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日電)電視廣告中,最常見到當紅名人同時代言多項產品,不論跟本身專業有無相關都插一腳,也因此,名人代言廣告常引起爭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著手制定薦證廣告規範,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姿汝肯定規範薦證廣告,對於代言人負連帶責任則持保留。
日前包括外國商會在內的八大公會促請公平會暫緩實施薦證廣告規範,不過,公平會立場表明:對於不實薦證廣告,基於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的立場,有必要加以規範,遏阻不實薦證廣告歪風,確保消費者權益與公平競爭的環境。
就確保消費者權益來說,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規範實施勢在必行,值得肯定;薦證廣告規範不是只有台灣獨有,在美、日、英等國家,同樣也對薦證廣告有所規範。
不過,劉姿汝說,各國薦證廣告規範重點放在專家推薦或醫學證明須有實證。像日本規範廣告中宣稱的效果、內容,必須提出合理的資料並經過實證。
但美國和日本的薦證廣告規範,並沒有提到代言人責任。代言人部分也是這次公平會在薦證廣告規範中引起業界反彈最力的部分,業者認為,如要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會增加與代言人簽約成本。
此外,就公平法第21條而言,不實廣告處分對象是事業、媒體、廣告主和廣告代理業,沒有提到代言人部分,這也是學者們比較關切的地方。
劉姿汝指出,代言人只是薦證廣告的一部分,但大家都把焦點放在薦證廣告的代言人;她贊成薦證廣告規範,但對代言人則持保留意見。
另一個問題是,現在廣告無遠弗屆,許多由外國人代言的廣告隨處可見,如果涉及不實廣告,未來規範出爐,如何處分?劉姿汝說,這需視行政罰是否可處分非本國國民。
對於這點,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坦承,執法上有困難,但不能因此就不規範代言人。
公平會委員會在兩個星期前就著手審議薦證廣告規範,為慎重起見,余朝權說,對規範的制訂是「字斟句酌」,因此,經過兩次審議尚未出爐。
國外代言廣告大部分和代言人有關產品,像運動員廣告就傾向運動產品有關,消費者對這樣的廣告也才有認同感;在台灣,只要是當紅藝人,什麼樣的產品都可廣告,相對引發爭議較多,這也是公平會決心規範代言人的原因。同時也提醒名人,代言產品前還是要真正了解所代言的產品,不是講幾句台詞,酬勞就可輕鬆落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