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惡之人應該受到懲罰,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對惡的定義有些差異,懲罰方式也有所不同。古代、近代社會對惡的懲罰常常是砍頭、押入大牢或打幾十大板,這些方式被現代人認為是野蠻的、殘酷的、非人道的;現代文明社會反對這種做法,代之以罰款、拘留、判刑——強制勞動改造、甚至槍決。在中國農村,抓到小偷小摸或是擾亂社會治安的小流氓,受害者、聯防隊或是派出所往往要揍他一頓,以示警告。雖然這種懲罰手段不值得提倡,也不算什麼大錯,可是這種原始懲罰手段常被濫用,有時打得太重釀成嚴重後果,更多的時候並非對罪惡的處罰,而是企圖通過“打”的方式讓嫌疑人束手就犯即刑訊逼供,造成冤案。
在大城市的遣送站,為了防止潛在的犯罪事件發生,公安機關常常把那些沒有暫住證、沒有身份證的外來人員關進遣送站,每天給幾個饅頭充饑,拉屎拉尿在沒蓋的馬桶裏,地鋪又髒又臭,還有蝨子之類的寄生蟲。各地的人都有,人多且雜,剛進去時不是受到統治裏面的勞改犯(用勞改犯來管理)就是受到先進去的人的毒打、淩辱。那不是人生活的地方,有些拘留所、臨時收容所也是一樣,不過這都是暫時的逗留處,倘若條件好一點,有些出門遊蕩的好吃懶做之徒就會賴著不走,並且有時政府也無力解決大量的被遣送人員。
看守所、監獄不是暫時逗留處,關押的都是等待或已經判刑的牢犯或勞改犯,雖然這些人都是做惡或被認為做惡才關進來,既然已經決定要剝奪他們的自由,強制其勞動改造幾年、十幾年甚剝奪其生命,這樣的懲罰已足以抵銷他們的惡,更何況牆外的人們並非都是好人,牆內的人也並非全是壞人,也許懲罰他們的人有可能比被懲罰的人還惡。因此不要把他們折磨太久,不要把他們折磨太慘,這不公平,也不人道。
一、辦案期限
看守所的日子太難熬,未宣判前心裏又太焦急,牢犯們都希望早一點宣判,早一點有結果,早一點出看守所的門上農場,在看守所多呆一天就是多被折磨一天。雖然在看守所羈押一日也抵刑期一日,對這些農民牢犯來說,他們寧願到農場去幹活,能吃飽飯,誰願意長年累月閑坐在二十多平方米的小監室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第97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第125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第14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從關押的那一天起應當在四個月內宣判。在我知道的那些普通案件,即只有一、兩個作案、情節簡單,或者是單一案子,能在四個月內宣判只有不到30%,五個月內能宣判的不超過一半,有一半普通刑事案宣判時已經進入第六個月,更不用說那些複雜的或流竄犯的案子。
偵查終結最多不超過二個月,普通案件大多都已偵查完畢才羈押被告人,大多數案件能在兩個月內移交檢察院,時間被拖延主要是檢察院和法院,從案子移交到檢察院至法院宣判,很少有案子能在兩個月內完成,交通不便地區只能影響到偵查而不會影響起訴和判決。至於上訴案件耗時更長,我從沒看到過哪一樁上訴案件能在一個月內審結,最短的是梁、吳破壞選舉案上訴時間也要二個月,因為其家屬為此案到地區不止十次,又有熟人在中院,並且沒幾天就到春節,無論如何也想在春節前出獄。其他上訴案一般都要半年時間,不服一審判決的許多牢犯不上訴的原因就是寧願到農場多幹兩、三年也不願在看守所多呆五、六個月,並且上訴被減刑的可能性又不大。
