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星水:只向真理低頭
【大紀元8月21日訊】我的授業恩師江平教授曾經在其不惑之年說過這樣一句至理名言:我平生只向真理低頭!江老的弦外之音是指作為一個有良知和正義感的獨立學者,不應該趨附於權貴的杖柄;不應該在物慾橫流的污濁世界裡趨炎附勢、渾水摸魚;不應該服從違背公平、正義、理性、人道的法治精神的意志安排;不應該向真理以外的其他世俗勢力,包括髮生謬誤的法律低頭,這也就是孔子所說的「智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和屈原所倡的「君子當濁世獨醒,嚴於自守」的崇高境界。江平教授不僅是這樣說的,也始終是這樣做的,這就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大法學家之外的江平,一個品行正直、情操高尚的睿智長者,一個不曲阿、不從流俗、出淤泥而不染的謙謙君子。今天,我通過互聯網的傳播,又發現了一位這樣的人物,只是她年紀尚輕,她就是吉林藝術學院的青年講師盧雪松女士。
盧雪松老師因為在課堂上播放《尋找林昭的靈魂》一片,並向大學生傳播自由主義思想,而竟被學生中的個別入黨「積極份子」告發,從而被校方勒令停課,這件看似不大的事情近期卻在網絡上掀起了軒然波瀾,成為了一起公共事件,引起了國內外公共知識份子的普遍關注,並被一些學者稱之為「盧雪松事件」,這一現象出現在當代中國社會和平轉型的時期中並非偶然。
說到這兒,就不能不提一下胡傑先生拍攝製作的《尋找林昭的靈魂》這部記錄影片,這是一部充滿靈魂震撼力和人性關懷的傑出影片,它曾令我這個性格剛毅、冰心玉壺的男人淚流滿面。主人翁林昭,是一位在萬馬齊喑的專制年代裡的思想探索者;是一位在充斥暴民政治氛圍的社會裏的無辜殉難者;是一位充滿俠骨柔情的南國烈女子;是一位蘇世獨立、橫而不流的奇女子;是一位敢於向漫漫黑夜發出吶喊之聲的熾烈知識女性;也是一位才華橫溢、卓爾不群的北大之才女……在那個思想專制的高壓年代裡,一個弱女子以自己孱弱的身軀去向龐大的專政機器——人性絞肉機發起挑戰,去義無返顧地追尋真理的邊界,這需要何等的勇氣啊!但是,林昭卻做到了這一點,她像堂吉珂德那樣勇敢地向巨大的「風車」發起了挑戰!為了探索自由之路,林昭是無所畏懼的,匈牙利詩人貝多菲云: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林昭就是一個為了追尋自由之夢而奉獻生命的典範,她超凡脫俗的思想境界堪稱中國那個動亂年代的聖女貞德,正可謂「當理不避其難,臨患忘利,遺生行義,視死如歸。」(見《呂氏春秋.節士》)。林昭作為自由主義的倡導者和理想政治的尋夢人,始終懷著強烈的使命感,其心路歷程和人性感悟遠遠高於她所處的那個人性扭曲的特殊年代的世俗大眾境界,正是世人皆醉我獨醒!她在那個思想壓抑、人性禁錮的年代裡不屈服於所遭受的精神磨難與肉體摧殘的大義大勇甚至可以與顧准先生、楊小凱先生和倪柝聲牧師相比肩。對於林昭之死,後世文人說上多少句溢美讚譽之辭都不過分。北島詩云: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這句話的後半句無疑也是林昭短暫生命的最好寫照。為了自由故,她就像蠟燭一樣燃燒自己,照亮黑暗!林昭之死,在中國自由知識份子心目之中,屹然矗立起一座巍峨不朽的精神豐碑!因為,她至死時也只向自由與真理低頭,而絕不向專制與邪惡下跪!因為,自由與真理永遠不可分割!
