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配槍檢討 警政署:外勤人員配槍法制化
【大紀元8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三日電)報載台灣政府將大幅精簡警務人員配槍,對此台灣警政署今天解釋,由於內勤人員沒有配槍必要,因此這項檢討做法只是將現行員警配槍標準予以法制化,也就是只有支領一、二級警勤加給的第一線警力才會配槍。
警政署表示,目前各警察機關所配發的制式 90手槍,依「各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配賦基準」規定,原本各外勤單位是以員警「一人一槍」為目標。內勤員警除平常教育訓練會接觸到槍枝,其餘一般工作上並不會使用配槍。
現正研議中的做法只是配合現況進一步法制化,也就是編制內員額,支領一、二級警勤加給,實際擔任外勤工作的的第一線警力才會配槍。前者包括從分局長、分局組長、三組偵查員到派出所主管員警;後者包括各保警總隊員警(不包括替代役役男)。
至於包括國造 65 式步槍、烏茲衝鋒槍等長槍配賦標準部分,除刑事警察局、保六總隊因任務需求另有考量以外,另外航警局、國道公路警察局,以及花蓮、高雄、基隆等各港務警察局,保一、保二、保四、保五等總隊原則上將由現行的每四人一枝,改為每六人一枝。
另外協助海關查驗的保三總隊、鐵路警察局、台灣保警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則由現行的每八人一枝,改為每十人一枝。警政署指出,槍械使用與平日訓練有絕對的關係,這些單位平日執勤工作需求上,很少有使用到長槍機會,調整配賦標準只是更符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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