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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聞

浙江餘姚——樓高良曠世奇冤始末

【大紀元7月21日訊】(轉自《中國輿論監督網》《中國百姓喉舌網》)

仗義舉報遭報復釀驚世奇冤

鐵窗生涯血和淚書坎坷人生

他被控與人共同貪污,然而同案犯卻替他大呼冤枉﹔被控受賄罪名成立,卻找不到行賄方﹔檢察院和被舉報單位聯手報復署名舉報人,書寫了浙江司法史上一樁驚世奇冤……20年的足跡,20年的血淚……不白之冤導致他妻離子散、孑然一身……請關注中國輿論監督網、中國百姓喉舌網聯合採寫的報道:

浙江餘姚——樓高良曠世奇冤始末

樓高良,原浙江省餘姚縣輕工局派駐湖南辦事處負責人,現年53歲。20年前,因為舉報本單位集團性偷漏國稅一千多萬後遭到打擊報復,竟然被以莫須有的罪名判刑10年,實際執行了八年零四個月。為此,他失去了工作,離了婚,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但八年零四個月的牢獄生活,並沒有磨滅掉他那顆正義、執著的心,刑滿釋放後,他一直在為自己的不白之冤而奔波……

1985年,正在積極爭取入黨的原浙江省餘姚縣(現改為市)輕工局所屬的有色金屬材料廠派駐湖南辦事處負責人樓高良,在回餘姚時發現了本系統正在“三廠一公司”進行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的集團性偷稅犯罪後,挺身而出揮筆疾書,於同年的九月二十日與十月二十日依法向當時的縣長進行舉報,要求依法下令追繳流失國稅回國庫。當時的縣長以保護“地方經濟”為由拒不追繳後,樓高良於同年八月十四日(挂號信編號為00430號)再次給縣長寫信,強烈要求追回稅款上繳國庫,並追究偷稅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然而他舉報的情況當時不但沒有被查實,舉報材料卻被轉到了被舉報單位領導人的手上。樓高良無比憤慨,於同年十月十二日在寧波電訊大樓給當時正在領導全國財稅工作大檢查的國務院副總理田紀雲發了舉報電報並打算親自上北京遞交舉報材料。

讓樓高良始料不及的是,此時檢察院出面,以樓高良有貪污受賄行為(被舉報單位非法收集的偽証就是樓高良所謂“犯罪”立案的依據)為由,將樓高良拘捕。從此,樓高良陷入痛苦的深淵。

餘姚檢察院指派李琳(被舉報單位餘姚縣輕工局屬財務人員施乃芬的老公)作為樓高良案的主案副檢察長、吳瑞華(被舉報單位餘姚縣輕工局屬財務人員顧月娥的老公)任公訴人,對樓高良提起公訴。如果說這些還不讓人感到奇怪的話,那麼,檢察院方面後來的做法就讓人更不可思議了。

為了認定樓高良有所謂的貪污受賄的事實,檢察院方面特邀請了被舉報單位及偷稅犯罪的責任人——餘姚縣輕工局及餘姚有色金屬材料廠書記胡岳均為專案組——自始自終參與了樓高良所謂“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証、審問、審訊工作,直到此案終結為止:這種賊喊捉賊的刑事辦案模式不能不讓人深思!

為了弄到樓高良所謂的貪污偽証,1985年7月28日,非司法人員的被舉報責任人胡岳均,單獨一人趕到湖南省衡山縣看守所,單獨提審了因為投機倒把被關押的,曾與樓高良有業務往來過的個體工商法人代表譚日新,透取了樓高良所謂的與譚日新共同貪污的“犯罪”証據送達餘姚檢察院作為立案的法定証據。以後收集的証據都是圍繞這一點,加以收集完成的﹔此外,檢察院和被舉報單位又到湖南株洲獲取了樓高良所謂的“受賄”証據。至此,樓高良所謂的“貪污、受賄”証據收集工作宣告完成。檢察院對樓高良提起公訴。











此發票當年被用來証實樓高良和譚日新共同貪污,然而,辦案人員和被舉報單位人(聯合辦案)在作為証據使用的時候,卻故意漏掉了能夠証實兩者之間為業務關系正常往來的背面文字說明以及相關單位的公章!這張發票的正反面的內容,能夠証實餘姚有色金屬公司和譚日新之間的正常業務關系!該發票來自於餘姚發票檔案庫!

