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市捷運局因木柵線施工延誤,須給付法商馬特拉公司十億兩千五百萬元案,捷運局提出撤銷仲裁判斷敗訴確定,又提出債務人異議訴訟,認為馬特拉請求權時效已過,最高法院昨天下午判決台北市捷運局敗訴確定;全案纏訟十二年多,經初步估算本金加上利息,台北市捷運局約須付出十六億四千萬元。
承包木柵線捷運施工的馬特拉公司,七十七年七月與台北市捷運局簽約,但因土木工程部分包商施工延誤,連帶造成馬特拉的工期延長,增加成本費用,馬特拉因而要求台北市捷運局必須賠償廿多億元。
雙方談判破裂,馬特拉轉向「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提出申請商業仲裁,該會於八十二年十月六日作出仲裁,要求捷運局必須賠償馬特拉公司台幣三億多元、美金五百廿萬多元、法郎一億多元等(總計折合台幣約十億兩千五百萬元),並須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台北市捷運局不服,另起爐灶向台北地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兩方纏訟近七年,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維持馬特拉勝訴確定。
八十九年底,面對馬特拉聲請強制執行,台北市捷運局再向台北地院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認為該承包合約屬「承攬報酬合約」,依法請求權僅有兩年,就算其間聲請仲裁判斷可延至五年,但基於商務仲裁判斷已於八十二年十月六日作出,因此也應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到期,主張馬特拉已無請求權。
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雖都認為馬特拉未及時行使權利,請求權已經消滅,判決台北市捷運局勝訴,馬特拉不能強制執行給付該筆款項,但全案於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時發生變化。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該合約除了要馬特拉提出基本設計、劃定路線全程,以及固定設施細部設計、營建土木結構設計之外,並要購買、安裝與測試車輛、機電設備,訓練專門技術與管理人員等等,故認定該合約已屬「買賣、承攬的混合契約」。
合議庭因而認為,依民法,該合約有十五年的請求權,就算從作出商務仲裁判斷的八十二年起算,馬特拉的請求時效也未到期;最高法院昨天也支持高等法院更一審的判決見解,進而駁回台北市捷運局的上訴,全案進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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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三審定讞 依法理賠
〔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鄭學庸╱台北報導〕關於馬特拉公司判決一事,台北市長馬英九昨天表示,依法該怎麼做就會怎麼做,至於處理的細節就等到市府收到正式的判決書後再和律師討論。
新聞處長游梓翔也指出,既然法院已經三審定讞,市府就會依法理賠,如果有再上訴的理由,也會和律師討論相關問題,但游梓翔也強調,這件案子是十多年前的陳年老案,也是過去的市長任內的事,但基於市政延續性,市府還是會依法理賠。
主其事的捷運局長常岐德昨天卻躲起來,手機關機,拒絕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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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特拉昂貴學費 全民埋單
自由時報記者鄭學庸╱特稿
十二年了,馬特拉與台北市政府的戰爭終在司法的仲裁下結束,台灣社會在這起割地賠款的事件中,究竟得到了什麼教訓?全民買單繳「學費」,足足要花十六億四千萬元,到底算不算貴?
做為全國第一條捷運線,台北捷運木柵線當初從規劃設計就爭議不斷,先是中運量設計是否符合都會區的需求,衍生日後土建工程延誤,使得承包細部設計及機電系統施工的馬特拉找到理由,以「遲延履約」為由向市府索償天價。
儘管市府在連年的訴訟中一再據理力爭,接連使出「商務仲裁」、「撤銷仲裁判斷訴訟」與「債務人異議訴訟」等招式,徹底展現出「為民護產」的誠意,但馬特拉不惜更換律師團隊、重新為訴訟案布局,終於爭取到十五年的一般民事求償請求權,獲得最終勝利。
回顧當初木柵捷運線的誕生,從規劃到通車,短短十公里的木柵線花了八年才抵達終點,曾有作家將提供另一種角度俯瞰台北的木柵線、卻將都市徬徨載走的捷運木柵線視為史上大騙局;捷運不斷被賦予著全新文學、美學,甚至是大眾心理學等附加意涵的同時,這些高明的彩妝依然掩不住當初徵收土地時,民眾誓死抗爭的喧譁歷史、金錢遊戲氾濫後的勞工短缺及工安顧慮,以及八國聯軍的金錢疑雲、主責部門能力不足、人謀不臧、人事鬥爭,以及主管工程的捷運局和負責營運維修的捷運公司過早分家的事實。
當然,這還不包括接連被兩把大火燒得焦黑的電聯車,以及將近兩百根暴露著裂縫的捷運支柱。
當初震驚各界的木柵線火燒車事件間接導致了當時台北市長黃大洲的敗選下台,繼任的陳水扁擺出收破爛的姿態,輕鬆取得了民眾的體諒,最終人們又因為沈醉於倒數各捷運新幹線陸續通車的喜悅,漸漸遺忘了馬特拉,但在馬特拉撤離台灣的十年後,北、高捷運施工、營運仍狀況不斷,對於善忘的台灣社會而言,誰又能保證「馬特拉」事件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