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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輝:從吉迪恩等案看美國社會金錢與法律的關係

【大紀元6月9日訊】中國民間有句古話: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我想這句話至少表達了這樣兩層含義:一是打官司需要訴訟費、律師費,沒有錢是進不了法庭的;二是打官司需要用錢來賄賂、收買法官,沒有足夠的錢,即使走進衙門也是沒有意義的。無論就那層含義而言,這句典型地說明金錢與法律關係的漢語,在講英語民族的美國卻並不靈驗。

對美國法律稍有知曉的人都知道,美國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中的最後一條即是,如果嫌犯請不起辯護律師,法庭應免費為其指定一位律師。這一保護窮人司法權利的規定,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在一系列案件的裁決中作出的。美國憲法第6條修正案規定,嫌犯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但有權還得有錢,所以這條法律對一貧如洗的窮人來說基本上沒有什麼意義。193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一案中裁決,法院應為被控犯死罪的窮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這個判決對捍衛窮人的憲法權利,應該說是一個歷史性的開端。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訴溫賴特一案中繼續裁定,州法院應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窮人吉迪恩因涉嫌盜竊而吃官司,他要求法庭免費為他提供一位律師而被拒,並不明不白地被判5年徒刑。吉迪恩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並由法庭為其指定了免費辯護律師,最後的判決結果是吉迪恩無罪釋放。1972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又把歷史往前推進了一大步。在對阿傑辛格訴漢姆林一案的裁決中,最高法院規定,地方各級法院應免費為被控僅犯刑事輕罪的窮苦被告人提供辯護律師。從此之後,不論罪大罪小、罪輕罪重,一貧如洗的窮人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庭,法院必須免費為其提供辯護律師。從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一系列判決所確立的原則表明,在美國這樣一個資本主義國家,窮人是能夠得到司法援助和公正的司法審判的。

另外,在美國打維權官司,除了律師費外,其他的訴訟費用也非常高昂,一般人難以承擔。因而,在美國幾乎每一個著名的公民維權官司的背後,通常都有各種民權組織的鼎力支持,如美國著名的民權組織──美國公眾自由聯盟──在支持公民捍衛言論和信仰自由等維權官司中,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否則,我們很難想像財力極為有限的個人、尤其是窮人在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同強大的政府對抗。

當然,有人可能會搬出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來論證美國的法律仍然是「有錢能使鬼推磨」。筆者不否認,有殺妻嫌疑的辛普森之所以被法庭宣判無罪開釋,金錢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金錢在辛普森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合法的和光明正大的,因為辛普森是用重金去大肆聘請價格昂貴的「夢幻律師隊」,而不是用重金去大肆賄賂和收買法官。而正是這支價格不菲的「夢幻律師隊」運用自己高超的專業水平,發現員警在辛普森一案中有重大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式的行為;同時發現警方為辛普森定罪的所謂證據不僅是疑點頗多,而且是破綻百出。因而,金錢在辛普森一案中所起到的是澄清事實的作用,而不是顛倒黑白、歪曲事實的作用。辛普森被判無罪,不是「有錢能使鬼推磨」的結果。辛普森沒有用錢去幹骯髒違法的事,而是去幹清白合法的事──聘請律師。真正的「有錢能使鬼推磨」,則是用金錢去賄賂法官,從而致使法官罔顧事實地作出不公正的錯誤判決。這樣一種公然的司法腐敗在把法律看得如同上帝一樣神聖的美國,幾乎很難覓到。如果說,辛普森最終被判無罪,純粹是因為他有錢的話;那麼,為什麼比他更有錢的拳王泰森同樣花重金聘請了一幫知名律師,卻未能逃脫被定罪的厄運呢?看來,金錢對美國法的影響並不是某些仇美「憤青」所想像的那樣無所不能。

在當今中國,用金錢來賄賂法官、從而影響法律的公正判決的事情並不鮮見。民間廣為流傳的「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還說法制不健全」的民謠,就深刻地揭示了某些法官不僅接受被告的賄賂、甚至接受原告的賄賂這一事實。因而,「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以及「有錢能使鬼推磨」等民諺,不僅是古代中國,同樣也是當今中國金錢與法律骯髒聯姻的寫照。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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