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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聞

師濤請求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督再審程序

【大紀元8月24日訊】(中國人權新聞稿8月23日)中國人權收到國內知情人士轉來的獄中異議記者和網絡作家師濤的母親代表兒子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的申訴狀(申訴狀附後),請求依法啟動審判監督再審程序,給師濤一個公平的裁決,無罪釋放師濤。

自由撰稿人、前《當代商報》的記者師濤因向海外的網站提供一份官方要求記者們注意在“六四”鎮壓15周年時可能有海外異議人士闖關回國的文件,於2004年11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被拘捕。2004年12月14日師濤被以向海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正式逮捕,2005年4月30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師濤10年有期徒刑。6月2日,師濤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法院維持原判。按照中國的審判監督程序,被告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訴,要求對二審判決進行再審。

師濤的辯護律師莫少平曾向湖南高院提交二審意見書,指出法院在審理師濤的案子中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1) 法院在二審中根本沒有聽取二審辯護律師的意見;

2)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訊問過師濤;

3) 法院沒有依法保障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4) 法院對本案二審不開庭審理,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足。

師濤的母親也給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露易絲• 阿爾布爾女士發表了一封公開信,呼吁人權高級專員在8月29日開始的對中國的訪問中特別關注師濤的案子。

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訪問中國之際,中國人權呼吁國際社會和中國當局要確保按照法律程序對師濤案和其它被告的案件進行審理。不能執行現有的保護措施將會嚴重損害中國的法律體制和法治。

申 訴 狀

委托申訴人:高琴聲,女,是申訴人師濤的母親。

申訴請求: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終字第177號刑事裁定書。請求依法啟動審判監督再審程序,給師濤一個公平的裁決,無罪釋放師濤。

事實及理由:(參考二審辯護律師和本人辯護詞)

一、湖南高院對師濤案二審審理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根本沒有聽取二審辯護律師意見,沒有依法保障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剝奪了師濤依法獲得辯護的合法權利。更沒有當面詢問過師濤,沒有開庭質證,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不能令人信服。

二、湖南高院在諸多法定程序違反的情況下,對本案的實體裁決是不可能公正的。(如二審律師所辯護的)

1、本案在認定師濤是否實施了“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方面應向接收者洪哲勝取證,否則將無法印證師濤“有罪供述”的真偽,並會導致僅以被告人的供述而定罪的錯誤判決。本人在一審判決後會見時對我說:他現在算徹底明白了,期待二審詢問、開庭,講清自己被秘密關押在一人牢房受審,而迫不得已指認了他們的需要,怕僵持下去還會株連他人。沒想到二審沒有給他澄清事實、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和權利。

2、一審庭審時沒有就書證1進行過質證,二審辯護人認為該書證是本案關鍵的客觀證據之一,該書證是否存在,直接關系到師濤本人關於該情節的供述是否真實,二審應進一步核實,依法開庭對書證1的有無、真偽進行當面質證,否則就不能判定其真偽及來源的合法性。故也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3、二審律師辯護詞中寫到:書證2是偵查時從網上下載的資料,與師濤筆記本中記載的內容至少有9處以上不一致,而將其作為送檢材料。“鑒定結論”形成的時間在2004年11月前,後寫信誤導王媛從家裡找到筆記本送到國安局是11月以後。也就是說被鑒定的材料書證2並不是師濤在編前例會上提綱式的記錄內容。該“鑒定結論”也未經師濤辨認過。所以在本案中不具有證據意義。

4、“鑒定結論”違反了“保密局8號文件”第3條關於“密級鑒定工作應當做到客觀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鑒定結論准確”的規定,一審“鑒定結論”以一概全使用了“與11號文件中的小標題內容基本一致”、“應當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等似是而非、含糊其詞的語句,根本形不成一個明確的結論。

5、“鑒定結論”沒有具體鑒定人員的簽名,沒有告知師濤的救濟手段,不符合鑒定的基本原則。故依法不應被法院采納,作為本安定案的依據。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9條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規章與法律相沖突時應當適用法律。

7、“鑒定結論”完全違反了法定的鑒定程序,違反了“保密局8號文件”第4條、第5條關於管轄的規定。本案的辦案機關為長沙市國家安全局,理應由長沙市保密局出具“密級鑒定書”,應由該局向長沙市保密局提起密級鑒定的公文,提供進行密級鑒定需要掌握的情況、移送需要進行密級鑒定的文件。違反了“保密局8號文件”第9條關於“密級鑒定書的內容”的規定,沒有冠以〈密級鑒定書〉的名義,沒有明確被鑒定材料中具體事項的名稱,沒有說明其法律及事實依據。由此可見本案定罪量刑所依據的“鑒定結論”存在明顯瑕疵。申訴人已提出申請,二審應重新鑒定,否則將無法合理解釋“公民知情權”與“保守國家秘密”之間的關系;也無法合理解釋法院為什麼不能對存在明顯瑕疵的“鑒定結論”作出否定性的終局裁定;更無法合理解釋師濤的行為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到底造成了哪些危害?!

