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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二日電)高姓少年被控去年六月間凌晨,騎機車以時速七十到八十公里違規行駛在汽車專用高架道路上,警方雖立即攔檢,但高姓少年機車煞車不及,直接衝撞員警,導致員警受傷;全案經台北地院最近審理,判賠新台幣六十五萬餘元。
去年六月十二日凌晨,高姓少年騎乘母親所有的機車,沿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三段,時速七十到八十公里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與另一車輛違規行駛在汽車專用高架道路上。
當行經高架道路終點時,遭員警攔檢,不料,在高姓少年前面的車輛並未停車,反加速逃逸,導致緊跟在後的高姓少年因煞車不及,直接衝撞員警。
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高姓少年肇事地點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他竟以七十到八十公里的時速行車,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事故的發生有過失。
台北地院指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時,對於受害人因此增加生活需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經衡酌高姓少年的學經歷及家庭經濟情況後,決定應賠償六十五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