大多數案件不能在限期內審結,司法機關的理由是人手不夠,不過這並非真正的原因,因為如果司法機關人手人夠,也即意味著案件發生的速度超過他們能處理的速度,這樣案件就應該越積越多。兩個月發生的案件要三個月才處理結束,四個月發生的案件就必須花六個月才審結,依此類推,兩年發生的案件要三年才外理結束,那麼發生在第三年的案件都必須等到一、兩年後才能審結,這顯然不可能。一審判決大約都是六個月,二審判決也再需要六個月,下一批再下一批並沒有變成八個月或九個月,說明案件發生速度與處理速度相當,不存在人手不足,倘若是今天的事拖到明天,明天拖到後天,後天就只好拖到外天才完成。處理案件當然需要時間,一個人一個星期處理兩樁普通刑事案應該沒問題,否則《刑事訴訟法》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就毫無意義。案件常常被超期很長時間才審結的主要原因一是拖拉;二是“讓他們多關一段時間才知道坐牢的滋味,以後不敢再犯法”或是“勞改犯嘛,想磨多久就磨多久,上訴不是件好事”;三是一種虐待癖吧。
為了避免在看守所受折磨,有關係的人就取保候審,有些是想早一點出那道門,也通過關係讓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儘早結案,辦案人員為了回報牢犯家屬的厚待,儘快審結是必不可少的。
“附馬”謝是看守所所長的女婿,他讀書不多,可能只有初中水平,腦袋較機靈,感興趣的東西如打康樂球、打麻將、下象棋等帶有“賭”味他學得很快,也學得很好,不感 興趣的東西如讀書寫字學起來又笨得出奇,跟我學幾天中文拼音只學到幾個聲母,並且過兩天又幾乎忘得一干二爭。從四川出來打工什麼都幹,後來慢慢發跡,是個小老闆,有了錢就忘掉自己姓甚名誰。喝酒的時候,因為別人的話他聽不入耳,於是就把對方的牙齒打斷兩顆。他想私下了結,拿點錢打發,可對方不缺錢,告他故意傷害,我們有緣關在一起。
看守所所長比之麻小得多,可是這個王國的臣民以及他的大臣們被他統治得服服貼貼,附馬應當受到優待。在監室裏隨地吐痰,我很婉轉地說那看起來心裏不太舒服;熱天夜晚我睡地板,他睡我位置,中午休息我把他趕回其位置,他覺得睡在地板上人來人往有失體面,而拒絕午休,老黃想如果他在其岳父面前講一句好話,以後的事情會方便得多,因為有這種那種欲望,並且我也無權干涉他們互換位置;只要他覺得熱,到放風壩看盆裏有水就往頭上一沖,不管是誰接的水,看守所定時開自來水,每個人每天最多只有兩盆左右,幸好他懶得洗澡;夜間又悶又熱,他答應給“猴子”買肉,“猴子”就用硬紙板幫他扇風直到睡覺,幹部問我謝為何買那麼多肉,我說別人幫他扇風他就買肉請別人吃,也許是這一“告密”使我在以後的一年多時間裏幾乎看不到其岳父大人的好臉色;要是某個牢犯有小病竟然不起來早鍛煉——圍著12平方米的小風壩跑步,或有時只是跑得慢一點都有可能被拉出來上腳鐐或跪地幾十分鐘,而謝不僅不跑,他睡在木板上時幹部都不敢過來看…… 十天左右謝到伙房閑坐,一個星期後他取保候審。
大約一個多月以後,監室裏的牢犯被五花大綁拉到法院宣判,他們看到謝也坐在觀眾席的前排上抽著煙,念到最後一個是:謝××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 ,直到此時牢犯們才知道謝也是來宣判,當然是緩刑。
岳父大人知道謝脾氣暴燥,故意讓他來坐幾天牢(每餐都由岳父從家裏帶來),派出所石所長儘管也被判刑,可牢房是啥樣他都沒看到過。