8、退一步講,即使師濤的行為被強制認定,從憲政的角度當公民知情權、新聞自由與保守國家秘密發生沖突的時候,現代法制國家的司法理念更傾向於保護公民知情權和新聞自由。

9、保障公民知情權需要信息公開,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沒有公開就沒有民主。與信息公開相對的是保守秘密,現代法制國家執政理念是:信息公開是原則,保守秘密是例外。因此,國家秘密范圍要盡可能小,否則如果把什麼都看成國家秘密,那麼什麼都不是國家秘密。

10、二審辯護人認為“中辦文件”關於“6.4”十五周年將至,防范境外民運分子闖關、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減少群體性上訪、要安定團結等內容是公民有權獲知的信息,不應將其作為“國家秘密”而不讓百姓知曉。

11、師濤不是中共黨員也不是國家公職人員,僅是一名普通記者,故從新聞自由的角度講,師濤不是承擔保密責任的主題;他所在的〈當代商報〉是一個民營參股的地方非黨報,是沒有資格掌握和傳達任何國家絕密級文件的。“中辦文件”傳達到該報社,已無密可保,從本案涉及的師濤記錄的摘要來看,其內容只是關於穩定、宣傳工作的政策規定,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8條中列舉的“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不屬於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否則就不會層層轉發傳達到基層,而層層轉發傳達的過程也就是解密的過程;師濤至今也沒有見過“11號文件”的原件,不屬於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或外交和外事活動中或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而是關於“穩定工作”的政策精神,完全是社情民意方面的內容,是憑生活經驗就能感知的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屬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或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不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本案二審因程序的嚴重違法,使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質疑實體裁判的公正性,故特此請求應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撤消原判,給師濤一個公正的裁決。

                                                      

委托申訴人:高琴聲

2005年8月21日

師濤母親給聯合國人權專員的信

尊敬的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露易斯.阿爾波爾女士:

我是中國2005年震驚中外文字冤獄的受害人——記者師濤的母親。也是師濤申訴的委托人。正值師濤上訴無效、二審維持原判——這個不合法不公正的裁決、我悲痛欲絕,深陷絕境之際,得知您要來訪問中國,與我國政府討論人權問題。這一消息使我枯竭的心靈仿佛滋潤到了及時雨,倍感欣慰。對聯合國人權組織維護普世人權的誠信,對您親歷親為關注中國人權之舉我深表崇敬和由衷的謝意。首先預祝您此行愉快、順利、成功,同時也渴望著您的來訪能促使我國人權真正得以改善,民主與法制日益健全。使不斷發展、壯大、前進的中國更加繁榮昌盛,盡快趕上世界潮流,早日成為世界強國。

尊敬的女士,在您與我國政府領導進行討論磋商之余,請關注一下諸如師濤案之類的政治案件,因為此類案件直接涉及到人權問題,公民知情權、新聞自由、國家秘密相互關系問題,在海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盡管師濤案件已是終審判決,但我還是以最大的真誠和善意,寄希望於政府過問一下此案,權衡一下湖南司法官權重判師濤的利弊得失,表現出政府誠信於民、對人權的尊重,維護國法的尊嚴和政府的形象。

我兒師濤自小就很優秀,謙和大度、正直純善眾口皆碑。即使目前在獄中仍然得到人犯的尊重和監管人員的好評。他從事新聞工作十幾年,從記者到總編,對新聞的敏感、客觀報道、揭露事實、貼合民意的公正評說是他的天職,講真話是他的本分,一切皆出自其愛國愛民的良知和一個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正如朋友們評價他的那樣“出於一個詩人的正義感,一個堂堂正正的公民,生活在真實之中,真誠的凝視社會現實,以自己的文字承擔道義,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善意而執著的關注,坦率的評論早已給他埋下禍根,被跟蹤、監聽、監控直至今天,他終於被強制性的以“洩密”這個欲加之罪抓捕入獄。

案發後我們家屬請律師為師濤辯護。一審律師請的是上海天易律師事務所的郭國丁律師,接案不久後就被吊銷執照監控起來。臨近開庭,候補佟律師迫於壓力只能做有罪辯護,判決書上只列了他一句辯護意見。二審請的是北京傑出人權律師莫少平律師和年輕正直的丁錫奎律師,為師濤做無罪辯護,看過二審辯護詞的朋友們和法律業內人士都佩服不已,稱贊說“證據齊全扎實,法理清晰透徹,辯護理性冷靜,完全能夠證明師濤無罪”。但這次充滿法律依據、公正精辟的辯護竟被湖南高院辦案法官巧妙的回避了,沒有給任何解釋。也就是說他們根本就沒有聽取二審辯護律師的意見,而是張冠李戴了一審辯護律師的那句辯護詞。二位律師於2005年6月13日二次千裡迢迢親赴長沙當面呈交給唐法官“二審辯護詞”和4份書面申請書:提請收集、調取證據;重新鑒定;延期審理、開庭審理的申請書。高院也從未給律師回復意見,而且在二審期間也從未詢問過師濤。

沒有程序公正,談何實體公正?!”事實清楚”僅屬主觀臆斷.湖南高院不但沒有糾正中院對師濤的違法枉判,反而層層庇護,更勝一籌.這種有法不依,執法違法,與諸多法定程序於不顧,閉門制作出來的裁定書能合法、公正、有效嗎?請您建議政府領導調查落實,還師濤清白,無罪釋放.無論最後結果怎樣,我都要向您表示最誠摯的謝意.

中國公民:高琴聲 200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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