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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聞

被控貪污1448萬 劉金寶面臨無期徒刑

【大紀元7月14日訊】原中國銀行副董事長、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劉金寶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副總裁朱赤、丁燕生及原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總經理級幹部張德寶貪污一案,近日在吉林省長春市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對該案將另行擇日宣判。中国刑法专家称,根據法庭的指控,劉金寶至少要被處無期徒刑,甚至死緩。

據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金寶在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貪污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48萬余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772萬余元;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43萬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幣1478萬余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劉金寶案發後,有消息指事件涉及挪用中銀「小金庫」內的資產。所謂「小金庫」就是由管理層或官員將收入以外的部分業務運作所得抽起,另納帳外戶口,令有關資金不會反映在企業的帳目上,情如「私己錢」一樣,只是這些帳外戶口被確定為公款,亦會用作內部支出或補貼。暫時未知劉金寶擁有1478萬元巨額財產是否與「小金庫」有關。同時,市場廣泛流傳劉金寶涉及中銀違規借出20億元貸款給有「上海首富」周正毅。

明報引述中國國際刑法學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盧建平分析表示,劉金寶屬於3罪並罰,第一項罪名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貪污1448萬餘元,個人收取772萬餘元﹔第二項為收受賄賂143萬餘元,兩項罪名各可判無期徒刑﹔第三項為擁有1478萬餘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此罪性質較輕,最多判囚5年。但加起來,至少應判無期徒刑。

此外,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副總裁朱赤、丁燕生及原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總經理級幹部張德寶貪污一案也一併審理。朱赤、丁燕生參與共同貪污927萬余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均為211萬余元。同案被告人張德寶參與共同貪污972萬余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142萬余元。

值得關注的是,這次審理採取了「異地審理」辦法(即在吉林審案,而非案發的上海或香港),這在中國反腐敗重大案件審理中,已經成了一種慣例。這樣做直接的動機,是因為犯罪官員在當地都有很大關係網,於當地審理恐怕影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怕干擾審判機關的公正審理,這是中國國情所特有的司法現象。

但是法律專家批評異地審判違反了現有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直接違法的,只是法院違法沒人注意,社會對案件和疑犯的關注掩蓋了這種違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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