阿轉因盜竊被石所長抓進來,他和小黃同一天被拉去宣判,阿轉已進來了八、九個月,當然不知石所長在背後幹了些什麼。阿轉被判一年,他回來時興奮的原因並非沒幾個月就滿刑,而是“抓我進來的石×也來宣判”,大家問那所長犯什麼罪,阿轉和小黃說:“念判決的時候,有強姦、傷害和貪污,可不知道為何判緩刑”。後來才瞭解到,石×與某姑娘發生關係,姑娘本有些不正經,雖然被控告,可罪名不成立,而檢察院的起訴又寫有這一罪名;至於傷害罪是他用槍把人打傷。被判刑,工作沒丟,所長的位置卻沒有,他嫌工資低,沒多久聽說他辭職不幹,買車跑生意。
重大複雜的案子辦案期限被拖延,人們可以理解,許多單一的、簡單的小案也要七、八個月才宣判,這只能解釋為想讓他們多受折磨。持刀搶劫的羅、朱、陳不僅把搶劫變成敲詐,把被抓獲改成投案自首,從被關押到釋放出獄僅52天,如果不是春節那段時間上班不太正常,他們可能還要被提前十天左右。張進了多次牢房,把人砍成重傷,兩個多月也被處緩刑釋放,倘若公安機關不等受害者出院就逮捕,或是張不請律師(在地區稅務局當幹部的父親自己擔任律師),以及張不等十天上訴期才釋放,也許還更早。羅金偷牛沒賣掉就被抓獲,他的親戚買了280元的拉麵去送辦案人員,被判緩刑,因為菲薄之禮,關了五個月才開庭,開庭後三個月才宣判,判緩刑釋放,卻已坐了八個月的牢;而與羅金同一天開庭的城裏某小夥在第三天就宣判,他是因盜竊武裝部槍支(有一支手槍未找回,同案都已釋放。)和傷害被判二年。一個三天,一個要等三個月,農民地位低下,又習慣受苦,多受些折磨沒關係,並且回家幹農活也許更苦。
四個月就應該審結的案子在六個月後才宣判的例子太普遍,這裏只舉幾例。小潘及同夥到河邊問另兩個小夥要煙抽,對方沒錢就強行把衣包裏的一百元錢拿走,七個多月後宣判,同夥判六年,小潘因未滿18歲判五年。阿勝與同夥偷本寨一頭年拉到牛肉加工廠即被失主找回,關了十個月才宣判,阿勝判一年,同夥緩刑。與阿轉一起去宣判小黃是個品德好、勤勞、有正義感的小青年,他與同案小蒙來到C縣幫羅家挖地,羅教他們學武術,並答應給他們買一套衣褲及適當的報酬,幹了三個月,羅不僅分文不給,衣褲也不買,還曾帶他們去偷別家的豬,因小黃、小蒙放哨時謊稱有人來而未成功。栽秧季節快到,他們想回家又沒路費,一天晚上,他們看到羅開櫃子的鑰匙串未取走,半夜假裝起來練武,拿鑰匙把香火拒抽屜打開,偷走650元,連夜逃走。羅本不打算告,一是怕小黃把偷豬的事講出來,二是算起來羅還差他們工錢,衣褲錢共七百多元。案發第二天,計劃生育工作隊(派出所也去)到寨裏辦事,聽說此事,羅就只好殺狗招待,順便報案。公安機關熱情很高,沒兩天,小黃、小蒙抓獲歸案,這小案拖了九個月才宣判,小黃一年零六個月,小蒙一年。小黃因看著別人下紙象棋被幹部發現,幹部叫下象棋的人出來時他也一起出來,於是被捆近一個小時,滿刑時繩子印還沒消失。洪開與其同夥密謀介紹兩個婦女給兩個四川民工,收奶母錢共2000元,車到半路兩個婦女即下車,主犯獨吞1500元,洪開分得130元,另一個同案分125元,兩個婦女一個分125元,一個分100元,20元作路費。九個多月才宣判,主犯五年,洪開三年,另三人各兩年。騙了130塊錢。要坐三年牢,很值得,他們是在判決書已付印好三個月才宣判。同監室的小田案、黃案也是判決書付印三個月後宣判,不過他們只是多受折磨而已,而蔔朗要是開庭後幾天或一、兩個月宣判就好了,那是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之內,蔔朗案95年12月開庭,案子被拖五個月即96年5月,“嚴打”開始。(第五章詳述)
二、牢房之苦
