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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的一封信

(我向總書記說實話)

【大紀元7月14日訊】尊敬的胡總書記,您好!

我是黑龍江省遜克農場(家庭畜牧場)負責人劉傑。

我於2004年10月18日寫給總書記您的一封信寄去,(為起訴國務院行政不作為一案的委託代理人趙岩請命)不知您收到了沒有,至今趙岩一點消息都沒有,我十分著急,為趙岩的安全擔心。因為我對總書記的尊重和信譽,再次給總書記寫信,敬請總書記您在百忙之中過目,用我們老百姓的大實話向總書記反映我經歷的實事。

是誰對抗黨中央的政策?是誰對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地方政府劫訪到中辦、國辦、全國人大信訪辦抓上訪人,超越職權、超越憲法、侵犯人權,剝奪訴權,這樣的違法行為觸目驚心。

2004年10月22日上午8點30分,劉傑去中辦、國辦、全國人大信訪辦上訪,到了中辦、國辦的胡同口,那裡站滿了全國各地的劫訪人員,他們攔截審問劉傑:“你是哪的?”劉傑說:“你別問我是哪的,我問你是哪兒的,是誰讓你們這麼做的,你把你的証件拿出來,你不拿出証件就無權審問我!”有的聽了就放開了,闖進一道道攔截,還有一道道的阻攔,劉傑問:“國家哪條法律規定的讓你們劫訪,您們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是誰批准你們的,是胡錦濤和溫家寶,還是江澤民批准你們這樣做的,你們把中央的批示拿出來,沒有批示,你們就是對抗黨中央的政策,對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眾目睽睽之中你們如此的瘋狂抓人,這是什麼地方?這是代表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為老百姓解決問題的地方,你們看那裡挂著中辦、國辦、全國人大信訪室的牌子,上面挂著五星紅旗和國徽,我們是奔著五星紅旗和國徽來的,任何一個人也代替不了,不是沖你們哪一個人來的。我公民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依法上訪訴訟,合法權利沒有得到保護,反而在中辦、國辦、全國人大信訪辦門口劫訪,我們的權利又被侵犯,你們的權利有多大?超出了中辦、國辦、全國人大的權利,到信訪院內大廳裡,門口全是劫訪的,比上訪的人都多。他們劫訪的這道關趕上“鬼門關”了,這些連推帶抓,有的還打人,劉傑來到這裡,趕進閻王殿了。二百多米遠的胡同口被各省的劫訪人員站滿了,把劉傑累的氣喘噓噓了,氣的心都要跳出來了。好不容易闖過了劫訪的道道“難關”,來到了信訪大廳,到中辦、國辦第3號窗口,排隊領表的時候,有十幾個劫訪人員查問劉傑:“你是哪的?你是哪的|……”劉傑氣憤的答復說:“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是犯人。”要排到窗口的時候,遼寧省一個女劫訪人員發現劉傑的身份証是黑龍江省的,就叫黑龍江省劫訪人員來到了窗口前,攔住劉傑不讓領表。劉傑大聲喊:“快給我一張表,我是行政賠償案件,請國務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的,我是按法律程序走的。我8月10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侵權申請,要求依法作出賠償決定,依法作出書面答復。”劉傑請求窗口給一張表,黑龍江省的劫訪人員不讓。劉傑說:“這裡誰說了算?我是找國辦,不是找黑龍江省的。”窗口裡接過去劉傑的身份証說:“不歸這管,找2號窗口去。”劉傑又來到2號窗口排隊,到窗口劉傑把身份証遞進去說:“我依法提出行政賠償,國務院、黑龍江省政府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三級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務院給予答復”。2號窗口的接待員不給表並說:“這不管,你告國務院上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告去。”劉傑說:“我不到法院、國務院依法作出決定和裁定。不賠,我不服到法院起訴,這是法律程序,國務院就應該履行法定職責。”接待員到裡面去研究去了,出來說你等著吧。劉傑聽說讓等著就得等。離開信訪大廳,劉傑跟內蒙古的孫大姐走到門外,突然竄上4個人把劉傑抓住,推進了一輛小車,是黑龍江省遜克農場法庭庭長閆曉麗、公安局長郝春立和干警馮畏,把劉傑抓上車就跑,跑出了北京城,劉傑說你們的管轄權在遜克農場,到北京中辦、國辦抓人,你們的權限有多大?超越職權,超越憲法,侵犯我人身自由權和訴訟權,訴權是人權的第一屏障,沒有訴訟權,所有的權利被你們踐踏、剝奪。中辦、國辦都沒有下令抓我,我犯什麼法了?你們拿出法律依據,你們是執法人員,懂得法律,這樣做是侵權行為,是違法的。遜克農場、公安局局長和法庭庭長說:“我們也沒辦法,我們聽上面指示不來不行,不把你抓回去,我們的工作就被撤職,我們也不願意來。上面下令20個小時必須趕到北京把劉傑抓回去,沒辦法,我們開小車連夜趕到。”劉傑問:“你們聽上面誰的指示,是中央胡總書記還是溫總理的指示,他們說是聽農墾總局和省裡的指示。當天晚上到吉林省四平鐵西賓館住下,劉傑身穿單衣,到黑龍江省氣溫下降下雪了,劉傑被折磨的病了,發燒,一路四天的顛簸,劉傑病重,到達北安劉傑胸痛氣喘,經醫生診斷是急性膽囊炎和肺炎。10月26日劉傑住進了遜克農場場部醫院,但劉傑發現為什麼各省劫訪的那麼凶,原來各級政府把錢都用到了劫訪人身上,在北京設立了駐京辦事處,發現上訪的人員,就給當地挂電話,他們利用劫訪為借口,搞旅游做錢權交易,不為老百姓辦實事,接回當地不解決還作假報告,所以上訪人不服,反復進京,信訪口互相扯皮,推諉,導致腐敗嚴重。我這一次,還是開小車來的,農場花掉一萬多元費用。劫訪人員住賓館坐小車吃飯店,旅游,這些錢沒用在解決問題身上。一年多少次以接訪為由,花掉了幾十萬元,劉傑回到遜克農場問場長孫木蘭說:“誰讓你們劫訪了!花掉這些錢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做起了交易搞旅游,這些錢能供多少失學的孩子上學,你們為什麼不為下一代想想,為老百姓想想,多做點好事留給後人,你們給後人留下好名還是罵名。所以上訪人有增無減,劫訪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給首都帶來不良的影響。給腐敗建起了一座堡壘。我看到這一切,經歷了這一切,真的失望了。我病倒了,住了15天醫院,到現在也沒恢復好,膽囊炎天天發作,隻得服藥控制,肺炎時有發作,經常咳嗽頭痛,難已入眠。我想看到什麼時候能見青天?公民的權利得到真正的落實,我堅持到底就是勝利。敬請總書記發揚“以人為本”對我們上訪人提起社會救助和法律援助,給予支持。謝謝!

