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對濫發電郵傳真者予以嚴懲
【大紀元7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於國香港三日電)香港部分業者濫發網路訊息的問題嚴重影響民眾生活,港府決定立法規管,擬賦予收件者選擇不接受訊息的權益,促銷機構若違反有關規定、買賣電子通訊地址,甚至作出具犯罪意圖的濫發電子訊息,會被列為刑事罪行,可被罰款或監禁十年。
電訊管理局與業界商討後,明天起固網服務商只需接到兩宗證明屬實的濫發傳真投訴,便可終止濫發傳真者的服務。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去年香港固網服務商共接獲三萬六千多宗濫發傳真投訴,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去年的調查亦顯示,濫發電郵佔全部電郵的比例已上升至近六成,情況嚴重。
他指出,當局決定就濫發訊息問題立法,建議規管屬「商業通訊」的電子訊息,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短訊及傳真等,並建議使用「選擇不接受」(Opt-out)機制,即收件者在接收電子訊息後,可要求發件者停止再發電子訊息,發件者應在十個工作天內落實收件者的要求。
曾俊華表示,當局會就違反法例的行為,按嚴重程度分為三類定為刑事罪行,並採取不同執法模式及罰則。政府將於十一日向立法會簡介新法例,並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就法例的建議細則諮詢公眾意見,預計明年可交立法會審議,期望明年底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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