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鋒:23條國安條例部分變相出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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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由於近來香港法院多次質疑廉政公署以竊聽進行搜證的合法性﹐聲稱要“強政勵治”的新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遂在八月初頒發《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宣佈警務處、廉署、海關及入境處四個執法部門在進行秘密監察前,必須由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的人員授權;命令亦容許執法人員口頭申請進行秘密監察。據估計,共有逾兩百名來自四個執法部門的官員,可被部門首長授權批准有關進行秘密監察的申請。

曾蔭權的這個行政命令﹐立刻使人想起2002到2003年董建華執意要為基本法23條制定的國安條例﹐當時引起香港接近一百萬人大遊行而被迫收回。當時的立法內容中﹐有一條就是警方在沒有法院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及搜查私人處所的權力﹐由警司層級就可以決定。在民眾強烈反彈下﹐後來提高了決定的層級﹐但是還是沒有得到認同。因為香港成功的要素之一就是法治﹐市民信任法院而不是信任某個官員或警察。固然這會影響辦案效率﹐但是更可以防止官員的濫權﹐從而可以保障人權。而市民堅決不肯退讓﹐還因為香港的執法人員越來越受到中國辦案方式的影響﹐法治逐漸削弱﹐而像中國的公安﹐這是最令人擔心的事情。

香港的廉政公署權力很大﹐在英國民主制度的制約下﹐廉署過去在反貪方面建立了豐功偉績﹐現在也仍有餘威﹐例如即使對“中資”的腐敗行為還沒有完全不管。但是人們也擔心在中共對特區政府加強操控下﹐廉署也可能變成“東廠”﹐所以法院對廉署有些偵察手法進行否定。於是社會上產生人權重要還是滅罪重要的不同看法。

本來﹐通過立法會制定若干條例來加強廉署的秘密監察權力而又能對民眾的基本人權不受到損害是最理想的辦法。但是特首卻迫不及待利用立法會暑假期間而發佈行政命令決定如何做。顯然曾蔭權這樣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在創造特首可以繞過立法會的先例﹐以行政來壓立法﹐將來許多問題就可以不必通過立法會的民意代表而由特首獨斷獨行。這是北京獨裁政權的手段﹐卻不是強調法治的香港模式。

但是目前香港的政治環境與兩年前已經有很大不同﹕第一是特首換了“港英餘孽”曾蔭權﹐天真的香港市民以為他會和過去港英時期一樣尊重香港的自由與人權﹔沒有想到人是會變的﹐他要坐上這個大位﹐怎麼可能不做討好北京的事情﹐甚至事先有了交換條件呢﹖第二﹐香港的絕大多數媒體已經被中共滲透﹐名嘴被封殺殆盡﹐於是親共媒體大舉歌頌曾蔭權的強勢(獨裁)做法﹐誣蔑民主派對法治的維護是縱容犯罪行為﹐加上用狗仔隊的手法對民主派整體進行抹黑﹐來降低民主派的公信力﹐使他們處於有利的態勢。

因此雖然曾蔭權答應這兩年任內不會為23條立法﹐但是將可能在這方面打開缺口而化整為零的用行政命令方式加強獨裁統治﹐削弱立法會的武功。這是香港的危機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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