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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日起逾期繳納停車費 降為三百元

【大紀元7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十一日電)台灣交通部今天表示,九月一日起逾期繳納路邊停車費,地方政府必須先以書面通知駕駛人在七天內補繳,催繳工本費可轉嫁駕駛人,如果駕駛人逾期仍未補繳才會開罰單,而且罰款由現行的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降為三百元。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停車費逾期未繳,即使是二十元停車費也會變成六百元的紅色罰單,立委多次質疑不合理,因此提案修法調降罰款,而且明定催繳程序。

交通部路政司指出,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的十三縣市有不同的停車繳費期限,基隆市、新竹縣和屏東縣最短,只有七天,台中市最寬鬆,期限長達三十天。

目前訂有催繳工本費的縣市僅四個,新竹市、台中市和嘉義市為五十元,屏東縣為三十四元,其他九縣市仍未定案。

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表示,逾期催繳和罰款的新規定將自九月一日起同時適用汽機車,而且是依照行為時的法律執行。駕駛人若在八月三十一日停車卻忘了繳納,罰單仍然是六百元起跳;但如果是九月一日停車,逾期的罰單經催繳後仍未補繳,罰單一律為三百元,但地方政府仍可繼續追繳積欠的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