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蚌埠當局非法迫害張林的調查報告
【大紀元8月15日訊】追查國際組織關於張林為《大紀元》等投稿而被非法判刑的調查報告(2005年8月7日)
本調查受《大紀元時報》委託而進行。
張林,男,1962年出生,安徽蚌埠市人。1985年從清華大學畢業,1989年中國民主大潮時期,先後於安徽建立5個學生和工人組織。1989年6月8日被捕,被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1991年出獄後,繼續從事民運。1995年5月26日於北京郊區再次被捕,1998年勞教期滿後,赴美參加海外民運活動。1998年10月底,越境返回祖國從事民運,第二天被捕,隨後被判處三年勞教。2001年底勞教期滿釋放以後繼續寫作推動中國的民主。2005年1月28號從家鄉安徽蚌埠到北京弔唁趙紫陽遭到官方禁止。1月29號從北京返回安徽後被警方行政拘留。拘留書指控張林2004年下半年以來,頻繁在互聯網上發表多篇署名文章,「內容偏激,捏造歪曲事實,擾亂社會秩安,造成極壞影響」。
2005年6月21日,張林被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正式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起訴書指控張林於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間「在《博訊新聞網》、《大紀元》、《看中國》、《民主論壇》等網站上,公開發表署名文章192篇,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有在《大紀元》網站發表的《一個醉鬼嚇跑一萬個共產黨員》、在《博訊新聞網》網站發表《盤古樂隊——中華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在《大紀元》網站發表的《全軍覆沒》、《不再沉默的火山》、《讀後感》和《偉大語言的力量——論》。另一指控是張林於2004年12月接受境外廣播電台「希望之聲」的採訪。莫少平律師為張林作了無罪辯護,張林作了自辯和最後陳述。在辯護人反駁了起訴書的全部內容後,公訴人除了反覆念叨「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可以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外並未對辯護內容提出進一步的意見。
2005年7月28日,張林被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此外,根據張林本人敘述,2004年11月12日,張林因幫助一位朋友而被蚌埠市黑社會勢力劫持綁架。這股綁匪的頭目則是蚌埠市一位市委副書記的司機,而張林的這位朋友則是席捲全國以政府為主導的征地拆遷運動的受害者。警方在處理綁架案時明顯偏袒綁匪一方。[1]由於張林一案純屬政治迫害,已超出了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而有市甚至省級黨委和政法委介入[2],這股官匪勾結的黑社會勢力也涉嫌參與了。
根據調查,現將涉案部門和個人及其主要違法行為公佈如下(本報告不討論案例本身的法律問題):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公安局於2005年1月29日拘留張林至5月18日移交檢察院,在偵察案件階段拖延拘押張林時間長達4個月零20天,並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剝奪張林會見律師的權利。然而無論是起訴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起訴書都沒有涉及任何「國家機密」。[3] 主管偵查的是蚌埠市公安局的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國保支隊)。
王洪祥:主管國保的市公安局副局長
胡同君: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
房亞民:國保支隊政委
劉蕾(女):國保警察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於5月18日接手此案後,於5月23日即將此案移交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只用了5個工作日就將此案「檢察」完畢,沒有以任何形式告之張林的家屬和律師。檢察院人員甚至要求身在牢獄,完全失去自由,已被剝奪了通信、通電話等各種權利的張林「自己想辦法」聯繫家人和律師。[4]
羋振環: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李春(女):公訴人,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該案由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理並判決。在法庭辯論之後,審判長宣佈:「由於案情重大,本案必須報請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經過該委員會研究後才能進行判決,判決結果將擇日公佈,這次『公開審理』到此結束。」[5] 中國大陸的審判委員會是凌駕於獨任庭和合議庭之上的特殊「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在相當程度上掌握著案件的命運,但是又因為案件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由院長決定,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任免,會議由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程序也由院長控制,所以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命運的權力又要隸屬於院長的權力之下,這樣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的權力只是院長決定案件權力的表現。[6]可見,審判委員會是極具行政色彩、具有行政決策職能、違反審判規律的「審判組織」。此外,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兼任黨組書記。有鑒於此,張林一案在法庭判決中已經是行政甚至黨務干預司法了。
2005年7月28日法庭判決書上註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待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直到五天之後,法院才通知張林的辯護人莫少平律師,卻沒有通知張林的家屬。法院的這種作法涉嫌程序違法以達到張林一方來不及準備上訴的目的。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王永法: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7]
直接審理並在判決書上簽字的:
顧 倩(女):審判長、刑一庭審判長、蚌埠市婦聯執委常委
駱 濤(女):審判員
陳 頡(女):審判員
中共蚌埠市委和市委政法委
根據蚌埠市公安局立案、檢察院起訴和法院判決的情況,這一案子屬於公檢法聯合辦案的政治迫害。這一類案子必須由蚌埠市或更高一級的黨委和政法委直接操縱。這是由中國大陸特殊的政法系統的性質所決定的。黨的政法委員會的職責就是「根據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委的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保證中央和省、市委的決策在政法部門的貫徹實施。」[8]
方平:中共蚌埠市委書記
市委副書記:吳行、林完紅、張學群(分管政法)
巫希平:蚌埠市政法委書記
盧明霞(女)、喬建華:蚌埠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蚌埠市黑社會勢力及其後台
張明生:綁架張林的綁匪頭目,中共蚌埠市委副書記林完紅的司機
林完紅:中共蚌埠市委副書記,放縱或涉嫌操縱下屬控制黑社會欺壓民眾。涉嫌介入張林審判案。[9]
蚌埠市龍子湖區群力派出所:石所長、陳所長、值班民警顧景懷,涉嫌提供派出所辦公室給黑幫做羈押室、行刑室。[10]
安徽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
監視張林的上網記錄並向法庭提供證據
田揚暢:安全監察處處長
另據舉報,蚌埠市國家安全局也涉嫌介入此案,詳情待查。
參考資料
1. 張林:我被黑社會綁架劫持的經過
2. 追查國際:《關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直接指揮中國司法部門迫害法輪功的調查報告》
3.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張林《刑事判決書》(〔2005〕蚌刑初字第30號)
4. 辛菲(大紀元時報記者):張林案中公檢違法 莫少平吁公開審理
5. 方草:張林案件「公開審理」紀實
6. 肖建國 肖建光:審判委員會制度考——兼論取消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實基礎
7. 王永法簡歷
8. 武漢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中共武漢市委政法委員會主要職責
9. 追查國際調查記錄
10. 張林: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