祝您身體健康,大安!

劉傑 親筆

2004年12月10日

法律文書目錄

1、 1997年1月10日,下達的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1997)北遜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

2、 1999年8月30日,下達的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3、 1999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下達的傳票。

4、 2000年6月3日,下達的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1999)墾經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

5、 2001年3月23日,下達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黑農林經監字第15號民事裁定書。

6、 2001年5月21日,下達的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2001)墾經再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7、 2002年5月16日,下達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黑農林經監字第1號駁回再審通知書。

8、 1999年1月13日,下達的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1999)北遜民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

9、 1999年1月14日,下達的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1999)北遜民初字第9號民事裁定書。

10、 1999年1月15日,下達的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1999)北遜民執字執行通知書。

11、 1999年1月20日,北安農墾法院查封扣押清單住房73平方米一處。

12、 1999年1月20日,查封扣押財產清單。成年15頭,乳牛5頭,其中帶犢的5頭。

13、 1999年1月20日,北安農墾法院查封扣押清單,小四輪車一臺,拖車一臺,脫谷機、拖拉機、播種機、開荒犁、重耙、三鏵犁。

14、 1999年1月28日,執行筆錄,共計作價110500.00元。

15、 1999年2月2日和解協議書。

16、 1999年北安農墾法院拘留決定書,法院重復查封,重復執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解協議。北安法院拘留錯誤,沒有院長簽字,遜克農場法庭私自拘留。

