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減公僕薪酬 香港終審法院裁決
【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十三日電)香港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今天一致裁定政府在公務員減薪官司中勝訴,有關決定並沒有違反「基本法」。香港政府對裁決表示歡迎,而提出上訴的公務員團體則表示會尊重法院的裁決。
終審法院的裁決指出,政府透過立法削減公務員薪酬的決定,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的一百及一百零三條,即「公務員僱用條件並沒有低於回歸之前的標準」,
判決書指出,政府在回歸後兩次立法削減公務員薪酬,沒有違反「基本法」第一百條及一百零三條有關公務員薪酬待遇的條文,即「公務員待遇不可低於九七年回歸前水平」,但沒有說明不可減薪,也沒有保證薪酬一定高於以前。因此,政府有權改變公務員薪酬,而無需在合約內訂明。
法院認為,政府減薪是合法的,因此裁定政府在公務員減薪案司法覆核中勝訴。
另外,法院指出,由於這次訴訟引起社會關注,符合公眾利益,所以不會作出訴訟費命令,政府與公務員雙方要各自支付訴訟費用。
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對於終審法院司法覆核判決表示歡迎,認為這項裁決肯定政府當年的決定完全符合「基本法」,相信減薪決定是合法、合情和合理,是符合社會大眾和公務員整體利益。
他表示,有信心全體公務員會一如既往,緊守崗位,為市民服務。王永平指出,減薪後公務員薪酬水平已回復到一九九七年水平,現時沒有進一步削減公務員薪酬的空間。
香港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表示,會以平常心面對敗訴。他認為事件已告一段落,期望公務員繼續緊守崗位,挽回市民的信心。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表示,作為警察,他相信香港的法治制度,既然終審法院裁定政府立法減公務員薪酬沒有違反「基本法」,他們會尊重法院的裁決。不過,協會會繼續協助提出訴訟的警務人員,研究是否可以根據「基本法」其他條文,再次挑戰政府削減公務員薪酬。
香港回歸後,政府財政赤字增加,為了減少政府的開支,港府先後在二○○二年透過立法削減公務員薪酬,分兩階段把公務員薪酬減至一九九七年時的薪酬水準,即分別在二○○四年一月及○五年一月各減百分之三。其後,政府又在二○○三至○五年推出「○三三」減薪方案,即在二○○三年凍薪,二○○四及○五年則每年減薪百分之三,但有關決定遭到公務員團體反對,他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今年二月裁定政府提出的「○三三」減薪方案違反「基本法」。由於政府不服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