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張林 討伐文字獄

李國濤(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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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訊】序:吃人的文字獄和文字獄的瘋狂吃人

  何謂文字獄?顧名思義,文字獄就是以文治罪,就是統治者出於一己私利,以文章內容為藉口,對作者或囚禁、或殺頭,以重刑蠻橫懲罰作者、扼殺思想、恐嚇子民、剝奪子民思想言論自由,藉此達到封殺異己、鞏固特權、鞏固極權或鞏固專制統治的一種野蠻落後荒謬的邪惡統治術。文字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恐怖主義施政行為。文字獄最大的危害,在於暴力扼殺了國民的創新思維和探索真理的勇氣,暴力摧毀了民族文化的生機,暴力摧殘了民族文化精英,暴力消滅了社會和平漸進文明進步的動力,因此,文字獄實際上是人類文明的公敵,是落後制度負隅頑抗的邪門妖術!

  文字獄可謂源遠流長。文字獄的產生和在當代專制社會中愈演愈烈的持續存在,既說明了專制統治者人性的邪惡,更說明了沒有以分權制衡機制制約和監督的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和絕對的邪惡,必然由此絕對害人害己。

  人類受文字獄荼毒迫害之苦,可謂久矣,我苦難中華不幸尤甚。歐洲中世紀宗教裁判所的以文治罪,上世紀納粹法西斯的以文治罪,前蘇聯的以文治罪,中國秦皇朝的焚書坑儒,中國明朝清朝的以文治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從1949年建國,到1957年反右,到1966年起持續十年的文革,到1979年起至今的26年改革開放時期,創記錄的駭人聽聞的斷斷續續貫穿達56年之久的以文治罪,都是文字獄瘋狂吃人的血淋淋記錄。

         張林:文字獄吞噬下的中華良心

  2005年6月21日上午8:30,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蚌埠市公安局立案主辦、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的所謂張林「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對著名異議作家張林,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張林無罪,人所共知,法官也心知肚明。但法院能做到依法公正判決張林無罪嗎?全中國,不,全世界都在拭目以待。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以往的經驗告訴我們:由於中國的法院事實上至今沒有獨立審判權,因此,如何判決實際上不服從法律和事實,而是屈從於中共權貴的意志,然中共權貴,出於一黨一己私利,對政治案件歷來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往往離依法、公正,何止千里萬里!這次能做到依法、公正嗎?確實令人懷疑。

  雖然心中懷疑,我們還是希望中共這次能依法、公正判決張林無罪,並以此勵新圖志,民主憲政。但即使如此,在人類已經步入21世紀新文明的今天,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已經永久廢除了文字獄的今天,中國卻依然允許這種文字獄案立案開庭,這一事件本身,其實已經使中國蒙受了永久的羞辱。在世界公正客觀的眼光中,中國至今依然是極其野蠻落後的國家,因為中國至今竟然仍然允許如此制度性惡性侵犯公民的著作自由或言論自由這一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歷史將永遠記住這可恥的一天!

  56年以來,林昭們、王申遒們、遇羅克們……千千萬萬中華優秀兒女,千千萬萬不幸的中國人,僅僅因為不同政見,僅僅因為行使著作或言論自由的權利,便遭到了長期監禁甚至殺頭。即使是在1979年以來的所謂「解凍年代」,依然每年有數以百計的中國人,深受文字獄監禁之苦難。而一身正氣,為國為民,堪稱中華良心的著名自由作家、資深民主人士張林,就是這苦難大軍中的一員。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文字獄吃人的擋箭牌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的近半個世紀,所謂的「反革命罪」,一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字獄瘋狂吃人的代名詞,如今,新瓶裝陳酒,所謂的「反革命罪」,搖身一變,變成了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後者則又成了文字獄繼續瘋狂吃人的罪惡擋箭牌。然而,無論是所謂的「反革命罪」,或者是所謂的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萬變不離其宗,中共當局祭出這一黑旗的目的,其實是完全一樣的,那就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慾藉此遮掩,藉助法律的名義,不擇手段大搞文字獄,整肅異議作家,消滅民主人士!進而一箭雙鵰,恐嚇國民陷入極度恐懼而自動放棄行使寫作自由和言論自由等等基本人權。

