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銘坤台北七日電)國民大會今天複決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重點包括立法院自第七屆起,立委席次減半為一百一十三席、任期四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產生;廢除任務型國大;公投入憲。為中華民國憲政寫下新頁。
國大複決修正重點包括廢除任務型國大,將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從國大複決改由公民複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國大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改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立委自第七屆起,由現行二百二十五席,減半為一百一十三人,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分區立委保障婦女二分之一。
公投入憲部分,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原由選出的任務型國代複決,改由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
國大複決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包括第一、二、四、五、八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
第一條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有關國民大會的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三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條修正內容如下: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四條修正內容為: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五條修正內容如下: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第八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第十二條 (新增):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