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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 變現才能抵稅

【大紀元7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繼防堵捐地及捐納骨塔節稅之後,財政部昨日再發布解釋令,嚴格規定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必須等到受贈單位出售股票後,取得受贈單位股票出售價金的證明文件,才能列報為綜所稅捐贈扣除額,這項規定讓富人捐贈未上市股票避稅的手法,完全破功。

財政部長林全曾經表示,92年國內前40大富豪的總所得超過270億元,但列報捐贈金額就超過180億元,導致前40大富豪有8人未繳稅,7人繳稅低於1%,12人繳稅1%至10%,正常納稅的只有4人,這些高所得者多是利用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納骨塔、未上市股票、字畫及骨董等難以鑑價的實物,以規避巨額稅負。

為防堵富人利用捐贈規避稅負,財政部先是發布解釋令,規定自93年起,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改以取得成本計算捐贈扣除額,有效防堵捐地節稅,前天財政部進一步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捐贈納骨塔,必須依取得成本計算捐贈列舉扣除額,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證據者,則由稽徵機關依查得的資料認定。

昨天財政部再將矛頭轉向未上市股票,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目前捐贈未上市股票,是依面額計算價值,列報捐贈扣除額,但自去年底起,各區國稅局陸續發現納稅人捐贈未上市股票給政府及各級學校,該股票公司部分已查無稅籍,或已辦理減資並更名,加上未上市股票因流通性不高,難有客觀標準以衡量其價值,股票價值難以掌握。

因此,財政部昨天再度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捐贈未上市股票,應等到受贈單位將股票出售取得現金時,即公平市價出現時,視同捐贈人以等額現金捐贈,個人以未上市、櫃股票捐贈,須等到受贈機關出售股票後,捐贈人才可按股票出售的價金,依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的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也呼籲各級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在接受未上市股票捐贈時的相關文書上,免載股票價值,並應提醒捐贈未上市股票的捐贈人,必須等到受贈機關出售股票後,憑受贈單位出具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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