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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也有城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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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特稿

內政部日前擬訂「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禁止或不予許可出國認定標準草案」,對於犯有詐欺、背信、公務侵占等案件,依各地檢署所轄區內被害人數及金額,訂定出不同標準,在城鄉差距早已降低的如今,顯得格外突兀。

近幾年來,社會發生詐騙、詐欺、背信等案件不可勝數,被害民眾可說是欲哭無淚,眼看著辛苦賺來的血汗錢遭到不法、不肖人士A走,心中唯一的念頭就是把壞人抓起來,拿回自己的錢,絕對不能讓壞蛋逍遙法外。

重大經濟犯罪者往往捲款潛逃出國,甚至有些自恃背景雄厚,還可堂而皇之風光出國,看在小老百姓的眼裡,絕對不是滋味,也因此,對經濟犯罪者的限制出境,使犯罪者處於司法管控的範圍內,有其絕對的必要性。

然而,以縣市區域的經濟活動是否昌盛、社會經濟狀況的不同,來區分被害人人數及金額多寡,再據此決定是否列為重大經濟犯罪,卻呈現出政府單位「以官視民」、「以上看下」的謬誤,因為姑且不管台灣城鄉差距早已不是過去般的天差地遠,對被害者而言,受害的心情並無二致,都是同樣的痛心與煎熬。

講白一些,台北、高雄都會區的居民如果被騙受害就比較倒楣?案件發生時,還要期待受害者多一點、被害金額多一點,才能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政府部門擬訂法規標準,固然有其業務執行上的考量,以他們自身業務的經驗做為判別,但是任何施政都無法與社會脫節,與民眾切身利害關係脫節,否則就會失去立法執法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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