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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聞

專訪張星水:追求公正 從個案入手

北京名律師 曾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大紀元8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近些年來,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星水先生成功辦理了上百起各種不同類型的訴訟、仲裁案件和非訴訟法律項目,其中包括斐聲海內外的孫大午、孫志剛案件。2004年,張星水律師曾勇敢地為一位北京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

張星水,36歲,北京市人,1967年出生在山東青島,法學碩士,中國民主建國會黨員。現為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兼任北京陽光憲道社會研究中心秘書長(該中心主任為許志永博士,名譽顧問是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教授,理事為滕彪博士和俞江博士)。1993年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後分配進入司法部中國律師事務中心工作,先後在中國律師事務中心投資部和業務部從事法律工作;1996年調入北京中聯律師事務所;1998年與他人共同創辦北京中仁律師事務所;後出國留學,就讀於美國Temple大學並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發起創立京鼎律師事務所並擔任主任律師。

張律師參與過大量外商投資企業的商務談判、項目論證、簽約和法律文書的起草工作,尤其擅長代理民事侵權案件和刑事辯護案件的訴訟業務。曾先後應聘擔任過數十家中外企業、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經過多年的律師執業的艱辛磨練,使張星水律師成為一名具備豐富訴訟辦案經驗和法律實務經驗的資深律師。

大紀元記者辛菲8月24日採訪了張星水律師。讓我們隨著這次訪談走進張星水律師的內心世界,瞭解他近年來由商務律師逐漸轉型為人權律師的心路歷程,他的做人準則和精神信仰,以及他對司法、立法問題的獨到見解。



記者:您剛才幾次談到宗教信仰自由問題。在中國比較敏感的話題是法輪功遭受迫害的事情,法輪功學員信仰權利被剝奪。郭國汀律師、高智晟律師都曾為法輪功學員做過辯護,他們曾指出中共當局鎮壓法輪功完全是非法的。不知您是否方便從法律的角度談談這個問題呢?

張星水律師:我本人也曾經替法輪功學員辯護過,做過法輪功的辯護律師。這是一個很真實的案例。我的當事人叫蘇進,北京電影學院畢業的,他是一個攝影師,而且自己開了一個文化公司。他是因為在街頭散發法輪功的材料而被捕的。我在法庭上給他做的是無罪辯護。

我覺得一個國家的文化要想昌明,在宗教這方面一定要包容開明。我在法庭上給他作無罪辯護的主要依據是:我覺得他的行為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憲法。憲法中有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言論表達的自由。我當時在法庭上的辯護,我本人認為是很精彩的。

我在法庭上還提出,關於被強加給我這位當事人的所謂「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條罪名本身就是很值得商榷的。第一,這條法律定得不明確。第二,這條法律本身跟憲法的精神是相牴觸的。

但是最後很遺憾,法院還是判他有罪,判了8年有期徒刑。後來又上訴了,但是二審法院還是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我覺得很可惜,他確實是個人才,30多歲,北京電影學院攝影系畢業的,有自己的文化公司和事業,有自己的家庭,而且為人很正直、善良,我很同情他。

記者:郭律師曾經談到,法輪功案件,被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均差不多,都是講真相、為講真相印製傳單、光盤、資料等行為,那您是否認為這些普遍的行為本身並沒有觸犯中國的現行法律?

張星水律師:刑法300條的規定不明確,在實際中的解釋,有關部門可能參照的是公安部門的一些具體行政規定或者行政條令。這個問題很有爭議。

我認為,只要公民沒有違反憲法,本著一種和平的理念,從事非暴力行為,是沒有社會危害性的,也就不構成犯罪。

我在給蔡卓華辯護時,反覆強調一點,他私印聖經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是一種很特殊的中國式的傳教行為,他是一個和平主義者,他沒有暴力傾向,沒有暴力行為,也沒有給社會、他人造成傷害。

從我對法律的理念是,只要不是暴力的,本著一種良好的和平願望表達自己的訴求,不管這種訴求是政治訴求還是信仰訴求,亦或是學術訴求,只要這種訴求沒有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傷害,沒有給國家造成傷害和看得到的損失,而且又沒有妨礙國家的正常的秩序,我認為這種行為就沒有觸犯法律。

因為犯罪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如果案件中找不到被害人,或者被害的一方,遭受損失的一方,那這個犯罪就是不能成立的。

