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改成地産公司?

五嶽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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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圓明園在沒被燒毀的時候號稱“萬園之園”,相信當時要是有吉尼斯世界記錄什麽的,也是要記載一筆的;被燒毀後是最大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占地面積也相當不小,也應該是個世界記錄。而就在最近,圓明園又接連成爲媒體的焦點,一個是因爲往湖裏鋪塑膠布的環保事件,一個是近日《新京報》報道圓明園利用公園土地建別墅出租牟利。雖然挂羊頭賣狗肉在我們這裏幾乎成了某些商業的代名詞,但能把公園辦成地産開發公司的確實足夠讓人驚奇一下。

按照《新京報》的報道,在圓明園的萬春園裏,大約有3萬平方米的範圍內蓋了大約30棟中式別墅,每月的租金高達數千美金。如果我們做個簡單的除法,就會發現每棟別墅占地面積大約1000平方米。據說這是十多年前就完成的專案,手續齊全、運行穩定。初始的投資方是一家香港公司,現在的所有者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餘生也晚,沒趕上圓明園最輝煌的時候。不過即使在圓明園最輝煌的時候,那也不是我等百姓能進去觀光的場所。據說當年我家隸屬滿族上三旗,是有資格成爲宮廷侍衛的那種人家。但那也就是到宮廷裏充當一個“三等蝦”(清朝宮廷侍衛的滿語稱呼),還是沒有資格隨便走動的那種,圓明園的湖光山色跟一個普通侍衛不會有什麽緣分。

在我的印象裏,這地方成爲公衆場所始自辛亥革命之後。滿清皇帝退位以後,這地方就屬於廣大人民群衆了。雖然後來開始收門票,但畢竟是因爲公園還是需要有人來管理的,這些成本要從門票收入上解決一部分。比起當年給錢都不能進的時代,這肯定算是巨大的進步了。

按照我們對於公園的理解,那地方就應該是公衆休閒的地方,除了必要的管理機構與不得進入的草坪之外,公園裏的公衆設施——除了衛生間不能進錯門以外——都應該是公衆可以到達的地方。可是在圓明園裏面,就有這3萬平方米的地方,是公衆所不能進入的。而據《新京報》同一篇報道披露,居然就有學生因爲穿過這個區域被罰款10元。

討論公園裏是不是應該利用公園的土地建別墅用於牟利,其實是個很沒有意義的事。任何具備基本常識的人都知道,公園是國有土地,任何部門與個人都不能用這個土地來爲本部門謀求商業利潤。

這件事裏唯一有意思的,是圓明園管理處在此事上的說法:他們宣稱這個別墅專案具有完全合法的手續。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於1987年1月1日,這個公園內別墅建於1992年。翻遍《土地管理法》,也找不到能夠支援這個專案能夠立項的法律依據。這些“完全合法”的手續,不知道合的是那部法律。

其實任何有在我們這裏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在我們這裏沒有好辦的事,也沒有辦不成的事,到底合的是什麽法並無追究的必要。因爲公園內的土地就不應該批准建設別墅專案,違背了這個原則,所謂的“合法手續”其實就都是非法的。但別墅就建在不應該建的地方了,再說“完全合法”這種辭彙,只能讓人覺得搞笑而已。

公園的管理部門一向被國人認爲是清水衙門,屬於享受優美環境、實際利益不多的那種單位。但從圓明園管理處這兩次被暴光的事件看來,這個公園的管理部門著實有錢。不但這個別墅出租可以有大量的收入,就是往圓明園的湖底鋪上一層塑膠布,都可以開出一億七千萬元的大手筆。圓明園公園管理處成立至今只有18年,公園裏面就有了30棟別墅,還可以用那麽多錢鋪設湖底塑膠布,而門票價格只有漲價、沒有優惠。在很多公園的經費都捉襟見肘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能問一句:這裏面到底還有多少貓膩?而按照國外揭露黑幕的命名慣例,這次大概可以命名爲“圓明園門”事件。

在寫本文的時候,一個朋友打來電話稱,他在北京某公園(不是圓明園)裏租到了一個小院,準備把公司挪到那裏去,他號稱要享受一次皇家園林裏辦公的樂趣。看來,我們的公園最適合的業務,是房地産開發。

──轉自《百靈社區》(//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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