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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曾仁全 : 透析聶樹斌和佘祥林兩冤案

【大紀元6月4日訊】但丁在《神曲》地獄篇的入口處看到這樣一段文字:“從我這裏走進苦惱之城,從我這裏走進罪惡之淵,從我這裏走進幽靈隊裏。我是神權,神智,神愛的作品,除永存的東西之外,在我之前無造物。我和天地同長久:你們走進來吧,把一切的希望拋在後面罷!”這個地獄之門,恰似二十世紀中共的司法體制。

今年三月以來,在中國大陸暴露兩宗冤案的始末,第一個冤案的主人公聶樹斌已成為孤魂野鬼,再也說不出他的冤屈了,而第二個冤案的主人公佘祥林還活著,湖北省京山縣法院已還他一個“清白”之身,他的律師正在申請國家賠償。

真凶十年後“現身”

今年1月18日,河南滎陽警方抓獲一名可疑男子,經審訊該男子,他交代了曾在河北廣平等地奸殺4名婦女的犯罪事實。1月19日,河北廣平警方將這個名叫王書金的男子押回,之後押解其到石家莊市郊區作案現場指認時,卻從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書金犯下的凶案,案發當年已被當地警方偵破,強姦殺人犯聶樹斌10年前已被執行了死刑。

一起強姦殺人案的真凶王書金竟然會在10年後才被“偶然”發現,而無辜的“兇手”聶樹斌10年前已經被執行了死刑、含冤而死,這是一起令人髮指的冤假錯案。10年,真正的殺人兇手逍遙法外,一個無辜者卻命喪九泉。毋庸質疑,沒有公安機關的錯捕、沒有檢察機關的錯訴、沒有審判機關的錯審,慘劇不會發生,冤案不會製造出來。在整個案件過程,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到審判直至死刑復核,許許多多司法人員都參與其中,或查、或訴、或審、或核,他們都是以“維護正義、執法為民、司法為民”為“己任”。但是,一個冤假錯案沒有因此而得以避免,一個僅只有21歲的鮮活生命沒有因此而得以拯救。

“亡妻”復活引發彌天冤案

與聶樹斌冤案相輔相成的是佘祥林冤案。2005年3月31日,《人民網》以“殺妻”入獄11年妻子突然“復活”為題,報導了佘祥林的冤案始末。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同年4月11日,雁門口鎮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死者與張在玉特徵相符。縣公安局民警經過“偵察”,相信了“死者”張在玉親屬的說法,認定其丈夫佘祥林故意殺人嫌疑,將其逮捕。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荊州地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訴後,省高院認為此案“疑點重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就這樣,佘祥林曾兩次被宣告“死刑”,後因“證據不足”逃過鬼門關。儘管這樣,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然而,今年3月28日,已“死去”11年的張在玉突然現身,神秘“復活”。一樁彌天冤案由此被揭開。雖然張在玉“復活”了:她在外不僅活的好好的,而且還與另一男子生有一子。

“三講”高潮與猙獰司法

這兩起大案都發生在九十年代中期,正是江澤民執政鼎盛時代,正是深入貫徹學習“三講”運動的高潮時期,從上到下都要求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標語口號張帖于每個公檢法幹警的會議室、辦公室、審訊室、審判室裏,與過去縣官判案的“明鏡高懸”如出一轍。在這太平“盛世”,一切都是那麼美好與和諧。

但是,有著幾千年徇刑逼供傳統“美德”的中國司法系統,在中共當權後的半個世紀屢見不鮮,到二十世紀末九十年代的仍然司空見慣,大多數案件都不是被“查”出來的,更不是被“審”出來的,而是靠“逼”出來的。聶樹斌受了多少肉體的折磨才“招供”?他現在自然不會說話了。從現在有限的報導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由於強姦案所謂的“不公開審理”,1995年3月,石家莊市中院一審開庭時聶母未能進入。但在法院門口,她看到兩個法警把兒子從警車上押進了法院。庭審結束後,聶母提出想見兒子一面。在主審法官康平平和辯護律師張景和的陪同下,她在法庭後面一個小屋中看見了半年未見的聶樹斌。聶樹斌當時背對著門,雙手抱著深垂的頭正低聲哭泣。

“樹斌!”聶母哭著喚了聲,聶樹斌在抽泣的顫慄中突然轉身,放聲痛哭,一聲一聲地喊著“媽——”,淚水滿臉。聶母痛不欲生地說:“我們只是哭,只是哭。”僅兩分鐘時間,兩個幹警惡恨恨地分開了母子,嘴裏督促著:走吧,走吧。法官推著聶母的胳膊說:快走,快走開。聶母被法官從小屋推了出來,就這樣和兒子作了最後的告別。聶母後來面對記者說,她總覺得兒子當時有話要說,因為激動加上口吃(聶樹斌有較嚴重的口吃),沒有來得及說出口。

在聶樹斌被捕後直至槍決的這段時間裏,除辦案人員外,和聶樹斌接觸最多的便是辯護律師張景和。當時,張景和會見聶樹斌時曾問,你第一次說沒幹,第二次怎麼又說幹了?聶樹斌只是膽怯地說,“打了”。 這個“打了”二字包含著多少“豐富”的內容?封建王朝的延杖和夾板子的法庭雖然不存在了,但是,現在黑惡的執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毒打與折磨的花樣更多,不怕你不招供。不盡職的律師與草菅人命的公檢法人員,就這麼在“複雜”的司法程式下,簡單地處決了一條鮮活的生命。

