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台灣省農會將前往中國洽商水果銷中問題,陸委會昨天明確表示,如在未經政府授權下,赴中國洽簽任何涉及公權力的事項,政府將依兩岸條例開罰,最高可處以二百萬元罰鍰,情節嚴重或有再犯者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陸委會呼籲相關人士謹守分際,配合政府法令行事,並表示關於農產品輸銷中國,行政院長謝長廷已於6月13日做出重大指示,委請外貿協會就「關稅」、「檢疫」、「檢驗」、「通關程序」等涉及公權力事項協助連繫及安排協商事宜,這是政府照顧農民真正利益的做法。
對於台灣水果「登陸」問題引發社會關注,陸委會指出,政府並未針對水果外銷中國設置任何限制,但中國關稅過高、通路不佳、儲藏設備不佳等,是中國應該主動改善的問題。
若在未經政府授權下,赴中國協商任何涉及公權力的事項,須負什麼法律責任?陸委會官員說,將觸犯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一和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第五條之一明定,「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定」;而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違反第五條之一和第三十三條之一的行為,依不同情況明定罰鍰、有期徒刑。
違反第五條之一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如行為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兩岸條例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