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將開放
【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提高保險業投資收益,並活化國外投資資產運用,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不過,金管會限定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條件,如保險業最近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200%以上、長期債務信用評等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得以持有國外有價證券透過國外代理機構從事出借業務。
另外,借券業務的國外代理機構也應符合條件:如成立滿三年以上,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最近一年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全世界前五百名以內,且所保管資產達5000億美元以上保管銀行;長期債務信用評等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內部處理準則,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其內部處理原則應包含人員配置、風險控管、契約重要內容、擔保維持比率、擔保品種類及再投資原則等重要事項。保險業與國外代理機構簽訂借券業務代理契約後,應檢送契約乙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提供借券業務相關資訊予主管機關。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截至民國94年 4月底止,國外投資金額已達新台幣1兆5千餘億元,面對如此龐大的資產規模,如能透過借券業務開放,增加投資收益,活化國外投資資產運用,相信對於保險業面對低利率環境,能有助於改善利差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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