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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草案增列政黨提名者賄選 政黨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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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十一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明定賄選罰則適用政黨黨內初選;政黨提名人選若賄選判刑確定,政黨將遭連坐,每名罰新台幣五十萬到五百萬元。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相關法律修正、掃除黑金及防杜賄選政策、簡化選舉作業及健全競選活動規範,內政部經過三次聯席審查會議,完成選罷法修正草案,總計有九十八個條文修正,部會會報通過後,將經行政院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

有關強化排黑及賄選處罰條款,選罷法修正草案增列政黨辦理提名作業賄選行為的處罰,將比照現行賄選罰責,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修正草案並增列政黨連坐處罰規定,如果政黨提名者賄選經判刑確定,每名處以五十萬至五百萬元。舉例來說,如果某政黨提名者有十人賄選經判刑確定,此政黨最高將被罰以五千萬元。

修正草案也明定當選人因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規定;但遞補人員的得票率,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另外,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增列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立,及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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