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 誰 逼死老農石明理?
【大紀元7月27日訊】山東臨沂67歲老農石明理,因為兒媳躲避強制墮胎,老人被關進私設牢房,當做人質,逼尋兒媳,石明理回家後仍倍受威逼、侮辱,最後不堪折磨,於2005年5月7日服毒身亡,此事必須嚴肅追究。
【按:李健等公民維權志願者,專門到臨沂調查計生暴力事件,經我與李健先生電話(0411——87530776)多次聯繫, 承蒙他傳來調查報告和圖片,使我瞭解到一些基本情況,對此表示感謝。(注1)】
**為尋找懷孕兒媳,抓公爹當人質**
石明理兒媳,因為無證懷孕,外出逃避強制墮胎。2005年4月23日半夜,十多個當地計生辦(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人,私闖民宅,翻牆入院,來到石明理家(山東臨沂市費城縣探沂鎮豐厚莊),將老人抓到離本村6、7裏遠大馬山莊的私設牢房中,關押起來,逼問兒媳下落。
當時,裏面已關有60人左右,因為房間小被關者只能坐著無法躺下休息。在牢房中男女關一起,有人遭到拷打,吃飯須由家人送來。每天還要交100元學習費。
據李健先生去當地調查,為了追找逃避強制墮胎、不同意結紮輸卵管的婦女,只要本人不在,當地土政策就是關押當事人親屬,包括丈夫、公婆、娘家爹媽、兄嫂、甚至幼子、鄰居,將這些人抓入私設牢房,當成人質,逼迫家人尋找當事人,索要“學習費”,“押金”,經常有拷打現象。
家人供奉的石明理的遺像,旁邊就是裝著其所喝農藥的瓶子。 |
**抓女婿未果,捕鄰居頂替**
石明理老人四兒子在部隊服役,他打電話給當地計生辦,要求釋放老爹,在壓力下,石明理被放出來。
有人懷疑是石明理老人的女婿將孕婦藏起來,於是計生辦2005年5月3日又去三南尹抓老人的女婿(孕婦丈夫的妹夫),女婿發現來人抓他,越牆從季姓鄰居家逃走,計生辦的人就把鄰居抓走當人質,關到大馬山莊。
**強抓人質,逼死公爹**
季姓鄰居被抓後,兩個幹部又與鄰居妻子一起找石明理,當街痛駡老人,並將其帶到七、八裏之外的三南尹,邊走邊罵,回家時已經午夜十二點。第二天季姓鄰居女人又在石明理家門前破口大駡,幾天之內她數次辱駡,據說是計生辦的人教她:“你勤著罵,使勁罵,早晚把她(老人兒媳)罵回來!”
在威逼下,老人夫婦要求村幹部給計生辦打電話,說自己願去頂替,要求儘快把季姓鄰居放回家,計生辦卻說:不行,還是不行,她娘也不行,她爹也不行!後來聽說要一千元錢才能放人,老人夫婦湊了一千元,但計生辦說:“一千塊錢?就是一萬兩萬也不行。”交錢也不行,換也不行!
女婿外逃殃及鄰居,老人於心不忍。
石明理老人在絕望中,在侮罵聲中,走投無路於今年5月7日服毒,自殺身亡。
**石明理之死必須嚴肅追究**
老農石明理死後,在石家準備上訪和抬屍抗議的壓力下,當地政府給了石家12萬元“撫恤金”但條件是必須書面保證,不再上訪和上告,結束此事(否則不給“撫恤金”),即以12萬元收買難屬的上訪、上告的權利。
對逼死老農石明理一案,理應提出以下質問:
1、當地計生辦,非法私闖民宅,抓捕公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該當何罪?責任人是誰?責任機構何在?(注2)
2、當地“計生辦”違法私設牢房,非法拘禁無辜,該當何罪?責任人是誰?責任機構何在?(注3)
3、當地政府以12萬元收買難屬的上訪上告的權利(並脅迫寫出保證書),這是否屬於違法行為?是否包庇罪犯?
4、對死者如何賠償?對其他被害人的身體、精神傷害,以及誤工、醫療,不當罰款等項如何賠償?誰負責賠償?
5、誘發抓捕、關押、侮辱石明理,是根據那些條例、政策和法律檔,對這些檔是否要進行修改或廢除?
注1:李健先生已將調查結果發表在他自己創建的《公民維權網》和《燕南評論》上。見《公民維權網》調字[2005]第1號《關於山東省臨沂市暴力計生事件的調查報告》
注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注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5年7月23日於山東大學(電話:0531-88365021)(//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