說完林昭,讓我們還回到本案之中,盧雪松老師在高校課堂上宣揚昭示聖女林昭之不朽精神的言行究竟是否受法律的保護呢?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作為一名教師,當然也是一名公民,同樣也享受憲法中所賦予的基本人權,這一點是毋庸質疑的事實。就是我國於1999年1月1日實施的《高等教育法》中第10條也十分明確地規定: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校方卻僅僅因為盧雪松的課堂自由言論就下令暫停並剝奪了她在講堂上繼續傳授知識和傳播思想的工作權利。那麼,這個煞費苦心的荒唐決策究竟出自何人之手呢?這麼優秀的教師不能傳道、授業、解惑,可將是該校學生們一筆不小的精神損失啊!
依照中國現行的法律,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員或工作人員不服所在單位的行政處分或處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根據1997年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負責受理爭議的仲裁機關是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為了正確審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有關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第二條 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進一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法函〔2004〕30號)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在《吉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中,也有這樣的類似規定。另外,根據《教師法》第7條的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根據《教師法》第39條的規定:教師對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綜上,盧雪松老師雖遭校方停課,但是並沒有喪失行政復議、申訴和司法救濟的渠道,現有法律能夠充分保證她依法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她完全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乃至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遭受非法剝奪。當然,盧雪松是否採取上述途徑解決與校方發生的爭議,這完全取決於她個人的自由意志,別人無法越俎代庖。
在本文中,筆者還想再提及幾個國內外的經典案例,以給暫時陷入困境的盧雪松老師拓寬一點思路並能帶來點滴啟發。首先,筆者想重溫一下兩個美國司法領域的著名案例,讓我們來探究一下發生在美國這樣一個法治傳統十分發達的英美法系國家中的經典憲法案例,尤其能從中折射出來美國聯邦司法機構對於公民言論自由與表達自由權利之格外寬容與保障的大國法治風範。從中,我們或許能夠獲得一些的啟發和靈感。
案例一:美國公民焚燒國旗案。
在本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確保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中關於公民言論表達自由的權利保障。最終,憲法第1修正案推翻了為公開焚燒國旗之行為定罪的國會法案以及美國49個州的地方相關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1984年,美國共和黨人在得克薩斯州達拉斯城舉辦年會,會場外,反對里根總統政策的美國公民則在舉行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其中一位名叫約翰遜的公民當場焚燒了一面美國國旗,於是,得克薩斯州警方便以「故意損壞國旗」的罪名逮捕了約翰遜,這就是著名的「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491U.S.397m1989)。
