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因欠稅出境限制 須提供財產擔保
【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六日電)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稅超過一定金額時,會被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不過,財政部表示,如果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就可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指出,最近有一位欠稅人滯納89年度綜合所得稅兩千多萬元,因欠稅金額巨大,遭國稅局數度電話催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也赴欠稅人住處進行執行,雖然都沒有成功,但欠稅人已被限制出境。
不過,後來欠稅人要出國,為辦理解除限制出境手續,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欠稅人只好以第三人定存單提供擔保,並向執行官要求分期繳納,經執行官依法准許並製作執行筆錄承諾如期完稅,若屆期未完稅,就會對第三人擔保品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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