在勞改場所,勞改犯們要幹活,幹活通常不是件愉快的事,有些地方很苦,有些地方較為輕鬆,有時還沒有在農忙季節時在家裏幹那麼累,只是由於幹活時有監工,不積極擔心受責難或懲罰,累的時候也不敢休息,部分人想減刑不得不拼命表現。一方面是恐懼,另一方面是欲望,精神上的壓力使勞改犯們過著奴隸般的生活,儘管如此,比長年累月呆在牢房裏要好得多,牢犯們最大的希望之一是能早一點上農場。
吃是人和動物的第一需要,自由自在的生活也是人和動物的最基本的需要,一旦人的自由受到限制或剝奪,人就會感到煩惱,感到痛苦,更不用說動物世界。籠子外的動物不受到諸如道德、法律法規、以及種種理論即框框套套的約束,能自由自在,順其自然而生活,動物對自由的渴求比人更強烈,可是由於人類的妄求,大量毀滅動物世界的生存環境,還要把它們關在籠子裏,也許動物世界已超越人類的是與非,可是籠子裏的動物焦躁不安的樣子,它們一定痛苦,它們沒有做惡,為何要被關在籠子裏?因為“人類中心主義”。我們無暇顧及眾生皆平等,而人人平等是我們奮鬥的目標。人為之世界有了善惡,有了苦樂,有些人給別人帶來了苦,他就是惡人,他就應該受到懲罰,不過惡人也是人。人有吃的需要,有自由的需要,這些基本需要現代人已基本得到滿足,並認為是理所當然應得到滿足。做惡之人被關進另一個世界,與世隔絕,沉悶無聊,沒有自由與快樂,對於惡棍這不很過分,然而“餓牢”卻與現時代極不相稱。
一位老同學與阿妥挪用公款去開礦被騙,因此鋃鐺入獄,兩人都由於營養缺乏癱瘓被取保,阿妥告訴我牢裏的一些事情;到B縣任教,下鄉找到一位曾在看守所關了近一年的勞改釋放人員,從他的敍述中,使我對監獄或稱看守所有較深的瞭解,幾個月後我親自去體驗生活。
我路過C縣看守所高牆外好幾次,卻沒注意過牆內究竟是些什麼。崗樓腳有兩道鐵門,進去是一大片空地和伙房,對面就是監室。有一道鐵門進入小風壩,是吃飯、洗漱及活動場所,十一、二平方米寬。再有一道鐵門就進入監室,過道直通對面右角廁所,左邊是平臺,平臺上用木板當床,門上三米多高是樓上走廊,有一扇窗子,供幹部巡視監房,對面四米高也有一扇窗子,下面就是一條深溝,即糞溝。剛進去的一年多,中午或是傍晚關上監室的鐵門,只有從天窗吹來的空氣或者是從糞溝沿糞槽自下往上吹來的臭氣。空氣不流通,監室裏乾燥,抖衣服或疊被子等使得監室裏的空間充滿棉絮或棉灰,早上起來到小風壩一看頭上就像是從彈棉房出來,擤出的鼻涕都是黑的,至於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究竟吸進去多少棉灰無法評估。小風壩有水龍頭,是定時把外面的水閥打開,水常常不夠用,只好連洗碗水都拿去沖廁所,因為洗碗水裏有飯,也就是有糧食,這些農村來的牢犯很忌諱看到糧食與汙物混雜在一起。人有了欲望,就會有煩惱,為了滿足欲望就可能會同別人發生爭執。牢犯們要水洗臉、洗碗洗衣服,這種欲望不過份,可因水太少,常常因此而爭吵不休,甚至拳腳相向,為了一點水,兩敗俱傷。無論是爭吵或打鬥,幹部都要拉出去跪或是捆,有時還要上腳鐐。倘若有足夠的水,爭吵、煩惱是否會消失呢,永遠不會消失,因為,有了足夠的水,人們又會產生新的欲望,新的欲望得到滿足,人們又還會再產生另外新的欲望,欲望會膨脹,永遠不能滿足,永遠有煩惱、有爭執。
除了接水、分開水而爭吵,分飯時也會爭吵。一天兩餐,一餐一斤熟飯,菜裏油很少,每天就只能吃這兩餐飯,沒有其他零食。農村來的牢犯一般都吃得比較多,這兩碗飯只能半饑半飽。分飯菜時,那一碗多一點,這一碗少一點,因此也會爭論不休,有時分飯菜的牢犯為了報復,就故意給別人少分一些以洩憤,有些因對分的人不滿,故意挑岔的也有。每到月底吃肉,大家只好拈鬮,問題並沒完全解決,有些牢霸不拈鬮或是拈鬮時玩手腳,其他牢犯不敢講。如十號室李×詐騙76萬桐油款,在裏面呆了三年才上農場,分開水、分飯菜他先要,或者是他們那幾個人先要以後才較為公平地分給其他牢犯。正如法律法規制訂的目的是用來懲罰或約束一般老百姓,而非約束特殊階層。牢房裏就象一座孤島,因沉船而登上該島的人都一無所有,為了生存,會因一支小蝦而爭鬥,紳士風度蕩然無存。
