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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品牌行銷應納入促產條例租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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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十六日電)在國際產業供應鏈體系中,台灣停留在附加價值較低的製造生產,而非較高的品牌行銷,台灣綜合研究院研三所副所長戴肇洋建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應儘速將品牌行銷納入租稅獎勵。

由美國商業週刊(Business Week)及國際品牌公司(Interbrand Gorp)共同合作評選的2005年全球百大品牌報告日前公佈,亞洲共計有10項產品躋入全球百大,但全由日本及南韓囊括,台灣及中國均無產品上榜。

戴肇洋在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最新出刊的「全球台商 E焦點」電子報中分析,日本自19世紀明治維新起,科技水準一直緊追歐美,甚至青出於藍,這次有 7家躋身全球百大,南韓則發展出 3家名列全球百大,成就無法忽視,值得台灣警惕與學習。

戴肇洋進一步表示,台灣廠商在國際產業供應鏈體系中,擔任代工製造經營角色;在產品價值鏈體系中,仍停留在附加價值較低的製造生產,而非較高的品牌行銷。

戴肇洋認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中,對於廠商租稅優惠範圍略顯模糊,造成今天不少廠商仍不願甘冒風險投入耗費成本頗大的品牌行銷。

戴肇洋表示,如果政府肯定品牌行銷在推動台灣產業升級或促銷台灣產品,以及未來提升台灣國際地位或改善台灣產品形象上有無可替代的功能,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應儘速將品牌行銷納為租稅獎勵範圍。

此外,他也建議經濟部負責的「科專計畫」及政府相關部門輔導計畫中,有必要將投入品牌行銷作為補助對象,以循序漸進方式,建立政府與民間企業共同推動品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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