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行長貪污47萬,判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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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訊】胡錦濤嚴厲懲治腐敗,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沒事,銀行行長弄了47萬,判個緩刑!!————看誰厲害。

貪污47萬兩年之久,經過酒廠全體職工多次到各執法部門上訪才給予辦理次案,這屬於投案自首嗎?

錢已拿跑兩年之久這是未遂嗎?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4)龍刑初字第266號

公訴機關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查院。

被告人郭金富,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於黑龍江省龍江縣,漢族,大專文化,中國家業銀行齊齊哈爾分行工會工委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卜奎派出所229組。2004年7月24日因涉嫌貪污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9月30日被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玉珍,齊齊哈爾市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車成義,男,漢族,齊齊哈爾市分行資產風險管理部經理。

辯護人趙海春,黑龍江法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邊洪海,男,漢族,中國農業銀行齊齊哈爾市分行建華支行副行長。

,辯護人劉助國,齊齊哈爾市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以齊龍檢刑訴(2004)199號起訴書指控告人車成義、郭金富、邊洪海犯有貪污罪,於200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瑞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金富及其辯護人馬玉珍、被告人車成義及其辯護人趙海春、被告人邊洪海及其辯護人劉助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指揮,2002年10月,被告人郭金富(時任中國農業銀行齊齊哈爾分行建華支行行長),車成義、邊洪海研究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代理清收不良資產。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金富,邊洪海利用職務便利,從齊齊哈爾市釀酒廠收回銀行貸款47.2萬元。反被告人車義、郭金富、邊洪海為將該款據為已有,預謀購買齊齊哈爾市釀酒廠債權。由於購買債權未果,而貪污未逞案發後(注:贓款拿跑兩年之久還未逞?),該款已全部追繳。2004年9月2日,被告人車成義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公訴機關以書証、証人証言、被告人供述等証據認為,被告人車成義、郭金富、邊洪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應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認為三被告人犯罪未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被告人郭金富、車成義、邊洪海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被告人郭金富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郭金富在主觀上主動放棄佔有47萬元的故意是犯罪中止,其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替長城公司收回來的錢沒有交出的事實,具有自首的情節,認罪態度好,是初犯,積極返還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被告人車成義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郭金富、邊洪海在齊市釀酒廠債權未全部清收回之前,對收回的部份債權有權加以控制和掌握,隻有在其購買並實現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對齊市釀酒廠債權後,才能達到貪污犯罪的既遂,而被告人車成義在三被告人未對該款實現非法佔為已有之前,已向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請求,要求其將款收回(注:長城公司有什麼權利處理國家動遷安置補償費的權利?),這是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被告人車成義主動自首,積極返還贓款,自願認罪,應宣告緩刑或免除處罰。被告人邊洪海的辯護人認為三被告人隱瞞收回貨款的事實,要通過竟買債權而非法佔有47萬元。主動將已收回貨款的事實告訴長城公司,是自動放棄犯罪,不可能再進行非法佔有。屬於犯罪中止。邊洪海隻參與了預謀沒有去竟買債權,認罪態度好,贓款已經全部返還,應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0年3月16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黑龍江省農行)簽訂剝離收購不良資產協議書,由長城公司按而價值收購黑龍江省農行剝離的不良貸款150.75億元。2002年4月28日,長城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齊齊哈爾市分行建華支行(以下簡稱建華農行)簽訂委託代理清收不良資產協議,將建華農行剝離長城公司的不良資產53戶,本息額9553萬元,委託給建華農行清收。建華農行理行使收權和不良管理權。2002年10月,被告人車成義、郭金富(時任建華農行行長)、邊洪海研究長城公司代理清收不良資產。以後,被告人郭金富、邊洪海得知齊齊哈爾市釀酒廠(以下簡稱釀酒廠)在齊齊哈爾市南出城口有部分房屋動遷,便找到時任該廠廠長的孟祥玉(注:孟祥玉並非該企業的法人,有什麼權利處理企業資產?),要求以動補償款償還銀行貸款,雙方協商後,口頭協議以動遷補償67.4796萬元的70%償還銀行貸款。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金富、邊洪海按約定取走釀酒廠房屋動遷補償款人民幣47.2萬元,二人商議待元旦過後再交給長城公司,將該款存到被告人邊洪海的妻子遲亞萍經營的榮華旅社帳戶。2003年2、3份月,被告人郭金富、邊成義、邊洪海預謀到長城公司購買釀酒廠的債權,欲將收取釀酒廠的貸款據為己有。以後,被告人車成義以電話或去哈爾濱辦事時,與長城公司的周捷聯系,讓同捷在釀酒廠的債權拍賣時通知一聲。得悉拍賣時間後,被告人車成義找到齊齊哈爾市農委退休的安力軍,讓安出面買債權。2003年8月末,被告人郭金富、車成義與安力軍來到哈爾濱市長城公司,遇見曹德順(原建華農行職工),知道其也欲買釀酒廠的債權,便商議由安力軍與曹德順合買該筆債權。9月1日經黑龍江旭升拍賣有限公司公開拍賣,曹德順以人民幣5萬元(安力軍與車成義交錢)購得長城公司的關於釀酒廠的債權175.1萬元(本息共計3983148.89元)。雙方於同年9月28日辦理了交接手續。同年10月份,曹德順不同意合夥買債權,還給被告人郭金富人民幣5萬元。拍賣後一個月左右,被告人車成義電話詢問長城公司,已收回的釀酒廠和貸款如何處理,長城公司的周捷答復債權已處理完,讓車找買受人談。以後曹德順向釀酒廠索要欠款,經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齊民初第2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釀酒廠給付曹德順欠款200萬元,以該廠和廠房,生產線和設備等抵償,曹德順放棄其余債權198.3萬元。之後,釀酒廠的工人上訪。7月20日,被告人郭金富找到龍沙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要將收回的釀酒廠的貸款交出,經偵大隊答復案件已交市經偵大隊,建議將該款返給長城公司(注:經偵大隊有什麼權利建議將國家安置補償費隻是返給長城公司?)。