監室左邊的平臺上分為三格,每格可以睡下六個人,要是睡七個人,即三格總共睡二十一個人,則每個人分得的寬度比肩膀還窄,只好交叉睡或側身睡。牢犯們談不上團結,大多數的確是通常意義上的壞人,互不相讓,大吃小,強吃弱,有些人多占一點,另外的人的“利益”就受到侵犯,爭吵由此開始。怎樣量都會有偏差,何況規則是人定的,會常常受到破壞。
在這微型世界裏,人們的欲望很低,可什麼都稀少,這群烏合之眾常會為牆外之人認為是雞毛蒜皮之事而爭執、打罵。當你丟三個麵包給三個乞丐,他們也許不會爭吵,可是當你只丟給一個麵包,他們會爭搶你死我活,旁觀者也許笑得前俯後仰,倘若我們處在乞丐的位置,有幾個能保持紳士派頭,倘若我們站在月球上往下看,這世界裏的所有爭鬥同樣滑稽可笑。
沉悶、無聊以及無窮無盡的爭吵使得牢犯們度日如年,倘若監室裏可以做一些娛樂活動如下棋、玩撲克等或者有報紙看,牢犯們就少一些煩悶,倘若監室裏關的不是二、三十人而只有其中的一半,人們不會為接水、鋪床而傷和氣,相互謙讓,降低欲望,牢犯們可以和諧共處,然而有一些煩惱無論是君子還是小人都無法抗拒,那就是廁所的臭氣和難以下嚥的飯菜。
監室裏兩扇天窗太高,外面的空氣主要是從廁所沿水泥糞槽吹進來,吹進來的幾乎都是臭氣,尤其是當沒有多少水把糞便沖進深溝的時候更是臭不可聞,空氣不流通,廁所的臭氣只有吹進沒有流出。人芝蘭之室,久而不聞其香,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也許是由於臭氣超出了人的感覺適應閾限,在監室裏關幾個月甚至關了幾年的牢犯感覺還很靈敏,臭氣永遠還是臭氣。白天到小風壩放風、吃飯、洗漱,小風壩四周是灰牆,三米多高,不提審犯人或是送飯菜時門永遠關得死死的,也不透風,比監室還是要好得多。到了晚上關風,每晚十多個小時泡在臭氣海洋中,“天降甘露,不揀榮枯”,沒有誰能例外。天要下雨或吹風或是有人正在大便,越挨近廁所越臭,有時只好藏進被子裏,無濟於事,被子裏外都一樣,由於臭氣熏天,不僅嗅覺、味覺難以承受,連眼睛都掙不開,偶爾還淌眼淚。關在裏面已好幾年的牢犯說我去的那段時間比原來已有些改善。他們剛進來時都在監室裏吃飯,好久以後才轉到小風壩。半年以前背後天窗下面的糞溝全用水泥蓋死,臭氣不能向空中散逸,只好全往監室裏灌,有一段時間抓的人太多,每個監室要關三十一、二個,過道上都睡滿人,睡在廁所邊的人半夜醒來覺得脖子、臉上有什麼東西,手一抓,原來是廁所爬上來的蛆。
我進去半年多前,新調來的指導員下令把糞溝水泥板打掉,臭氣能往監室外的空氣散逸,裏面就減輕很多負擔。一年多後,監室的鐵門被換,新鐵門下半部是鐵條,上半部是鐵皮,空氣能流通;廁所也換成便盆,儘管有時沒水沖,糞便全堆在便盆裏,總的來說比原來要好。
把水泥板打掉,換鐵門,換便盆,這些小小的改進是在這新看守所修建三十多年後才發生 。如果肯付出,一、兩句話或一點點代價就會使許多人的處境為之一變。不知二十世紀末的中國是否還有哪些看守所象幾年前C縣看守所那樣,伸手往臉上一抓,就抓到廁所爬上來的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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