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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放寬金控法利害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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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兼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避免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意旨及金融集團風險管理實務執行需要,金管會將修正金控法第4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非常規交易的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修正重點包括放寬七種交易類型以「概括授權」方式辦理,如價格或費率經主管機關或金融同業間組織核准、核備及備查,或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交易或租賃契約,換算為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約當利息,總額單筆未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交易等7種交易。

另外,修正重點包括有2種交易類型,可不受金控法第45條第1項有關應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及第4項有關交易限額規定限制,包括政府是金控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及企業因政府是金控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而屬於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列對象者。

不受金控法45條第1項經董事會重度決議的交易限額的還包括兼營信託業務銀行子公司,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但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以信託方式指示受託人,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列對象,辦理授信以外交易,仍應受同條文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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