三被告人歸案後,共返贓款人民幣47.8萬元,現扣押在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質証的証據証實:

1、書証,長城公司與黑龍江省農行簽訂的簽離收購不良資產協議書,長城公司與建華農行簽訂的委託代理清收不良資產協議,農行關於三被告人的身份証明,扣押物品清單,龍沙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的說明証實上述相關問題。

2、証人孟祥玉証實釀酒廠的部分房屋動遷時,與被告人郭金富、邊洪海協議以動遷補償費的70%(47.2萬元)償還建華農行貸款的情況。

3、証人安力軍証實2003年9月被告人車成義找他代買債權,買債權前遇到曹德順與曹協議合買債權,後由曹德順買得釀酒廠的債權:2004年5月,被告人車成義、郭金富、邊洪海讓安寫47萬元的收條,以及以後重簽合同,內容是釀酒廠的一切歸曹德順,47萬元歸安力軍。

4、証人曹德順2004年7月24日証實2003年9月1日與安力軍合夥參加釀酒債權的竟拍,以63萬元買下300余萬的債權(注:曹德順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當著酒廠全體職工以及審判長說:“63萬拍賣協議書是自己偽造的”)。以後回到齊市張債權時,發現酒廠的房屋缺了一部分,又與安力軍協議廠子歸安力軍。2004年12月7日証實,與安力軍合夥購買釀酒廠的債權,是曹自己以5萬元買下300余萬的債權,是安力軍墊付的5萬元,回齊市後把這5萬元還給被告人郭金富,(認為安是郭金富的親屬,當時找不到安),不想與安力軍等人合夥。第一次証實的63萬元買債權,是為了好收回釀酒廠的債權。對合買債權如何分配,沒有細說,也沒有分。

5、証人周捷証實,2003年3、4月份間,被告人車成義到省農行辦事時,詢問釀酒廠的債權是否處置,如處置告訴一聲。同年9月1日,釀酒廠的債權以5萬元賣給曹德順,拍賣後一個月左右,車成義打電話,問清收回來的貸款怎麼辦,周捷告訴已經拍賣完,直接找買受人。

6、証人遲亞萍(被告人邊洪海之妻)証實2002年12月27日,邊洪海對她說,用其家榮華旅社的帳戶存了47.2元的存款。

7、被告人車成義、郭金富、邊洪海對於上述事實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金富、邊洪海身邊國家工作人員,為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以購買債權的方式,掩蓋收回貸款的事實,侵吞公共財產,均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檢察機關的指揮成立。鑒於三被告人購買債權未果,沒實現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在拍賣結束後,電話詢問長城公司已收回的貸款如何處理,以及以後被告人郭金富向經偵部門表示要交出貸款,但均未及時交出,屬於欲返還贓款的行為。被告人郭金富在經偵部門也未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故不能認定其行為是自首,且不是自動放棄犯罪,也沒有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不屬於犯罪中止。三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觀點不予採信。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是積極參與,被告人車成義聯系他人代買債權,與長城公司聯系債權拍賣,作用較大,但其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已返還全部贓款,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金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

二、被告人車成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

三、被告人邊洪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孫曉光

                    審  判  員  王亞明

                    審  判  員  王曉海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大林(//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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