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關於要求龍泉公安局森林分局迴避的請求書
浙江省龍泉市公安局:
浙江省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2005年4月20日,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非法佔用耕地罪」為名,將出資幫村民修路的林樟旺、毛根壽、梅善良、林樟法等四人刑拘,4月30日沒有作出任何事實說明,也未經任何法定程序,即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三人家屬索取了六萬元所謂「預交款」現金,分別收取了林樟法等三人各5000元取保候審金後,對三人給予取保候審,對林樟旺報捕。
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追究犯罪為名,利用刑事強制手段將當事人羈押後向他們家屬索取六萬元「預交款」現金的做法,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為此,當事人在2005年5月10日至30日,分別向有關部門發出了《申訴書》,表示了質疑。此後,浙江省麗水地區林業公安處為之辨護說:6萬元是辦機耕路手續的「預交款」。
但是,該公安處長的辯解更讓我們感到可疑,因為,1,既然仍然能夠收取「辦手續的預交款」,說明事件不屬於刑事犯罪,修路行為也正處在可辦理合法手續階段中,那麼,龍泉公安分局怎能夠用刑事手段強迫當事人辦手續呢?2,即使是可以辦手續,也不是由龍泉公安局森林分局負責辦理,其有什麼理由索取該六萬元現金呢?辦手續如何又會以”治安”名義辦理? 而且那條小小機耕路施工投入才30餘萬,在該機耕路經過遂昌縣地段巳報批的情況下,龍泉方面僅辦手續居然還要十多萬?3、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尚未經法院判決無罪,公安機關又如何能夠幫辦合法手續,犯罪又如何可以用交錢的辦法改正的呢?4、中國什麼時候有什麼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以「治安」名義收取「預交款」了呢?
為了了解處罰的依據和事實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我們在2005年6月2日,向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等部門再次遞交《請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質》,要求相關部門澄清事實和依據,但至今未能得到任何答覆,僅僅是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不清不楚退款通知書。
我們認為,浙江龍泉森林公安分局於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的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罪—-而且,利用公權力勒索錢財,是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敲詐勒索!
鑑於:
一、偵查機關在本案查處過程中,有借機索取涉案人家屬巨額現金的嚴重犯罪行為,且該行為是以對當事人人身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安全都造成了現實與直接損害的方式進行的,受害人亦巳向有關方面舉報,要求依法查處相關部門、人員非法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繼續由其偵查本案,對案件事實認定與證據收集必定缺乏合法性。
二、有關部門不願意澄清利用強制手段勒索被查案件當事人家屬六萬元現金的行為是屬於個人行為或單位行為,在該事實未能得到合理查處前,龍泉市公安局、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為單位,與本案亦具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關係。
為確保案件的公正偵查,我們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笫二十八、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法申請如下單位、人員迴避本案偵查:
一、龍泉市公安局、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二、龍泉市公安局、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所有工作人員;
三、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長周光明,偵查人員何國軍、徐志偉。
請給予批准!
申請人:
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余建英
總代理人:余樟法
律師:
張星水律師 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
高智晟律師(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首席合夥人,全國十大律師)
楊興錄律師 北京航舵律師事務所(北京)
陳冰律師 (廣西中企聯知識產權事務所,首席法律顧問)
楊在新律師 中馳律師事務所(廣西南寧)
唐荊陵律師(廣東華之傑律師事務所)
楊興權律師(北京方略律師事務所)
楊奎軍律師(淄博張店賢達法律服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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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