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本案沒有贏家
【大紀元6月8日訊】龍泉市森林公安是以林樟旺們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名義進行刑事立案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不久,龍泉一中層官員去森林公安分局了解林樟旺情況,龍泉公安方面堅持法辦林樟旺們的重要理由是:根據全國人大的司法解釋,修建機耕路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
立即到廣西國土資源局咨詢,地籍處莫主任明確告訴我,修建機耕路絕對沒有“改變土地用途”!因為,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1﹞255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和編碼,三級(153)的農村道路,指南方寬等於或大於1.0米,北方寬等於或大於2.0米的農村村間、田間道路(含機耕道),其中明確列明機耕道屬於農村道路。
隨後,莫主任送了我一份最新版的《土地分類和編碼》復印件。(同時証明麗水公安處長在回答大xx記者採訪時的說法也是錯誤的。﹝記者:處長,該機耕路除了部份林地外,還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淺灘等算違法嗎?處長:算違法,他在未批先用的情況下,已經是違規非法佔用林地,應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根據《土地分類和編碼》,荒地、荒草地、沙地、裸土地、小溪淺灘等屬於“未利用土地(包括難利用土地)”而不屬於農地或林地。)
要構成非法佔有農地罪,客觀上必須具備:一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即指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審批程序,而非法征用、使用此地用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修建工廠、建造住宅等非農用途﹔二是非法佔用耕地較大﹔三是造成農地大量毀壞的結果。
且不論龍泉公安對違法主體認定有誤,僅憑修機耕路的沒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這一條,不僅林樟旺們與刑律無涉,姚坑村人也並未觸犯刑法—-本案中,姚坑村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益人具有支配涉案土地權益的實體資格,它的使用隻是違反了有關使用的要式程序,而這種被違反的程序也隻能是有關行政監管法規,而不是刑法。
問一位從鄉鎮上來的退休官員,如果他遇到這種情況如何處理,他的回答讓我大受啟發。他說(大意):如果個人或部門目的隻抓錢,那就把人抓起來慢慢折騰,以法律名義狠狠敲上一筆,就象龍泉公安那樣—-從部門利益、個人眼前利益,從經濟人的角度看,龍泉公安那樣做是無可厚非的。追求部門利益、個人眼前利益最大化,追求“合法傷害權”最大化嘛。僅抓鄰縣人而不抓本縣(市)姚坑村民,已算手下留情,帶有“地方保護主義”味道了﹔
他說如果目光放長點,那就採取另一種方式:讓姚坑村補辦手續,有關費用可以讓林樟旺幾個出,如有貪心還可以適當罰點錢—-其實更該懲罰的是政府有關部門,如當地林業站—–然後著重宣傳林樟旺等人“睦鄰友好”、熱心扶貧和公益的事跡,宣傳兩個山村自力更生齊心合力謀發展的事跡。那樣一來,既抓了政績,又抓了典型,還得了人心和名聲,維護了農村、農民利益,調動了廣大農民修路、致富和發展的積極性。政府、領導、雙方村民都成了蠃家和受益者—-唯一受損的是公安部門,在這件事中撈不了外快還被邊緣化了。
妙哉,真乃鑿輪老手大智慧也。對於“其實更該懲罰的是政府及有關部門” 此言,我尤有同感。在開始和整個修路過程中,林樟旺們多次向政府和林業部門打過招呼作過匯報,當地林業行政部門也多次到過現場,卻都沒有對修路行為作出制止、警示或處罰。如果追究起來,當地林業部門的瀆職罪和行政不作為是無論如何逃不脫的,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在處理此事過程中,更是存在嚴重的濫用職權、勒索斂財等違法行為。
現在,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乃至姚坑村似乎都逃脫了應該承擔的責任,林樟旺等人特別是林樟旺則成了替死鬼,百姓無知,蒙冤莫訴,功罪顛倒,莫此為甚。
其實,姚坑村民也是受害者,他們通過“外資”修路發展和致富的希望已經破滅,修成的路因無人管理多處塌方而不通,由於難以忍受生活的閉塞和貧困,加上害怕遭到龍泉市公安的追究處罰,姚坑村已有不少村民外逃和外出打工了。
從更高層面看,不論結果如何,此案沒有贏家:事件大範圍曝光後,當地政府和領導的瀆職和行政不作為縱不受到追究,也難免給仕途蒙上一層陰影,至於龍泉公安,聰明反為聰明誤,借此發一筆橫財的美夢早已破碎,還成了海內外梟兄梟弟梟師梟友之仇人和敵人,臭名遠揚,後事難料。當地官民矛盾、黃塔與姚坑的歷史矛盾都進一步深化,大麻煩還在後頭呢。
損失最大、受害最深的是法律尊嚴和“黨和政府”。法律被曲解,被褻瀆,成了利益集團借以剝削、迫害弱勢群體的工具(其實本來就是)﹔經過素質低劣又愚蠢貪婪別有用心的龍泉公安等干部們“代表”之後,“黨和政府”在民眾眼裡更加成為阻礙農民致富、農村發展的攔路石,胡溫制作的親民、富民、民本之類溫情脈脈的外衣則成了皇帝的新衣!
2005、6、8(//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