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中莊情況危急 範子良再度呼吁
【大紀元8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浙江省縉雲縣伍雲鎮法輪功學員樊中莊自8月9日被當地公安抄家押走後,被當地公安以“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刑事拘留於該縣公安局看守所。經受諸般酷刑折磨後,日前被送至醫院,情況危急。浙江著名民主人士範子良再度為樊中莊緊急呼吁。
**“刑事拘留”亂定性
8月9日下午1點,樊中莊被當地公安抄家押走。10日下午3點,家屬找公安局要個說法,被告知已被“刑事拘留”。
家屬問公安局為什麼不通知家屬,縉雲公安局回答說“正要通知”。可是一直到傍晚5點半,樊中莊兒子親自去公安局,才給了他一個“刑事拘留証”,罪名是“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樊夫人問公安:“樊中莊的具體‘罪行’?那個接待她的警察說:散發傳單,在家裡煉功。這是我們在你家門外偷聽到的!”
據樊夫人講,樊中莊平時不會到大街小巷去散發、張貼傳單……
範子良猜測也許是他們同修、朋友之間私下裡交換《轉法輪》,也可能有《九評 》,但是這與“散發”風馬牛不相及。
**遭受酷刑 情況危急
8月27日上午10時,樊中莊被提審到公安局審訊,12時樊中莊突然將送入縣醫院,28日上午又被轉送麗水地區醫院,下午當家屬趕到醫院時,隻見樊中莊躺在病床上不能動彈,脖子不能轉動,兩眼直瞪不會講話。
據醫院講,樊中莊29日上午需要動手術,否則就會癱瘓。
據知情人透露,從 8 月 9日至今,看守所不讓樊中莊睡覺,輪番用酷刑折磨他。樊中莊先生自從被傳喚開始,為抗議對他的迫害,曾持續絕食。
**範子良緊急呼吁關注樊中莊和法輪功遭受的迫害
浙江著名民主人士範子良再度為樊中莊緊急呼吁。範子良指出,在聯合國反酷刑報告員即將訪問中國前夕,中共當局竟然還如此明目張膽動用殘酷的刑罰折磨在押人員,公然與國際法對抗,這特別應該引起聯合國酷刑報告員的關注。
範子良希望國內外關心同情法輪功所經受的苦難,關注樊中莊三度入獄所經受的折磨、身體生命的安危,密切注視縉雲公安局在迫害我們的同胞兄弟的違法道路上要走多遠!
範子良並呼吁全世界各人權組織、 團體、 媒體、個人,關注樊中莊的命運,特別是聯合國人權組織應當密切注視中共當局迫害法輪功所犯下的新的罪行。
範子良此前表示:樊先生是我的獄中難友,在我胃痛躺在床上不能動彈時,他為我端飯送水,還為我洗衣服。幸虧他的幫助才使我度過了難關,從此我們結下了生死之交。他去年10月出獄後,首先想到來寒舍探望我。樊中莊為修煉法輪功二次入獄,卻矢志不移,為此第二次在獄中被加刑期,受盡了種種折磨,但又非常樂觀、堅定。
範子良,男,1938年出生,戶籍地:浙江省湖州市。範子良多年來一直參與人權民主活動。近年來,他錄制、整理、復寫自由亞洲電臺、美國之音等海外媒體的廣播稿,寄給外地朋友,為此多次被公安傳訊和抄家。2001年1月15日,範子良被逮捕,並以“顛覆政府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未經開庭審理,被判處勞動教養2年,被關押於浙江金華十裡坪龍游縣勞教所。範子良現患有嚴重高血壓和心臟病。
**律師否定法輪功學員有罪
著名人權律師張星水近日接受大紀元採訪時指出﹐憲法中有明确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言論表達的自由。所謂“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坏法律實施罪”,這條罪名本身就是很值得商榷的。第一,這條法律定得不明确。第二,這條法律本身跟憲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
著名人權律師郭國汀近日接受大紀元採訪時指出﹐法輪功學員被判刑的或者說准備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的基礎完全不能成立,理由非常簡單:我看過他們的判決書和有關材料,都是因為他們講真相,實際上就是向公眾澄清事實說明真相,他們所作的就是這么一件事,有的從网上收集編輯關于法輪功的文章,然后編輯成冊、印刷,或者制作光盤。這些人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性質,但均被判了5至7年的重刑。他們被判刑的依据都是刑法第300條利用教組織破坏國家法律實施罪,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這里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為的界限。按照那個規定,只要你印刷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不管是什么東西,不管有沒有后果,不管對社會是否有好處,一律視為犯罪。這個規定的本身就是非法的。我們稱之為惡法、非法之法。不是符合公平正義和公道的法律。而惡法或非法之法,公民應當沒有遵守的義務。
刑法第300條,僅是規定X教應受法律處罰。因此,要判刑宣傳法輪功的行為有罪,前提必須先證明法輪功即是X教,迄今未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規經合法程序正式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人大常委會1999年10月作出的關于邪教問題的規定,一是該規定本身是為了配合中共鎮壓法輪功專門制定的惡法;二是 其本身也未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因此并不能解除公訴人證明法輪功即是X教的法定舉證責任。
法輪功連是否宗教都存在重大爭議,更不用說是否X教。事實上法輪功僅是一种有神論信仰,也是一种修煉,一种气功,當然与X教根本不沾邊。至于最高法院最高檢和公安部于同年10月頒布的几個解釋規定,都是違背“立法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解釋原則規定的,最高法院不具有法律解釋權,它僅有司法解釋權。因此我認為這些解釋性質上均屬惡法,非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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