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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單純代言廣告 不必擔心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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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電)名人如單純只代言廣告,不必擔心負連帶責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薦證廣告規範說明草案,薦證者如果不是公平法第 2條第 4款定義的事業時,就沒有連帶責任問題。公平會委員陳榮隆指出,如7天內外界未有其他意見,最快7月底開始實施。

外界關心名人代言,如有廣告不實,是否要和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等負連帶責任?

公平會表示,如薦證者本身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2條第 4款所稱事業定義 (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人或團體 ),雖非廣告主,但薦證行為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換句話說,如果藝人或名人單純為某件商品代言,而不是公平法第2條第4款所規範的定義時,就不必擔心負連帶責任。

另外,公平會刪除外界所質疑以消費者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消費者須在廣告播出期間內仍持續使用該廣告商品或服務規定,及薦證者與廣告主間重要關係揭露、薦證者本身即為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等節。

美日多有廣告主和薦證者是同一人的案例。陳榮隆表示,刪掉薦證者與廣告主間重要關係揭露是考量台灣這種案例還不多,如未來有必要,可再增加。

對於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修正為僅限在薦證廣告商品、服務內容、品質有變更時,廣告主要負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薦證者在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在廣告中對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達見解的義務。

也就是說,如商品內容有變更時,廣告主要負責告知薦證者。

就以上部分,公平會舉例表示,一當紅名模在電視廣告中陳述某廠牌除濕劑具有良好除濕效果,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飾、皮鞋、皮件等。

在這情況下,名模必須確實有使用該廠牌除濕劑,才可作薦證廣告;日後如除濕劑成分有所變更時,廣告主必須先告知名模,確認名模繼續使用除濕劑,仍同意之前在廣告中所作的薦證內容,廣告主才可繼續播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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