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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 稅捐可以列報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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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十七日電)台財政部今天指出,最近連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害,受災戶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可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表示,如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所申報的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 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另外,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等,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可以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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