我作為堅定的和平主義者,一個堅定的反暴力的理性的公民,我是同情一切非暴力的和平的表達自己意願的訴求。但是,我的言行並不能影響上層的決策和立法層面的決策。所以,我也只能算是公民個人的觀點。

記者:您提倡「和平理性」的方式,這也正是法輪功學員精神的寫照。

張星水律師:因為我本人也是個善良的人,所以我非常同情弱者,我不希望某個人或者某個勢力藉助自己強大的力量使用暴力的手段來對待另外一個弱小的群體。我始終站在和平主義觀點上同情弱者或者弱勢群體。

我最反對的就是恃強凌弱的,也最反對使用暴力手段解決問題。應該在一個開放的平台,大家都有發表自己言論的機會,大家平等地來解決問題。通過和平的方式來進行辯論,發表自己的政見和訴求。

記者:像法輪功問題如此敏感,您為何敢於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呢?

張星水律師:總得有人為他們辯護,因為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要求被告應該由律師出面為其辯護的。

我是一個辯護律師,我要為各種不同的當事人,涉及到各種不同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我只是作為一個盡職盡責的律師,去為法輪功學員進行辯護。我是從人性道義的角度為他們進行辯護的。

因為我本人是個刑事辯護律師,另外對侵權法研究得比較多,我基本上給自己定位為從事侵權代理和刑事辯護的,對公民權利也非常感興趣。而法輪功案件最後都歸結於刑事案件。作為一個律師來說,如果只是為他辯護,我在法庭上的言行應該是豁免的,不被追究的,所以單純從刑事辯護角度來說,為法輪功辯護,我倒不認為有多大的風險。

記者:您剛才提到對立法很感興趣。很多律師提到非法之法,惡法這個問題。您怎麼看呢?刑法第300條是不是這樣的情況呢?

張星水律師:在理論研究和實踐過程中,我逐漸認識到法律本身也有善惡之分,這就跟人性本身有善惡之分一樣,法律裡面也有好的法律,也有不好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惡法。所以我覺得立法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如果一個國家的立法存在不好的傾向,或者說一些立法可能與憲法相違背,甚至一些具體法律可能會剝奪一部份公民的憲法權利的話,就肯定跟我們所倡導的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是相違背的。這也就是我為甚麼對立法問題很關注。

我個人對刑法的一些法條有不同的保留看法,這只能代表我個人的學術看法。我覺得刑法第300條,還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等,國務院的247號令,一些行政法規,我都有保留看法,甚至對於現在的勞動教養制度,我都有保留看法。我認為,這些法條跟憲法提倡的精神相違背。胡星斗教授多次就勞動教養制度提出違憲審查的動議。

按照法制的精神,惡法是非法的,如果一個法律既體現不出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也與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違背的話,那就屬於惡法。如果法律是邪惡的,違背了大多數人的道德意願和道德良知,那就是一種惡法,是不人道的,比如:過去的希特勒對猶太民族的整體性的屠殺和歧視,把曼德拉關了27年的種族隔離制度,都是典型的惡法。

惡法非法,惡法不能成為法律。為甚麼我們對立法關注?就是因為發現中國法律有很多不完備的地方,許多地方需要修改、甚至廢除一些不好的法律條文。

但是因為我本人只是一個律師,並沒有參與他這個法條的制定。我們律師的看法力量太弱小,我們的話語權還不能夠影響到上層跟立法對法條的實施修改,所以現在只能是一個思考者。我們希望法律能夠公平、人道、包容。惡法變成善法必然是一個趨勢。這不是一個人可以做得了的,需要通過很多人的共同努力逐漸去改變。

張星水榮獲美國刑事律師協會榮譽會員證書

接受美國刑事律師協會證書

記者:很多律師提到在辦案過程中,政府的公檢法部門自己違法。您在辦案過程中,是否有過這種經歷?當您遇到內心原則和現實情況有衝突時,您如何對待呢?

