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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財損 30日內申報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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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六一二水災造成中南部地區損失慘重,財政部賦稅署昨天指出,受災民眾可在卅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稅捐處派員勘查,即可列報災害損失抵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財政部已要求各地國稅局及稅捐處輔導受災戶申報減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損失抵減稅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應於災害發生後卅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定後得列報災害損失,抵減綜所稅或營所稅;個人災害損失十五萬元以下、營利事業災害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等因災害損壞,報經國稅局派員查看屬實後,則可以扣除營業稅。

三、貨物稅: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壞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房屋稅: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卅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因山崩、地陷等而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戶應於地價稅開徵四10日前(即九十四年9月廿2日 ),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一五一西西以上 )泡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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