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救助
【大紀元7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二十九日電)台北市議員黃珊珊今天指出,有市民陳情指其小孩罹患癌症,近三年為了醫治小孩,主動與社福團體聯繫尋求協助並獲得救助經費,但當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曾接受「社會保險」為由,拒絕理賠,很不應該;台北市消保官盛鈺說,已發文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
黃珊珊表示,市民接受社會團體救助經費,應視為接受社會救助體系協助,並非「社會保險」;保險公司逕將「社會救助」視同「社會保險」,拒絕理賠,很不應該,因此,轉請北市消保官協調,北市消保官認定,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理由拒絕理賠。
黃珊珊說,過去八年如有因同樣理由,遭受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因為還在法定請求權時效內,市民可向投保公司反映,要求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契約理賠,如有問題,可與當地政府消保官聯繫。
盛鈺指出,保險公司將社會救助視為社會保險,並以「實支實付」為由,逕將契約理賠金額扣除社會救助、補助金額作法,等於變相成為社會團體救助、補助保險公司。
盛鈺以原醫療費用新台幣十萬元為例說,市民如未獲得社福團體救助經費,保險公司必須理賠醫療費用十萬元;假設市民獲得社會團體救助經費三萬元,保險公司逕自扣除三萬元,只理賠七萬元,保險公司這類做法等於「不當得利」。
北市消保官已發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建議保險局了解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有多少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扣除這類救助、補助金額,以及個案數目、金額。北市消保官發文說,民法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十五年,保險公司應主動清查,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