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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保障基本人權 台學者建議釋憲成果入憲

【大紀元6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九日電)台灣政府積極展開憲政改造工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劉靜怡表示,憲法施行近一甲子,「人民之權利與義務」一章卻未曾修改或增補,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則扮演人權保障者角色,建議政府憲改可將釋憲成果納入憲法。

台灣憲政議題近來熱門,除任務型國民大會剛複決修憲案,最近也有多件聲請釋憲案,包括國大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及第十條釋憲聲請,指複決門檻四分之三、廢票計入總額,有違憲疑義;民眾捺指紋才能請領身分證,是否有侵害人權,民進黨立院黨團聲請釋憲,請大法官對戶籍法捺指紋規定予以急速處分,宣告暫停適用。

此外,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率太低,民意代表性不足,是否能複決憲法修正案,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及國大黨團提出釋憲聲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國親黨團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杯葛監委同意權,使監察院迄今無法運作,五權憲法架構被破壞殆盡,亦提出釋憲案。

學者劉靜怡最近在一場憲政改造研討會指出,現行憲法自一九四七年施行以來,期間雖然經過多次修憲,卻偏重基本國策性質的宣示規定,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人民權利與義務」一章,從來未曾有任何修改或增補。

劉靜怡表示,司法院大法官過去數十年來的釋憲表現雖然有褒有貶,但因為台灣長期未增補或修訂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內容,所以大法官釋憲除扮演憲法維護者和人權保障者角色,同時也微妙發揮人民基本權利清單的增補或具體化功能。

她指出,解嚴之後,大法官涉及人權的解釋大幅增加,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者,更不在少數。例如憲法未明文列舉的人權項目,經由大法官解釋被確認為人民基本權利者,至少包括家庭權、婚姻自由、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人格權、人性尊嚴、隱私權等。

有鑒於政府積極展開新一波憲政改造工程,劉靜怡建議,如果能將目前大法官解釋的既有成果中,已獲得社會和學理共識的部分納入憲法,以補充現行憲法基本人權清單不足之處,使其成為真正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活的憲法」。(//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