從湖南衡山工業供銷公司到衡山城關日新冶煉廠,最後到最終的收貨單位餘姚有色金屬材料工業公司,這筆業務自始至終都是以原票轉讓後加管理費進行結算的!這樣一筆正常的業務往來,最後被法院認定為樓高良與譚日新之間共同貪污,而且作為最主要的所謂証據判處了樓高良有期徒刑14年,後被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為10年。

1986年4月29日,餘姚縣人民法院作出(86)余法刑字第26號刑事判決,“樓高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樓高良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1986年5月2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寧市中法(86)刑二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書,認定:

“原判決認定事實部份不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1、撤銷餘姚市人民法院(86)余法刑字第二十六號刑事判決﹔

2、發回餘姚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院發回後,面對枉法裁判的暴露,餘姚市法院又在1989年9月21日指使樓高良的被舉報單位餘姚市輕工局會計師作出“樓高良犯罪事實清楚”的鑒定書並蓋上輕工局公章後,作出了(1986)余法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維持了第一次的枉法判決。在這次案件審理的時候,有人公然對樓高良講:“樓高良你等我們退休後再去平反吧”。這次審判法官問樓高良“您最後還有什麼話說”?樓高良大義凜然引用了陳毅老總的名詩說::“大雪壓青松,青松挺且直,要知松高潔,待到雪化時”。法官很驚慌,對樓高良訓斥道:“你把我們當成什麼了?我們是大雪?”樓高良凜然道:“是的,你們是大雪”。法官不願意讓書記員把這首詩記錄到案卷裡面,樓高良堅持:你們不記錄,我就不在案卷上簽字。在樓高良的堅持下,該案卷宗裡面記錄下了陳老總這首詩的後半部分:“要知松高潔,待到雪化時”。

樓高良對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判決結果仍然不服,一式三份蓋上136個血手印再次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樓高良案件的時候,發生了戲劇性的一幕。

四堂會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質問一審公訴人吳瑞華以及一審法官,其中涉案的七張發票有對方單位領導簽字、會計作帳你們為什麼卻被認定為是樓高良貪污的依據呢?吳瑞華和一審法官低著頭說:“我們再查查看”。此時,樓高良提出對“貪污罪”的証據——與譚日新之間正常業務關系的發票——要求當庭核對原始發票,以顯示辦案人與被舉報單位內外勾結塗改發票客觀現實。此時,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卻合上了卷宗,對樓高良說:我們已經作了我們該做的,案件審理到此結束。

為維護這一起帶有迫害性的枉法裁判,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寧市中法(86)刑二上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1、改變原判對貪污罪的處刑部分和決定執行的刑期,其余維持不變﹔、

2、上訴人(原告被告人)樓高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樓高良宣讀判決書之後,樓高良當庭大罵:你們是貪官、贓官,你們聯手打擊陷害舉報人… …在樓高良即將被帶上警車的時候,審判長走出法庭對他說:樓高良,你不要罵了,我們工作已經做到家了,你到監獄裡面去申訴吧……

樓高良的刑期實際執行了八年零四個月。漫長的牢獄之災,沒有磨滅掉樓高良那顆正義、執著的心。在監獄裡面,他得到了舉報事實得到查証的消息!一直堅信自己沒有任何錯誤的樓高良,在監獄裡面仍然執著地要求入黨,向監獄看管中隊遞交了入黨申請書。這一舉動讓看管人員都感到十分驚奇。

94年3月5日樓高良刑滿釋放。出獄之後,樓高良仍然堅持為自己署名舉報被陷害而奔波,多次到北京上訪,其中的艱辛非常人可以想象。

樓高良擔心當年的証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年事已高或者找不到,於是從98年開始著手收集相關的材料和証據,足跡遍及大江南北同時也成了債務累累的“揚白勞”。通過不懈的努力,証據收集齊全,但涉及高層枉法裁判的案件他一次次申訴一次次被浙江省寧波中法及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2002年,已經50歲的樓高良再次作出驚人舉動,通過培訓班掌握了電腦知識,學會了電腦操作和平面設計技術,然後創建了中國《反腐血淚之窗》的網站,以鐵的証據字字血聲聲淚地控訴與揭露了執法腐敗罪行。他的這一舉動,讓當地某些官員驚慌失措,指示餘姚市公安部門再次對樓高良進行了迫害:跟蹤、監視、搜查、拘留……網站開通不久,就被迫關閉……

2005年7月中旬,根據樓高良提供的材料,中國百姓喉舌網站長魯寧平遠赴湖南株洲,對當年受賄案件的另一方以及共同貪污罪的當事人進行了實地採訪。

以下是魯寧平與當年的“行賄人”的對話:

筆者:當年有沒有人找你們認定你們對樓高良行賄?

