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軍購條例 應訂為常態軍購法源
【大紀元7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台灣軍購案在立法院的審議進度嚴重受阻,立法院法制局已對行政院版軍購條例草案完成評估,並提出對應草案,建議將軍購條例定位為未來重大軍購的法源,而非個案立法,未來政府可依本法提出重大軍事採購,預算仍以特別預算編列,但須分年編列與審議,而非一次審議、分年執行;由於本案具折衷性質,能否化解朝野歧見,備受外界關注。
由於法制局建議的「重大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定位為非個案立法,不是僅針對此次軍購案,因此草案取消政院版的四千八百億元經費上限,同時將重大軍購的範圍由政院版的飛彈、潛艦與反潛機三者,擴大為所有重大軍事採購,只要符合「非我國現有能力所能研發製造,且其項目及數量經立法院議決同意採購,並有必要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重要軍事裝備」的要件,皆可適用提出軍購預算。
立院法制局版同時將主管機關由政院版的國防部,改為行政院,國防部則成為執行機關,以避免執行者與監督者為同一單位。
至於預算編列,政院版針對此次軍購特別預算,制定一次審議、分十五年執行的規定,但法制局版本比照「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的規範,要求特別預算之編列需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由立法院逐年監督。
行政院期望軍購案能在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時,儘速審議通過,但立院朝野對於軍購條例草案仍未能凝聚共識,法制局對軍購案的評估報告,最近已發到立委手中,成為立委修法的另一項參考。
目前藍軍對於軍購案的批評,主要是認為軍購案不符合特別預算要件,不以年度預算逐年編列就是規避立院審議,法制局版則可滿足藍軍逐年審議的要求;至於行政部門,則有未來軍購特別預算無須先立法的「好處」,可直接送特別預算審議,節省一道程序。
評估報告認為,政院此次提出的軍購案,並不符預算法規定的特別預算要件,條例有個案立法之嫌,但如多數立委認為有立法必要,且同意以特別預算編列,則建議將草案改為非個案性立法;同時考量重大軍購的急迫性特點,將本法制定為編列軍購特別預算的法源,即可避免每編列一次軍購特別預算,就需制定一項法律的困擾。
對於非個案立法的處理方式,法制局在五月中邀請學者與官員舉行內部座談時,與會學者皆表贊同,認為可避免「因事設法」的法制紊亂,但國防部法制局則認為不妥,建議回歸預算法,如認為預算法規範不足,應修正預算法。
立法院的預算中心也疑懼此法將對行政部門大開方便之門,認為立院目前對特別預算有兩道關卡,一是須先提出特別法,二是提出特別預算,目前政院的特別預算幾乎是年年提出的經常性慣例,草案通過後,未來行政部門毋須提出特別法,就可依此提出軍購特別預算,將危害國家財政的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