17、 1999年9月8日,北安農墾法院執行拘留通知書上面有遜克農場公安局蓋章。

18、 1999年9月18日,北安農墾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正是秋收季節,大豆沒收蓋在雪裡一冬天導致絕產。

19、 1999年9月8日,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執行裁定書,付景江和盧兆風達成協議同大豆產品還債務,畜牧廠成了法院的生意場了。

20、 2000年11月6日,協議書,付景江與盧兆風丈夫秦守成協議,沒有用家庭畜牧廠財產抵押。

21、 証據家庭畜牧廠合同書和公証書。

22、 2001年6月1日,北安農墾法院(1999)北遜執字第7—2號執行裁定書,沒有執行通知書。

23、 2001年6月1日,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1999)7—3執行裁定書。

24、 2001年6月1日查封扣押清單,重復查封,沒有付景江簽字。

25、 2001年6月1日,遜克縣價格事務所,估價鑒定結論書,故意違法作價沒通過我方當事人,私自作價沒有我們簽字,遜克價格事務所人員參加打、砸、搶,對財產貪竊分割,後故意壓低價格。

26、 估價鑒定結論明細表,沒有日期私自作價。

27、 2001年6月6日,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公告,偽造遜克農場法庭故意造假,機車、農具6月1日當場砸碎賣給收廢鐵的了。

28、 2001年6月12日,執行筆錄是偽造的,6月1日,財產滅失,已經給對方了,12日還作執行筆錄,沒有我方簽字,上面簽字的人都是遜克農場法庭李波四人,和遜克農場派來合同甲方畜牧科人,公安人干部參加搶劫的人員簽字。

29、 2001年6月14日,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執行裁定書,重復裁定,重復制造假案,2001年6月1日,把財產搶光後下達法律文書,沒有我方當事人一個簽字。

30、 2001年6月18日,送達回証給師發安,我們向農墾中級法院提出復議,沒給答復。我們向農墾中級法院提出確認賠償,同時向農墾中級法院舉報,報案。

31、 2001年6月8日,省公安廳下達公函1份。

32、 2001年6月28日,省人大下公函兩份,1份給農墾中級法院,1份給農墾總局局長、書記。

33、 2001年7月31日,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下達通知書,控告檢(監察)發回北安處理,不了了知。

34、 2002年4月8日,黑龍江省北安農墾法院(2002)北法賠確字第1號決定書。我們向農墾中級法院申請確認沒有向北安申請確認,農墾中院私自發回確認違法。

35、 2002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2002)墾確賠字第1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36、 2003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賠償通知書。

37、 2005年1月12日下達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黑賠確字第9號駁回通知書。

各有關部門下達的公函目錄

1、 1999年9月14日,中共農墾總局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2、 1999年9月13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訪字78號。

3、 2000年1月,10日,農業部人民信訪接待室介紹信農訪字2號。

4、 2000年1月10日,黑龍江省人大辦公廳常委會辦公廳訪字第56號。

5、 2000年4月8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辦公廳訪字17號。

6、 2000年5月22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辦公廳訪字51號。

7、 2001年4月6日,最高法院立案庭。

8、 200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9、 200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1)訪字第13號。

10、 2001年6月11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受理控告申訴轉辦函(2001)第611號。

11、 2001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函1份。

12、 2001年6月12日,中共中央紀委檢查委員會公函1份。

13、 2001年6月28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給農墾總局書記的。

14、 2001年6月28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給農墾中院院長。

15、 2002年7月23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給省法院。

16、 2001年7月11日,黑龍江省高院黑高法轉字(2001)262號。

17、 2001年12月2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給省法院。

18、 2001年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1)訪字第13號。

19、 2003年4月16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訪字第30號。

20、 2003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給農墾總局。

21、 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法協函(99)號。

22、 2004年11月11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給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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