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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廢水污染水源 台環保署祭出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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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二十八日電)七月初台中欣晃化工廠一場大火,因未能及時處理救災廢水,不僅導致南邊溪受污染,也燒出救災廢水管理漏洞。為免類似情形再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近完成修法,擴大對救災廢水污染管制,並祭出最高新台幣六十萬元的重罰。

台中工業區欣晃化工廠今年七月三日發生大火,火勢延燒二個多小時。由於廠房內堆放大批亞硝酸鈉等化學原料,因此未經及時處理的救災廢水,導致南邊溪受嚴重污染,變成一片黃水濁濁。但因欣晃化工廠運作的是非毒性化學物質,面臨無法可罰的窘境。

環保署新修正並已公告實施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將管制範圍由以往僅針對毒性化學物質,全面擴大至所有化學物質,規範業者須設置截流、收集、暫時貯存設施,以妥善處理救災廢水。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第三科科長王嶽斌說,新辦法發布後,影響最大的是化工廠、礦場等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如發生災變,救災所產生廢水一律須經截流、收集處理,以避免逕自流入下水道或河川中,污染水體。

他指出,若業者及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未按新規定作好相關污水處理及儲存設施,依法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還可廢止業者污水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新辦法中同時也針對自來水水源、飲用水水源、灌溉渠道用水及漁業養殖用水等四類須特別保護的水體,增訂水污染防治緊急應變通報措施,規定業者須在水污染事件發生後一小時內,立即通報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或直接引取水源飲用、灌溉及養殖的民眾因應,以免遭污染水源被取用,造成可能人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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