有關該案的訴訟最後一直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9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的表決結果作出了如下判決:在公眾集會示威中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應該屬於受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中關於「言論和表達自由權」保護的合法權利,一州不得因批評國旗的言論,而對個人施加刑事處罰,政府也不得強迫國民作出對國旗表達尊重的行為。這一判決最終導致被告人被無罪釋放。同時,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享有違憲審查權,它的這一判決也自然使得美國49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地方議會制定的有關保護國旗的地方性法律從此自行失效。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中有一項基本原則:聯邦和地方政府不得因為社會發現某種觀念本身令人生厭或不合眾意,就去禁止人們表達這種觀念的權利,即使在涉及美國國旗的案件中,法官也不承認這項原則存在例外。事實上,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象徵性言論」,那麼只要該言論不屬於誹謗、挑釁或淫穢等「非保護」類型,它就應該受到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這一精神無疑充分地體現在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於上述這起「國旗焚燒案」的審理之中。下面筆者引述肯尼迪大法官(J.Kennedy)在該案中的部份贊同意見以茲說明:本案最能顯示運用司法權力所經常遇到的困難……象徵意義經常是我們自己製造出來的傳統,例如星條旗自《獨立宣言》以來就始終表達著美國人民共享的信念——維持人類精神的法治、博愛、和平與自由的基本信念。本案的決定迫使我們再次承認這些信念所應必須付出的代價,其中一項無奈而又必須堅持的原則是:國旗也保護那些蔑視它的國民,這也許就是美國自由精神的傳統真諦……。
案例二:關於「猴子與上帝之爭」的世紀審判。
在本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確保了美國社會政教分離的憲政基本原則。正如傑克遜法官以寥寥數語,表達了美國社會的基本準則:「如果在我們的憲法星空上存在任何固定的恆星,那就是在政治、民族、宗教或其他意見領域中,任何官員——不論官職高低——都不得規定正統教條、或強迫公民通過言論或行動來交代其內在信仰。」
案情簡介:1925年美國的田納西州(基督教傳統發達地區)通過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向學生教授進化論課程,隨後在田納西州代頓鎮發生的「猴子與上帝之爭」的審判案震驚了國際社會,被告中學教師史庫帕先生被訴違反州議會制訂的《反進化論法》,在其任教的中學非法教授進化論課程,褻瀆了《聖經》中關於神創造人類的原理,出庭為其辯護的是美國著名的刑辯大律師丹諾。被告一審被判有罪,不服一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後被改判無罪,該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於世俗社會中的信仰與言論自由表達的問題,不應該接受宗教領域的精神控制,且進化論只是一種科學假設,故傳授該假說的行為尚不構成針對《聖經》教義的褻瀆,故不能構成犯罪。但是,一直到1968年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最終明確以「政教分離」的憲政原則正式確立「在公立學校裡全面禁止教授進化論課程的州政府強制行政命令」構成違憲。
其次,筆者再談一個發生在民國時期的經典案例——魯迅狀告國民政府(這裡指定都北平的北洋政府,而非孫中山所領導的南方國民政府)教育部暨教育總長章士釗行政訴訟案,從中可以折射出民國時期的法治理念之昌明和司法水準之高明。
案情簡介:1925年(民國14年)春,北京教育界發生了一起著名的行政訴訟案件,時任教育部僉事(相當於科長)的魯迅先生向法院起訴當時的國民政府教育部(由章士釗擔任教育總長),要求法院撤銷教育部針對魯迅的免職令,這場訴訟最終以魯迅勝訴而宣告結束。
1925年早春,北京女子師範大學學生因為不滿北洋政府教育部所派遣的校長楊蔭榆(註:楊蔭榆女士其實也是一名愛國者,抗戰爆發後,在蘇州被日本憲兵殺害,這是後話),爆發了著名的「女師大風波」。 學生們召開緊急會議,宣佈不再承認楊蔭榆為校長,毅然發動了「驅楊」學生運動。當時擔任女師大講師的魯迅先生除了堅定地支持學生們的正當要求外,還在媒體報刊上撰文針對楊蔭榆治校以來種種壓制學生的專制做法予以無情揭露和尖銳批評,這自然也再次引發了魯迅和教育部總長章士釗(也是一位民國時期的資深大律師,先後擔任過北洋政府的司法總長和教育總長,後來卸任之後重操舊業,曾經在法庭上為中共的創始人陳獨秀進行過無罪辯護)之間由來已久的個人宿怨。魯迅和章士釗的之間芥蒂,最早發生在五四新文化運動期間,魯迅、胡適等文學新人主張文學革命,大膽使用白話文;而章士釗、梅光迪等傳統文化的守舊派人士則以「捍衛國粹」為名,攻擊白話文運動,兩派相互之間多次口誅筆伐,大打口水戰。
