月30日前函告我辦”。但時至今日,“省府1號督察令”發出近4個月了,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違法行政一案仍沒有下文。
8月2日上午,在廣東省第1號“督察令”(即粵府督決字[2005]1號)發出三個多月之後,深圳市行政執法督察辦終於正式書面回覆廣東省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認定羅朝暉違法證據不足是正確的!”“南山工商分局在辦理羅朝暉一案中存在執法不規範的情況。”(//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