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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2日報導】(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纏訟十多年的台北市捷運局和法商馬特拉公司工程延誤款訴訟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台北捷運局敗訴定讞,必須賠償馬特拉公司新台幣15億台幣(US$4,700萬)。
根據瞭解,雖然捷運局主張,馬特拉沒有在五年的期限內,要求捷運局賠償,已經超過時效,不過,法院並不這麼認為,因此,還是判定捷運局敗訴、必須賠償。
十多年前,承攬台北市捷運局木柵線機電工程的馬特拉公司,認為木柵線土建工程延誤,導致馬特拉機電工程延後,構成延遲履約,要求捷運局賠償新台幣20億元(US$6,269萬),由於捷運局並不同意,經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後,還是認定捷運局要賠償10多億台幣,不過,雙方為了要不要賠償的事,不斷打官司。
雖然台北捷運局認為馬特拉沒有在仲裁後的五年內執行仲裁結果,已經超過行使權利的時效,不過,案件上訴經過最高法院審理之後,法院仍然認為,馬特拉當時和捷運局之間所簽訂的合約,是屬於買賣與承攬的混合契約,並不是單純的承攬契約,因此,請求的時效應該為15年,台北市捷運局所主張的「5年請求權時效」並不合理,判決捷運局敗訴,必須賠償馬特拉公司新台幣15億元。全案就此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