毒打十天十一夜

“我遭到了殘酷的毒打、體罰和刑訊逼供。”在出獄的第一時間,佘祥林面對眾多媒體,出具了自己多達數十頁的申訴材料,並不止一次地講起他4年看守所生活的“不幸遭遇”。

據佘祥林稱,他曾經被公安機關連續審訊長達10天11夜。在這10天11夜裏,佘祥林只要合上眼皮,遭遇的不是飛來的嘴巴就是警棍,只要低一下頭,系在電話線上的手銬就會“通電”,他就會全身心痙攣地在地上哀嚎不止。公安機關百般折磨他的目的就是要他“聽話”、“認罪”。經過連續數天的非人折磨,佘祥林自然是“聽話”了,“認罪”了,員警叫他怎麼說,他就怎麼說;員警暗示他怎麼寫,他就怎麼寫。他在回億當時認罪過程時,悠悠地道:“偵查員叫我將關橋水庫機台的構造畫出來,可我從來就沒去過那裏,且根本就沒有殺人,怎麼能畫得出來?不管他們怎麼打我罵我,我也說不出來。

就這樣,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些公安人員見我實在說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將我拉到寫字臺旁,替我畫了一張‘行走路線圖’,並叫我依照他畫的那張圖畫了一張。”“我在這之前‘交待’是用木棒殺的人,他們就要我說出木棒在什麼地方,除了受到更多地毒打之外,自然是找不出木棒的‘證據’;這次我只好說是用石頭殺人,因為想到石頭到處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頭我可以隨地撿一塊石頭給他們,這樣就可以少吃虧。”

對於當時“指認現場”的情景,佘祥林說道:“他們用車將我裝在一個湖邊,問我在什麼地方殺的人,我隨便指了一個地方,他們就給我照了相。而後要我交出殺人的石頭,我準備隨便找一塊石頭給他們,誰知那地方根本就沒有石頭,在公安人員的帶領下,尋了好半天才尋到一塊石頭交給了他們,他們如獲至寶;公安又將我架到堰塘的另一頭站定,問我屍體沉在哪里,我見站的地方有很多廢紙,就猜定死者是在這個方位,他們就給我照了相。”

“當時我已被殘忍體罰毒打了10天11夜,我只有一個願望就是希望能儘快地休息一會,只要能讓我休息一下,無論他們提出什麼要求,我都會毫不猶豫地順應。”但是,是否屈打成招、刑訊逼供的問題,當人民日報記者近日採訪當年辦案的經辦人盧定成時,他一口咬定沒有刑訊逼供。

盧定成當年是京山縣刑警大隊大隊長,這件案子是他一直參與偵破的。當記者問他對於這個冤案怎麼想時,他說:“現在回想起來,感到十分的遺憾。遺憾當時沒有給兄弟們一個禁令。”記者又問到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時,他回避主題說:“像這樣大的案件,我們一般是不允許,也不敢刑訊逼供的。”記者又問道:“佘祥林沒有作案,但他怎麼就會承認殺了妻子,而且還有像起訴書上寫的那麼多的作案細節呢?” 盧回答:“現在想起來好象還是個謎一樣。也就在前天,我還對當時的案卷看了一下,當時的確記載了佘祥林承認用了19公斤多的石頭作的案。而我們稱的果然也是19公斤多。”

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這個當年的刑警大隊大隊長,已升任京山縣公安局副局長了。這樣一個草菅人命的警官,辦了這麼大一個冤案,竟然將其升官了。這個司法體系還有多少正義可言?這個制度還有多少公正可言?

第八大罪惡

聶樹斌永遠的不能開口了,一個冤假錯案沒有因此而得以避免,一個無辜者的生命沒有因此而得以拯救。但是,活著的佘祥林向人們說的一席話透析了這個司法之黑惡,面對成群結隊地上門造訪者,他表情平靜。“有人製造冤案,還不是我一個、兩個,在我勞改的沙洋農場還有很多!”

聶樹斌和佘祥林冤案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執法人員手裏發生了。是的,聶樹斌的死和佘祥林十一年冤獄緣於某些涉案公安人員和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貪贓枉法,但是,這並不是導致聶樹斌含冤而死和佘祥林十一年牢獄之苦的根本原因。在筆者看來,聶樹斌的死是一種“制度性的死亡”,殺害他的真正“兇手”是我們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員警權利過大、公民權利得不到合法的保障,司法腐敗,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漏洞百出等嚴重問題等,正是這個黑惡的制度給了枉法者以枉法的膽量,給了徇私者以徇私的機會。在這種制度下,權力缺乏制度性的約束,權利缺乏制度性的保障,濫用權力和踐踏權利就會成為一種常態,出現冤假錯案也就順理成章、不可避免。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一個不公正的制度,怎麼可能給民眾一個公正的待遇?從這個意義上說,聶樹斌的死是一種偶然,更是一種必然。即使聶樹斌倖免一死,還會有張樹斌、王樹斌會成為這種制度的犧牲品,成為冤死者。即使不會成為冤死者,也會有千千萬萬個象佘祥林那樣的冤獄者,他們喊天天不應,叫地地不明,新華網報導:多年來,佘祥林及親屬一直申訴不斷,那末,就是說,只要佘的妻子張在玉不“復活”的話,佘的冤案將永遠地成為歷史的沉寂,他即使出獄後,也要背著“殺妻”的沉重十字架含冤度過後半身了,現有的司法制度永遠不會認錯了。

這種冤假錯案在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國土上還有多少?可能無法統計。君不見,每年每月每日上訪北京的人員有多少?除了員警粗暴的拳頭和手銬外,上訪者哪有伸訴冤假錯案的地方?

但丁在《神曲》中,依據人類罪惡分為七大類。所謂七大罪惡,就是驕、妒、怒、惰、貪財、貪吃、貪色。而中共制度集各種各樣罪惡之大成,是第八大罪惡。

2005年5月3日

──轉自《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