在「女師大風波」中,章士釗刻意袒護楊蔭榆代表的校方,並在政府國務會議上提請停辦女師大的動議,並計劃將北京女子師大改組為國立北京女子大學。消息傳出,女師大學生群情激憤,拒絕接受教育部下發的「解散令」,並針鋒相對地成立了校務維持會。師生們還在邵飄萍先生創辦的《京報》上發表了《啟事》,公開提出了「驅章」主張。在此期間,魯迅多次撰述著文,公開支持女師大學生,批評矛頭直指章、楊二人。女師大校務維持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時,魯迅由於其文壇威望和社會影響力,而被大家推選為維持會的主任。 事已至此,魯迅和章士釗的矛盾終於達到白熱化的程度。章士釗先派人勸說魯迅妥協退讓,卻被性格秉直的魯迅拒絕。而後,章士釗又以魯迅身為教育部官員,卻蠱惑和參與學潮,並擅自擔任維持會主任,組織學生直接對抗政府命令等一系列違規越軌行為,呈請由段祺瑞組閣的國民政府將魯迅革職,國民政府隨即命令照准。魯迅的僉事一職被革後,由於魯迅系文化名人,一時間京城中輿論大嘩、眾說紛紜。魯迅對此事自然感到極為憤慨和不滿,乃至忍無可忍。不久,魯迅親自草擬了起訴狀,控告教育部和章士釗。這份訴狀筆鋒犀利、切中要害,在法院裁決書中引用了原告魯迅訴章士釗的控狀的部份要旨:「樹人充教育部僉事,已十有四載,恪恭將事,故任職以來屢獲獎敘。詎教育總長章士釗竟無故將樹人呈請免職,查文官免職,系懲戒處分之一……依《文官懲戒條例》之規定,須先交付,懲戒始能依法執行……乃濫用職權,擅自處分,無故將樹人免職,顯違《文官懲戒條例》及《文官保障法草案》之規定。此種違法處分,吾實在難自甘緘默……云云」。從中不難看出魯迅先生筆鋒之辛辣、老道與刀筆純熟。魯迅戳穿章士釗所謂的「免職」 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只能解釋為「偏袒校方」與「挾私報復」之舉。而且,魯迅始終抓住章士釗在處分他時程序上存在的違法之嫌。(根據民國初期時的《文官懲戒條例》和《文官保障法草案》,長官要懲戒下屬,必須先向「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道明懲戒事由,由懲戒委員會審理後才能執行懲戒)。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教育部方面自知理虧,騎虎難下。所以,暗地裡一直希望息事寧人。從教育部後來倉促任命魯迅為教育部所屬清室善後工作委員會研究員一職上分析,這可視為被告方主動採取的親善舉措。事實上,就是與魯迅存有宿怨的章士釗本人也並不希望把這場官司鬧得太大,故希望給魯迅一個台階下。但以魯迅先生的為人和稟性,這是絕對不可能接受的妥協方案。最終,法院下達裁決書,判決原告魯迅勝訴。教育部和章士釗的之所以敗訴,主要原因是在於他們針對魯迅進行擅自處分在程序上存在明顯違規之嫌疑。該裁決書點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其一,原告魯迅即使違反部令,舉證責任也在教育部(即現在《行政訴訟法》中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然而教育部卻無充分證據支持其論點;其二,原告魯迅的不檢點之舉即使真的達到被處分的標準,也應該交給專門的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而非教育部最高行政長官直接下令乃至擅自呈請處分,這樣做違背了程序正當原則;其三,被告章士釗的答辯書中所稱「形勢嚴重」之下不得不先行罷免魯迅職務之抗辯理由,經受不住法律的仔細推敲與考量,故屬不宜認定之理由。這樣,原告魯迅先生在這場行政訴訟案中就成功地挫敗了被告國民政府的教育部和總長章士釗這位民國時期赫赫有名的大律師,成就了一個以弱勝強的民國法律經典案例。
從以上三個真實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在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社會裏,人們對於言論的自由、學術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是何等的珍惜、愛護與保障,即使它可能危及甚至傷害到了國家尊嚴的象徵,宗教信仰的神聖和政府官員的體面,但是,只要它是非暴力的有序行為,法律依然給予其足夠的保障,而非取締或懲處之,雖然,它的存在和發生可能會令很多人感到不悅甚至是憎惡。這再一次讓我們真切感受到了法治社會的寬容與仁慈,感受到了法治精神的平等與博愛,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真諦。當然,上述判決應該是只可能出現在一個真正憲政體制之下的法治社會裏。在一個思想專制、政教合一的國家和社會裏,它怎麼可能會寬容一個公民對於國家精神的褻瀆、對於國家神教的蔑視和對於政府官員的不敬呢?