  從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對張林的起訴書(蚌檢刑訴字〈2005〉27號,2005年5月23日簽發)中,我們獲知,其對張林案的定性結論是:

  1。認定「被告人張林利用互聯網、境外廣播電台等媒體,公開發表編造、歪曲、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簡評:該定性結論前後矛盾,無法成立。因為該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張林利用互聯網、境外廣播電台等媒體,公開發表編造、歪曲、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但根據該指控內容,卻無法得出認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這一結論。十分明顯,該兩者事實上沒有必然的因果或內在聯繫。因為即使姑且不論其中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這一沒有依據的虛構罪名的無法成立,僅僅就所有這些文章和那個廣播報導,都是在中國境外美國等民主社會發表的,這一事實,就從法律依據上(中國大陸文字獄做法、乃至中國大陸的法律,不能適用於美國等境外他國領土,無法用中國法律追究他國領土上發生的、他國法律認為合法並且完全受他國法律保護的行為)和事實依據上(由於都是在境外發表、境外報導的,因此,讀者和聽眾,一般都是海外人士,並非大陸國民,所以基本與大陸無關),說明了這一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之定性,沒有根據。)

  2。認定被告人張林發表的192篇署名文章中「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

  {簡評:理由同上。}

  該檢察院如此定性舉證的名義事實依據(引自起訴書,序號為筆者所加)是:

  (1)起訴書認定「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林在《博訊新聞網》、《大紀元》、《看中國》、《民主論壇》等(海外)網站上,公開發表署名文章192篇」;

  {簡評:理由同上。}

  (2)起訴書認定張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舉證有:

   (a)對政府部門的一些一般性批評言論(摘自張林上述文章,此處略);

  {簡評:理由同上。}

   (b)張林在2004年3月30日,寫作了《盤古樂隊--中華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一文(此是張林上述192篇文章中的一篇),為方便讀者欣賞並完整瞭解《盤古樂隊》的藝術水準,張林的該篇文章,以附件方式羅列了當時《盤古樂隊》已創作的的全部共104首歌詞。

   起訴書將其中的《黃河大絕唱》的部份歌詞(即「這條黃河應該乾枯,這個社會應該崩潰,這個制度應該摧毀,這個民族應該絕種,這個國家應該滅亡」),用作了認定張林「宣傳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舉證。

  {簡評:理由一:同上。理由二:《黃河大絕唱》作者是《盤古樂隊》,不是張林,張林文中僅僅因為出於為了完整介紹《盤古樂隊》藝術之需要,而在附件中介紹《盤古樂隊》全部共104首歌詞時,自然包括羅列了《黃河大絕唱》歌詞,此既非專門,更非重點,絕無刻意,況且張林正文中,連對該歌詞提也沒有提及過,怎麼談得上是「宣傳」呢?因此,將此歌詞作為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具體舉證,是毫無根據的,完全錯誤的。}

  由後面的分析可知,所謂的張林「煽動顛覆」案,完全是違反事實違反法律的指鹿為馬強加於人。

  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就這樣通過上述偷換概念、虛假印證、虛構罪名、指鹿為馬等等一系列非法違法認定,偷偷充當了文字獄吃人的擋箭牌!

  這是真正的駭人聽聞!罪惡的文字獄,就這樣搖身一變,在偽裝的法律外衣下,公然炮製出籠了!炮製者完全沒有人性,有關官方則完全不負責任、草菅人命,已經到了荒謬絕倫的地步。

       張林「煽動顛覆」案:純粹指鹿為馬的構陷

  何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眾所周知,所謂煽動,法律涵義是指行為人在群眾性質場合,出於主觀故意的惡意目的向群眾蠱惑性煽情的一種特定行為。這種故意的惡意目的的矛頭指向,即侵害的客體,必須是國家政權。所謂顛覆國家政權,法律涵義是指以暴力為手段傾覆或推翻國家政權的一種特定行為。因此,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律涵義是指行為人在大庭廣眾場合施行的、出於以暴力為手段傾覆或推翻國家政權的特定目的的、向群眾當場惡意蠱惑煽情,明言號召群眾以暴力為手段行動起來、傾覆或推翻國家政權,並因此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後果的一種特定行為。