鄧向榮(原湖南省株洲市湘江物資公司書記):沒有,也沒有人找過我們,說我們對樓高良行賄。

婁在根(原湖南省株洲市湘江物資公司業務員):我們的帳本等等被浙江餘姚方面來人給借走了,把我們的公章都借走了,可是,20多年了,卻一直沒歸還我們。

筆者:當年來的是什麼人借走的你們的帳本和公章?

鄧向榮、婁在根都對筆者表示,是餘姚方面的檢察人員二人和浙江餘姚輕工局、有色金屬材料廠書記胡岳均:共4個人。

筆者:鄧書記,你敢不敢用黨性來保証你對你98年給樓高良出具的証據和剛才你對我說的都是真實的?

鄧向榮:這有什麼不敢的?第一,我沒說假話,樓高良是冤枉的﹔第二,我們就是沒有對樓高良行賄,我們跟樓高良之間純粹的是正常的業務往來,就那他們判決樓高良貪污的那五百元吧,發票後面都有我們自己經辦人簽字的,這與樓高良沒有任何關系呀,我們真搞不明白,這都是明明白白擺著的事情,他們為什麼要陷害樓高良受賄?真不明白為什麼要毀掉我公司的全部做帳憑証和明細帳本及依法簽訂的九十多萬經濟合同?



筆者還採訪了原株洲市郊區生產資料服務公司經理何保洲。

筆者:你聽說過當年你們當地有人向樓高良行賄麼?

何保洲:沒有!樓高良這個人是“黃牛”(湖南話,意思是工作賣力),工作賣力的很,那時候想找他吃頓飯都難,工作起來不要命。可惜了,這麼個“黃牛”,讓人家整成這個樣子。



離開湖南株洲的時候,一個幫我們買車票的湖南人緊緊地握著我們的手說:“拜託了,樓高良是個好人,不應該受這樣的委屈!”

而所有這些人,要麼是當年樓高良當年的業務合作夥伴,要麼是當年業務合作夥伴的後代,這所有人給我們的感覺都是:樓高良是冤枉的!

在火車上,樓高良望著窗外勞作的人群、閃過的青山綠水,自言自語道:我的事情,多長時間才能有結果啊!筆者無語!

國家有關稅務檢查機關認定樓高良舉報事實的書面証據,浙江省餘姚市紀檢委作出完全否定這國家機關的認定並蓋有餘姚紀委公章的庇性的証書:中國輿論監督網、中國百姓喉舌網將進一步繼續報導與全國網友見面。

掩卷深思,許多的問號縈繞在筆者的心頭,揮之不去,筆者在此引用當年樓高良案件的辯護律師樓一釗在訴訟程序方面的兩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發票來路不正當。我國刑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証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証據。”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有色金屬材料廠書記胡岳均跑到湖南衡山縣看守所內向正在受審、關押著的譚日新收集樓高良的材料(案卷P-56)胡岳均單獨收集被告人樓高良的材料不知依照了那條法律程序。退一步說胡岳均即使是本案的偵查人員,也遵照回避制度執行(因85年8月樓高良根據國家稅令向本單位的偷稅、漏稅一案告發時,與書記胡岳均關系鬧得很僵),而胡岳均不但不回避,反而積極參案,不知用意何在。刑訴法第六十二條又規定“訊問被告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而胡岳均在衡山看守所訊問本案的另一名被告譚日新(當時譚還未判刑)時候,不知由哪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負責進行的(從現在案卷材料中缺少這方面的証據)。刑訴法又規定“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胡岳均作為偵查人員,為什麼訊問譚日新的時候,隻有一個人參加。而且這份材料又是本案的最早的調查材料(當時樓高良還未收審)。以後檢察院所調查的材料卻又在這份材料的基礎上所收集的。為此,本辯護人對胡岳均收集的材料,其真偽性、合法性都表示極大的懷疑。

(二)對本案的審理權是否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本辯護人也表示異議:(1)刑訴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樓高良既然是本案的主犯,犯罪地點(簽訂合同)在衡山,同案人員(譚日新)也在衡山。而為什麼對被告人樓高良的審理不移往衡山。(2)刑訟法二十條又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既然在起訴書中認定,樓與譚合謀,那麼譚日新85年5月前已被衡山縣受審,而遲發案的樓高良為何不移送到最初的人民法院去受審?

然而,當年律師的辯護意見卻被“忽略”掉了,如果當時律師的觀點引起法官重視的話,也許就不會有樓高良案件的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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