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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明起禁停路邊 車位還給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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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三十一日電)台北市交通局今天指出,為維護交通安全、提高路邊停車位周轉率,將路邊停車位還給市民,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市區道路條例」規定發布,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每天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國定例假日除外,北市所有道路禁止停放遊動廣告車輛。

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八月一日起,將同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拖吊違規停放遊動廣告車輛,並取締罰款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

交通局表示,「遊動廣告車輛」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用途,並於車身設置廣告宣傳自身或他人商品、服務或其他表達意見;如果車身雖附設廣告,但主要目的運送貨物,不屬「遊動廣告車輛」,例如快遞、超商物流、計程車輛等。

交通局說,目前北市民間拖吊保管場九處,拖吊車一百一十三部,交通警察大隊八月一日起,嚴格執行拖吊、取締作業;市民發現違規停放遊動廣告車輛,可以立即撥打免付費電話○八○○二○六二○六或報案電話一一○檢舉,共同努力將路邊停車位還給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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