  由此可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構成要件起碼有三個,一是行為人必須親臨群眾場合,面向群眾現場實施了惡意性質的語言性蠱惑煽情;群眾現場,是指具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受話對象,如,一般說來,起碼應該10人以上;二是行為人面向群眾的蠱惑煽情語言,必須含有明確強調要以暴力為手段傾覆或推翻國家政權為目的的;三是行為人面向群眾的這種蠱惑性煽情語言,必須確實引起了群眾響應或騷亂,以至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該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同時符合以上三要件的行為人。犯罪主體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主觀上必須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該罪的犯罪客體,即侵害的主觀或直接對象,必須是國家政權。 

  由於寫文章行為,只是一種非群眾場合的單獨個人寫作行為,不存在任何面對面向群眾蠱惑煽情的行為,雖然,作品出版以後,會有大量的人去閱讀,並且會有不少人因此受文章觀點影響,但由於這一般都是並非同一時空對許多人同步發生作用,一般僅僅是以對各個個體單獨發生作用的,而且一般都是潛移默化式、而不是即時激情式發生作用的,另一方面,況且,即使有人把具重大不當內容的文章在大庭廣眾場合當眾惡意渲染宣讀、蠱惑性煽情,並造成嚴重危害後果,從而構成「煽動」的話,那也只能是如此行為人自己負責,而不能把此責任推諉給作者承擔。因此,如果把作家個人的寫文章著作行為,僅僅依據文章內容便認定為是「煽動」行為的做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是低劣的偷換概念伎倆,如此必定造成依據和結論自相矛盾的荒誕結果。

由以上對張林的「蚌檢刑訴字〈2005〉27號刑事起訴書」內容,我們獲知,蚌埠市檢察院舉證認定了2個事實,一是舉證認定了張林在海外網站發表署名文章 192篇,二是舉證認定了這些文章中具有不利於政府的內容。然後僅僅根據這樣兩點認定,便武斷做出結論說: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這就十分滑稽可笑!這種將以上三個法律構成要件中一個都不符合的行為人,竟然認定為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做法!!這種完全違反法律、違反事實、違背事理、違反正常思維邏輯、絲毫站不住的錯誤結論,卻竟然赫然出現在堂堂市級檢察院的辦案結論上的事實!這種如同法盲文盲一樣,將嚴肅的法律視同兒戲,夢囈般胡言亂語一番的做法!不但荒唐的令人噁心,而且令人疑竇叢生:這不是不懂!這不是不知道如此辦案的大錯特錯!這明顯是為了達到慾加之罪,而不擇手段!!

  此外,文章內容的認定,也必須實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不能斷章取義,不能閹割作者本意強加於人。

  可是,瞧!該起訴書,由上知,竟然將張林在《盤古樂隊--中華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文章的附件中,為全面介紹「盤古樂隊」的朋克文化而引述的104首「盤古樂隊」歌詞之中的某一首:《黃河大絕唱》,認定成了張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證了!姑且不論該《黃河大絕唱》,僅僅是黑色幽默般的藝術誇張作品,絕非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和性質,僅僅就作者並非張林,張林僅僅是將其彙編收入「盤古樂隊」歌詞大全的附件中,便被認定成了這是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一事實,我們就會發現,蚌埠檢察院的邏輯是多麼荒唐!荒唐到了走火入魔般的無法理喻地步!

  該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從張林192篇文章累計約40多萬字的作品中的6篇文章和另外一篇接受電台採訪的談話中,斷章取義精心挑選七拼八湊出了449個漢字的隻言片語,加以組合曲解,以此定罪作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做法,完全違背了法理、事理、文理,是對法律的褻瀆!是枉法違法非法定性定罪!此已經涉嫌「虛構事實,誤導法庭,慾故意使明知無罪的公民枉判為有罪」的瀆職侵權罪!