張星水律師: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中國,很多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都沒有被法庭採納,這可以說是很司空見慣的現象。現實問題很嚴重,制度性的問題,法律本身的問題。整個社會風氣,法律環境問題,都很險惡。

所以很多律師有一種壓抑感,挫折感,或者心理失衡。覺得刑事辯護,律師走走形式,走走過場,起不到根本的作用。

之所以產生這個問題,原因很複雜。中國在現代化過程中法制缺失的問題很嚴重,法制觀念落後,法律制度不夠完備。

另外,法律本身也有一些不合理的成分,甚至有些刑法裡面的有的內容跟憲法就是衝突的。所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辯護觀點得不到採納也是必然的。

而且中國的公檢法是強勢機關,而律師在法律共同體裡是弱勢群體。因為律師手中沒有權利,而且也不是國家公職人員。雖然辯護內容是自由的,受法律保護,但是效果並不突出。

中國的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之間的互相配合更加明顯,權利之間的互相制衡相對弱一些。所以在一些關鍵性的辯護中,律師得不到法院的採納,公檢法部門的錯誤得不到及時的阻止,而是一種惡性慣性定律,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到法院,往往是一錯到底。

律師本來就是弱勢,刑事辯護律師就更弱,很多權力都得不到法律的應有保障,包括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力,所以很多律師也都很有怨言。包括我本人,開庭辯護時,多次被法官制止,或者打斷。

但是我也並不悲觀,我覺得律師通過自己的努力與不合法的作法抗衡,本身就是對推動法制文明進程就是一種貢獻。我屬於屢敗屢戰,鍥而不捨,還在繼續努力,雖然會經常遭遇到您所說的狀況,有的是對律師不尊敬,有的是對律師和當事認不公正,但是我始終認為這是一個過程。我們在不斷努力下,在更多人一起努力下,中國將來的法制昌明是必然之路,不管是從立法上,還是從司法事件中。

包括很多有良知的學者,現在也經常站出來呼籲這些問題。

另外,我們得通過自己在司法事件過程當中,努力尋求個案的突破,通過辦好每個個案,來達到我們最終的訴求—法律的昌明,司法制度的文明與公正。

我的格言就是:追求社會公正,實現社會公正,從個案做起,從個案突破。我們作為律師,只有把每個個案解決得很好,當事人得到公正的對待,逐漸日積月累,就會改變整個社會,改變法律制度,使其變得人道、科學、開明、合理、包容,逐漸成為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

記者:很多案件您做無罪辯護,您事先是否想到過結果會依然他們原定的罪名?您事先對每個個案的信心度有多大?如果您事先已知結果不會贏,您為甚麼要堅持做無罪辯護呢?

張星水律師:您說的這個問題很對。有很多案件,我從我對法律和人性的理解,如果是一個善良的行為,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傷害的,我往往不考慮法律條文是否規定他有罪,我就堅定地做無罪辯護。

根據我律師的經驗,我有時事先能夠判斷我的辯護意見可能不會被法庭採納,但是我還要堅持這一點,因為我站的角度不是說就局限在這麼很小的一個事件,而是站在歷史的高度,從將來的法律發展進程,從歷史的角度看待這個案件。我特別崇尚我的老師江平老師的一句話,他是一個堅定的自由主義者,他崇尚「我只向真理低頭」,他一輩子都是這麼做的,這是他的人生座右銘。

在法律面前,我只向真理低頭,並不一定向具體的法律條文、法規低頭,因為有些法規法條是殭化的,有些本身就是違憲的,有些是將來要改正的,就像過去的這種投機倒把罪等等。

我判斷案子首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他的行為是不是善良的,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是否破壞社會公正的秩序。行為有沒有給他人、社會機構造成傷害,而且甚至還會對社會產生好的積極的作用,如果是這樣,即使他的行為可能跟現行法律相衝突,我也堅定地給他做無罪辯護。

我是站在歷史的角度,站在文明法制進程的角度進行辯護。而不是狹義的理解法律,作為一個教條主義的法律技術工作者。

記者:就算是個案表面失敗,但是這個過程還是很有意義的。

張星水律師:是這樣的。雖然結果失敗,但是通過這個過程,也是一種傳道、傳福音的過程,通過我參與這個過程,來改變周圍人的思維模式,那種殭化的固定的模式。我讓他們知道:雖然你通過強權來宣判我的當事人有罪,或者用現有的殭化的法律來宣佈他有罪,但是你會認識到我說的東西是站得住腳的,而你現行的這種制度或者法律違背法制公平正義的精神,甚至讓一些參與者受到良心道義的譴責。雖然他按照現有法律不一定有錯,但是我會讓他在10年、20年後認識到他此時的錯誤和局限性。

我主張通過個案來進行法律改革的,通過個案來改變一些陳舊的不人道的法律、殭化的法條。就像我的朋友許志永三博士在2003年通過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對孫志剛案件進行違憲審查,要求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他們就是通過孫志剛這個個案來尋求法律上的突破。

在中國,這種方式是切實可行的,應該有更多律師通過這種方式來推動文明法制進程向前進一步發展。(//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