綜上,筆者希望通過盧雪松事件,讓我們的有關部門、有關領導能夠學會寬容,能夠以一顆包容之心善待這個傳播自由思想的青年教師的所作所為,那怕她的行為含有瑕疵,哪怕她的言行冒犯了一部份人的自尊或「主義」類的信仰,我們仍應該以一顆包容與寬厚之心對待她。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來一個充滿自然安詳的和諧社會;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有可能真正為我們生活的國家今後能夠逐漸走向民主法治的和平憲政崛起之路搭建起堅實的文明地基。同時,我們再一次真切地注意到歷經往昔崢嶸的林昭靈魂所在之處……英魂不散……正在向我們召喚著……今天的盧雪松,你並不孤單,更不寂寞,因為你的身後已經有了堅強的後盾,包括范亞峰、許志永、王怡、滕彪、姚立法、東海一梟、杜兆勇、周鴻陵、程益中、胡星斗、孫大午、朱學勤、袁偉時、傅國湧、陳永苗、張耀傑、徐友漁、張曙光、崔衛平、郭飛雄、杜光、黎鳴、吳思、盛洪、閻雨、李健、高戰、余傑、俞江、侯文卓、李柏光、賀衛方、劉軍寧、張祖樺、王力雄、何家棟、曹思源、季衛東、梁治平、陳瑞華、鄧正來、蔡定劍、毛壽龍、蕭瀚、萬延海、李大苗、笑蜀、王俊秀、俞梅蓀、王克勤、劉曉波、李昌平、朱雨辰、顧則徐、余世存、王德邦、肖東方、蔡德誠、趙牧、李曉明、吳青、艾曉明、廖亦武、王振宇、昝愛宗、李午汜、李蘇濱、張普隨、陳小平、劉亞偉、王建軍、宋旭民、李建強、楊支柱、李智英、蔣兆勇、劉仁文、吳勤學、張翼、胡傑、陳峰、徐卉、雷頤、阿墨、丁東、秦兵、高智晟、浦志強、李和平、江天勇、金曉光、熊偉、古川、趙國君、孫國棟、黃開堂、劉舒慧、吳勵生、郭玉閃、姚遙、明亮、王軼寧、龍應台、卜思達、王子鵬……等等幾百位諸君(請原諒我囉哩囉嗦地寫下了上述這麼一大堆知識英雄的姓名;請寬恕我不能夠在本文中一一列明其餘幾百個精英好漢的姓名,他們同樣是出類拔萃的人才志士),已經形成了一大批走出象牙之塔、身體力行著憲政理念的公共知識份子群體,他們將是中國社會未來文明發展的脊樑和肱骨。還有尚在經受牢獄之災考驗著的喻華峰、鄭恩寵、趙巖和朱久虎等民間義士,也正在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捍衛著胡適、顧准、李慎之、雷震、殷海光、江平、茅於軾、吳敬璉、李銳、蔣彥永、張思之、梁從誡和國際友人司徒雷登等前輩大師對於自由主義摯著追求的標尺—— 永遠只向真理低頭。最後,借用清人龔自珍的一句話「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希望今後的高校中能夠湧現出更多的盧雪松老師,來為中國本土的傑出自由主義烈士——聖女林昭招魂顯靈,以慰天下蒼生……林昭啊!雖然,你的慘死沒有留下任何墓誌銘,但是你的光輝英烈卻勝過任何有字石碑!正可謂千秋英烈,萬古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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