事實上,張林並沒有觸犯中國的任何現行法律,況且雖然他在海外網絡媒體上所發表的作品的所有內容,都沒有這種表達方式的權利,中國憲法明確地賦予了中國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這一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在所有的法制國家和文明社會裏受到了最廣泛的認可。這是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聲援張林:十萬火急,呼籲案發地美國法律介入、呼籲全球關注

現年42歲的張林,出生於安徽省蚌埠市,是當代中國著名網絡作家、資深民主人士,為了中國早日成功和平轉型為自由民主憲政法治的文明國家,此前張林已經累計3次共8年失去人身自由,這次又遭文字獄迫害,目前被關押在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正面臨枉判風險。

  由前面分析知,蚌埠當局不顧中國現行憲法中的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等明文規定,悍然以執法的名義、羅織罪名囚禁張林、以此剝奪張林基本人權的做法,明顯已經嚴重違憲違法,知法犯法,執法犯法。

  因此,我們強烈抗議蚌埠當局的這一錯誤做法!我們憤怒譴責蚌埠當局的這一倒行逆施!同時,我們緊急呼籲國際社會行動起來!緊急呼籲海內外一切期望中國文明進步的朋友們行動起來!共同關注這一公然虛構罪名迫害異己的惡性侵犯人權案件,共同嚴正要求併合力敦促中國政府立即停止對張林的這一嚴重司法迫害,共同嚴正要求併合力敦促中國政府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公正判決無罪釋放張林。

  鑒於蚌埠市檢察院起訴張林在境外網站發表文章以及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等所有事情,都發生在美國國土上,因此,我們認為,張林的這些行為適用於美國法律,受美國法律的管轄或保護。現在,中國不經商榷,便單方面慾對受美國法律適用和保護的跨國人類言論自由與著作自由權進行嚴厲的刑事處罰,此無疑既是越權、濫權行為,既是對美國政府的不尊重,對美國的不友好表現,也是對美國法律的褻瀆和挑戰。這不但事關保障美國境內人類享有的人權,更事關保障美國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因此,我們懇切呼籲尊敬的布什總統、懇切呼籲尊敬的美國政府立即向中國政府鄭重照會,嚴正要求中國政府責令安徽蚌埠當局立即糾正這種客觀上難為美國、事實上褻瀆和損害美國法律的錯誤做法,嚴正要求除非中國法院就該案公正判決張林無罪,否則應該移交該案由美國審理,或者起碼應該由兩國協商共同處理。

      討伐文字獄:中華民族絕地反擊,刻不容緩

  文字獄荼毒人類迫害人傑,可謂久矣,我苦難中華不幸尤甚。文字獄正在九州大地繼續肆虐吃人。文字獄已經把我中華民族坑害成犬儒一族了。文字獄正在把我中華民族逼入人人噤若寒蟬、個個不會思想不敢思想的絕境之中。

  嗚乎!世界都在進步,文字獄早就被世人唾棄,早就被幾乎世界各國關入博物館永世廢除,惟獨在我中國,卻如此瘋狂,竟如魚得水,甚囂塵上,時時危害國民。世界幾乎各大國民族,當今都毫無意識形態羈絆、都同心同德科學建設美好家園、一日千里揚棄奮進,惟獨我中華民族竟如此大而無用,終日受阻意識形態,終日任憑宵小文字獄欺壓而唯唯諾諾。長此以往,我泱泱中華,焉能避免被世界淘汰出局的滅頂之災?

放眼環顧,痛定思痛,在這重重危機逼迫面前,我中華民族已退無可退,躲無可躲,忍無可忍了!物極必反!如今,是我中華民族必須獅吼虎嘯,義無反顧,果斷絕地反擊,群起反擊的時候了,是我中華民族藉助國際社會民主正義力量支持,立即掀起討伐文字獄、驅逐文字獄高潮的時候了。

這是一場正邪惡鬥,魚死網破的戰爭;這是一場文明與野蠻惡鬥,光明與黑暗相爭的你死我活的戰爭;這是一場事關全中華、涉及全人類長遠福祉的沒有硝煙的嚴酷戰爭。讓文字獄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吧!讓原先搞過,或企圖繼續搞文字獄的人或良心發現,幡然醒悟;或羞愧自慚,金盆洗手;或怯於眾怒,不敢再搞;或反戈一擊,皈依正義,也成為討伐文字獄的勇士吧。

  討伐文字獄,全民族刻不容緩的大業,中華文明進步的必由之路!根除文字獄,時不我待,需朝野互動,全民參戰。把人類文明的死敵文字獄早一天埋葬吧!早一天埋葬,我中華民族就早解放一天!就早興旺一天!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初稿,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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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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