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管會:票券金融公司須揭董監事報酬
【大紀元8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十一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公開揭露資訊內容,發揮市場制約功能,要求未來年報中應揭露董監事股權移轉、薪資報酬等資訊。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指出,「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在民國90年10月發布施行,但為進一步強化公開揭露資訊內容,發揮市場制約功能,今天委員會議通過,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共修正13條條文及增訂10條條文,將在近日發佈實施。
林忠正指出,在一般性揭露事項部分,新增應記載事項包含揭露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股權移轉及質押變動情形與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情形、對轉投資事業控制能力,以及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報酬等。
另增訂揭露股份及股利政策與員工分紅配股、發行公司債、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等情形。
至於在財務概況應記載事項部分,增訂揭露逾期授信加計應予觀察授信比率、降低逾期授信比率措施、資本適足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相關改進措施、資本組成項目、營運規模分析,以及票券金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若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對公司財務狀況影響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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